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意义

发表时间:2020/8/3   来源:《文化时代》2020年6期   作者:窦怡安
[导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其中民法典独立成编这一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大陆法系经典民法典均无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例。而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编纂为独立的一编,顺应了保障人权与人格权的世界立法发展趋势,使法典的逻辑体系更为完整与严谨,为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增添了新的逻辑体系结构类型,为其他国家的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经验和模板,是我国对世界民法法典化进程所做出的
四川成都西南民族大学
       
       
        摘要: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其中民法典独立成编这一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大陆法系经典民法典均无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例。而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编纂为独立的一编,顺应了保障人权与人格权的世界立法发展趋势,使法典的逻辑体系更为完整与严谨,为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增添了新的逻辑体系结构类型,为其他国家的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经验和模板,是我国对世界民法法典化进程所做出的重大贡献。独立的人格编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对人格权相关规定的欠缺,对我国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起着积极的作用,也为我国未来人格权法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空间。
       
       
        一、人格权边编规定是对宪法基本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宪法中规定的人权一般被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或基本人权,由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等组成。现代民法中所称的人格权的最主要内容,如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等的最早并非起源于民法规范或者民法典而是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两者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人格与人格权的关系,人权包括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等的产生背景和立法沿革是完全不同的,是具有功法性质的权利规范。
       
        二、人格权独立成编对我国人格权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人格权编对立法体例进行了创新。在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对于人格权的规定采用列举式,即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而这样的规定方式明显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对于人格权保护的需要,因此人格权需要通过具体而明确的条文加以保护而不能采取列举式的方式。法律出于人格权形式丰富多样的考虑应当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增加一个“兜底性”规则。而这种复杂又清晰的规定要求与民法总则中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要求相违背,因此将人格权从民法总则中独立出来,将其作为基本民事权利类型,与其他民事权利类型一道规定,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体系来进行对具体情况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立法模式上的更优选择。民法典人格权编还将抽象人格权体系和具体人格权作为两个体系分立开来,其中对于具体人格权权利类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在事实上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在立法技术层面对声音权的保护以肖像权权利保护模式为模板。声音作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也表现了自然人的人身属性与人格特性,同时也声音商业化利用也具有财产性质。人格权编对声音权的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完善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编还对人格权的内容进行了创新,其中关于生命权的规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生命权既保证了生命不受外力侵害而丧失,还传达出了人都有权自我决定如何体面生存的立法理念。《民法典》规定生命尊严就是承认了自然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有尊严的死去的权利,据此自然人不仅可以决定是否要经历痛苦折磨还可以决定是否采取人命治疗,以及采取何种方法结束自己的生命以维护自己时的尊严,因而民法典规定生命尊严的核心价值就在于维护自然人死的尊严。此次民法典的制定虽然仍为就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规定出具体法律条文,但人格权编关于生命尊严的规定,既能够为法官在未来针对安乐死等问题的解释上预留空间,也可以为将来的安乐死的立法提供民法基本立法基础。生命权的规定充分贯彻落实了对自然人生命安全与生命尊严的保障,是民法典重大立法突破,充分彰显了我国民法典的人文特色。民法典的人文特色还体现在明确规定了禁止性骚扰问题,之前我国法律对性骚扰词语几乎没有明确作出的法律规定,而性骚扰又往往达不到刑法处罚的程度。“禁止性骚扰”列入民法典的规定完善了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特别列举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的义务,之所以特别列出这几种类型的单位,主要是因为这些单位属于较为特殊的场所,受关注程度也比较高,一旦发生性骚扰行为将会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并产生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法条中对于明确界定性骚扰情形以及具体的惩罚机制还需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震慑力。
       
        人格权编在规范设计上立足于解决我国现实存在的问题,充分回应了新时代新科技发展需求。其中考虑到人格经济利用的现象日益广泛,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了姓名、名称、肖像、声音等人格权利的经济利用规则,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保护。此外,人格权编充分考虑各种立法平衡,为民事主体行为和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总结了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宝贵经验以及学理研究成果,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条文内容较为科学且具有操作性为我国人格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金桐.论民法典中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之必要性[J].法制博览,2019年
       
        [2]罗卫平.论一般人格权的立法选择[J].时代法学,2004年
       
        [3]李浩.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9年
       
        [4]田志方.人格权扩张研究[D].郑州大学,2005年
       
        作者简介: 窦怡安,1999年出生,女,就读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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