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化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发表时间:2021/1/12   来源:《文化研究》2020年12月下   作者:魏婧 杨蔺 邹小琴 詹雨涵
[导读] 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具体创作时间和作者都不可确定,是集体创造的成果。迄今我国还未正式出台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在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在社会实践里我们存在着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如何保护、著作权归属,民间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被利用时的版权等问题。

四川成都西华大学     魏婧 杨蔺 邹小琴 詹雨涵 610039

摘要: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具体创作时间和作者都不可确定,是集体创造的成果。迄今我国还未正式出台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在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在社会实践里我们存在着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如何保护、著作权归属,民间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被利用时的版权等问题。将中国首例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乌苏里船歌》案联系当下中国发展的政策方针,我们可得到一些解决问题着手点。
关键词:民间文化;著作权;权利归属;引用
        一、我国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保护现状
        我国历史悠久,地域广泛民族众多,衍生了很多优秀的民间艺术文化作品。具体的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种类繁多,它们一起构筑了我们的民族血脉和精神家园,凝聚了各地区各民族智慧结晶,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来源。
        但种类繁多,也导致立法保护难度加大。《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同时又规定具体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目前,还未正式出台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具体规定。以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如何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保护的范围和程度时,往往引起争论。
        二、《乌苏里船歌》案思考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涉及民间艺术作品保护的案例,此案中的争议问题对于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有着极大的指导作用。
        《想情郎》是生活在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世代相传的一首民歌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采风,收集到《想情郎》等赫哲族民间曲调。在此基础上,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了《乌苏里船歌》。在1963年,该作品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进行录制,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1964年该歌曲发表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1999年11月,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此行为引起了赫哲族乡政府的不满,他们认为,《乌苏里船歌》是基于赫哲族人民在长期生活中逐渐产生反映赫哲族民族特点、精神风貌的民歌曲调改编完成。涉案民间曲调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赫哲族人民依法享有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精神经济权利;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上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伤害了赫哲族人的自尊心和民族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郭颂等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引起几个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保护问题:一是在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受到侵害时,哪些群体能作为著作权人提起诉讼?二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改编创作新作品的创作人,在引用相关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时,是否应当须经过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引用是否应该限制?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归属
        在乌苏里船歌案中,郭颂辩称乌苏里船歌属于全体赫哲族人民,而赫哲族乡政府只是赫哲族一个分支,不应有代表赫哲族人诉讼的权利。法理上来说,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没有特定具体的创作人,是一个群体在日积月累的生产生活中共同创造的产物,表现了特定民族、群体的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归属于创作它的特定民族和群体所有。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时,特定的民族和群体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去保护它不受侵害。而赫哲族乡政府作为赫哲族的政府机构,是当地赫哲族的政治代表,能够代表赫哲族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所以在主体是否适格上,应该认为赫哲族乡镇府代表赫哲族人民提起的此诉讼是适格的。同样的,能够代表当地群体意志的组织也应拥有同样的权利。
        应当认为,在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中,相关地区和民族政府和能代表整体利益的相关组织可以代表其去维护利益。但是相关地区和民族中的个人不适格,因为个人不能代表群体的整体利益,个人力量有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当地的个人而言也无十分强大利益相关性。
        四、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引用规范
        案中,郭颂等人,引用赫哲族传统歌曲《想情郎》时,未向赫哲族相关组织寻得许可,以致被诉法庭。那么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改编创作新作品的创作人,是否须经过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呢?
        民间文化艺术作品,虽其著作权归属于特定民族、族群或者地区,但究其目的。一方面是防止被滥用和不当利用,另一方面是更好的弘扬和发展我国民间文化艺术。当今,创作人通过从一些民间文化作品里汲取灵感,利用已有作品进行改编和创作新的作品,是促进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发展的重要手段。
        以四川甘孜理塘县藏民丁真的走红为例,独具康巴文化特色的丁真在短视频界意外走红后,吸引了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对理塘地区和当地藏文化的兴趣,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理塘县的游客量猛增,康巴文化也更为人所知。同理,若创作者利用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创作出优秀的文化作品,也将反哺民间文化艺术。且能增加国民对我国优秀传统民间文化艺术的了解,增强民族的文化认同感。
        如上,在禁止歪曲和商业滥用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前提下应鼓励创作人对其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其传承发展。为鼓励创作,也应降低创作者引用相关文化作品门槛,不应强制创作者需得到著作权民族同意。但为了尊重优秀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创作者应标注说明此作品主要素材的来源,给予一定报酬。
        结束语
        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是特定民族地区的荣誉,也是国家全体成员的宝贵财富。明确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降低创作者在合理引用民间文化艺术作品门槛,保护好民间文化艺术作品著作权,才能更好的推动发展和焕发时代魅力。
参考文献:
[1]李荣启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文集[C].2016
[2]魏玮.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版权法保护困境与出路[J].2015
[3]连峥.民间文学艺术类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R].2016
[4]徐康平、程乐.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界定[A].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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