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产教深度融合人才培养机制持续推动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关于建立职业教育与产业、行业、企业深度融合发展机制的研究

发表时间:2020/8/3   来源:《文化时代》2020年6期   作者:成子儒 古禹 郭叙华 龚源 苏仁辉
[导读] 针对职业教育与产业、行业、企业深度融合发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合作模式不成熟、体制机制不健全,从而导致产教融合的层次不高、深度不够、效果欠佳等问题,本文着重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人的角度,提出“创新产教深度融合人才培养机制,持续推动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这一课题,以此来助推以上问题的解决。
 福建省石狮鹏山工贸学校
       
       
        摘要:针对职业教育与产业、行业、企业深度融合发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合作模式不成熟、体制机制不健全,从而导致产教融合的层次不高、深度不够、效果欠佳等问题,本文着重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人的角度,提出“创新产教深度融合人才培养机制,持续推动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这一课题,以此来助推以上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 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模式构建
       
       
        一、课题的提出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了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也进入了“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产业如何布局、结构如何调整、企业如何由做大转为做强,中国制造如何向中国创造和中国智造转型,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在这一历史命题中,职业教育如何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产业、行业、企业深度融合发展,就成为了一个重要而迫切的课题,具有十分重大而又深远的现实意义。因此,研究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符合职业院校工作实际的产教深度融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势在必行。
       
        二、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新时代产教融合的有效机制尚未形成
       
        1.宏观调控滞后,适应新时代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法规条例缺失。1996年,国家出台的《职业教育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职业教育,新的《职业教育法》尚未实施。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对校企合作提出来了一系列的办法和措施,但许多地方政府并未以《促进办法》为蓝本制订地方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学校、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权威的监督和约束,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双方的切身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和保护,尤其是对企业的利益保护不够。
       
        2.微观调控不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具体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的组织、推动、协调、监督、保障的职能发挥不到位。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中的角色定位不明确,缺乏应有的重视和认知。
       
        (二)新时代职业院校自身的办学实力仍待进一步提升
       
        1.学校层面,产教融合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缺失。由于理念滞后、观念陈旧,大多数职业院校对产教融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导致一部分职业院校没有建立专门的合作指导和管理机构,没有成立由学校和行业、企业的领导、专家共同参加的校企合作委员会,或者流于形式。由于缺乏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院校内部各处室、各系部就无法按照学校的统一布署,统一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产教融合项目的立项、审查、批准、实施、监督、评价和反馈等流于形式,无从建立符合产教融合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激励考核制度。
       
        2.职业院校专业教师短缺,特别是双师型教师的缺乏,造成职业院校的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相对较弱,缺乏对合作企业的吸引力。学校的人才培养规格、专业设置、课程标准、实训建设、教学过程等与企业的需求不尽相符,以致不能形成科学、全面、系统的人才培养体制机制。部分专业还按照传统的教学模式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缺乏针对性、实用性、实践性和职业特色,没能形成与企业岗位职业能力相对应的独立的实践性教学体系,学生在学校所学知识和技能与现代企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从而导致部分毕业生不能达到企业顶岗实习和企业的用工要求。有些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工作仅仅停留在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浅层次上,无法开展较深层次的项目合作。如: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专业标准的设置、课程的开发、实训基地的建设、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等。?
       
        (三)新时代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工作的动力仍显不足?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的动力源自企业是否能够盈利,即企业所得到的利益总和是否大于其投入的生产要素总和。有些企业片面地认为校企合作的所得要大于其单干的所得。还有一些企业将参与校企合作视为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失,认为参与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对于企业自身没有多少实际好处,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
       
        企业要通过盈利获得生存和发展,无可厚非。但一些企业合作意识淡薄,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过程不关注、不参与,合作动力不足。究其主观原因,主要还是这些企业缺少社会责任与当担,没有把培养人才纳入企业价值链中,没有把校企合作当成是企业自身培养和选拔人才的有效途径。客观原因有三:一是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参与产教融合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给企业增加了一定的生产经营成本。如:企业要安排学生食宿并给学生发放一定的实习生活补贴等;二是学生生产效率相对较低,而且在操作中易出废品(增加原材料费用)和次品(产品质量难以保证,怕影响了企业声誉)。三是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给企业增加了风险。学生因操作规程不够熟练和生产经验不足,在实际生产的操作中一旦发生事故,企业要承担医疗费或抚恤金等费用。?
       
        (四)新时代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的有效模式尚待构建?
       
        目前,大部分职业院校还没有形成一整套有效的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不能使产教融合变成来自学校和企业自身内在发展的一种动力需要,急需构建一整套产教融合的有效模式。产教融合缺乏有效的运行保障机制和模式、缺乏校企双方沟通交流的平台,企业利益得不到保证。产教融合由学校一头热地推进成效甚微,多数是靠感情和人脉关系来维系的、短期的、不规范的、低层次的合作,尚未形成统一的、协调的、自觉的、高效的整体行动。传统的职业院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投入政策等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校企之间的合作,适应新时代的产教融合的有效模式尚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适应新时代的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机制
       
        针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课题组进行了认真地分析、思考和研究,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建立健全“政府引导推动、校企主导实施、行业指导服务”四位一体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即政府出台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支持政策、制定实施细则、推动相关立法、搭建校企合作的服务平台等;校企双方结合自身实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并共同组织实施等;行业组织牵线搭桥,参与合作办学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课题组给政府、学校和企业、行业的具体对策建议如下:
       
        1.政府层面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建立健全促进校企合作的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区域内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有关工作。
       
        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
       
        ⑵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脱贫攻坚规划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
       
        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如投入成本补偿、研发费用扣除、项目所得税收减免等;应当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如:①开展有偿服务及校企合作所得收入、校办产业年度利润等收入可用于单位绩效工资发放;②职业学校教师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控制,不作为调控基数;③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④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合作项目中作价入股。职业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衡量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指标,在学校设置、专业审批、招生计划、教学评价、教师配备、项目支持、学校评价、人员考核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设置的适应就业市场需求的新专业,应当予以支持;应当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设专业,制定专业标准、培养方案等。
       
        ⑸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指导、协助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2.主体层面
       
        ⑴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先进文化知识、先进管理理念和模式、新技术、新工艺等的学习,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练好“内功”,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增强自身的硬实力和吸引力。
       
        ⑵职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新时代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发能力。
       
        ⑶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代表加入理事会(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应当充分听取合作企业的意见。
       
        ⑷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具备职业学校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经过职业学校认定和聘任,可担任专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关待遇。上述企业人员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
       
        ⑸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有条件的企业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设置学生实习、学徒培养、教师实践岗位;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在职业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⑺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领域。
       
        3.行业层面
       
        ⑴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⑵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作用,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绩效评价,并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⑶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职业教育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集团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


       
        ⑷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共同建设互联互通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平台发展、实现信息共享。
       
        (二)构建适应新时代的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直营+”人才培养模式
       
        1. “直营+”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的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等系列文件的指导下,在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坚强有力的领导下,职业院校和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大力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双元”育人,全力推进“直营+”工程,努力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
       
        2. “直营+”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的总体目标:
       
        通过构建适应新时代的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拓展产教融合的深度和广度,使产教融合工作由低层次的实习实训合作拓展到校企双方都自觉主动的、全方位的无缝合作,即校企命运共同体。学校和企业都是产教融合工作的实施主体,做到教学和生产一体、育人和用人一体、知识和技术一体、教师和师傅一体、学生和员工一体、实训车间和生产车间一体,学校和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知识、技术、信息等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赢发展。
       
        3. “直营+”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的总体思路:
       
        立足区域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布局上下游产业链,将学校或企业项目打造成为优质的产教融合投资项目,发展成为名利双收的产业实体,构建适应新时代的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直营+”人才培养模式,合力打造区域产业生态链和职业教育生态闭环,助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和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现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成就教育百年大计。
       
        4.“直营+”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的基本原则:
       
        ⑴直营项目的优质性原则。
       
        ⑵“+”的多样性原则。
       
        ⑶合作方的互利共赢原则。
       
        ⑷合作方的自愿平等原则。
       
        5.“直营+” 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内涵:
       
        ★一个直营项目一个骨干专业对接一个区域支柱产业,建设一个优质的生产性项目,由企业直营,并以此为根基和纽带,拓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⑴“+课程资源建设”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第七条指出“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
       
        ⑵“+现代学徒制”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第十八条指出“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开展学徒制培养的学校,在招生专业、名额等方面应当听取企业意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需求的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培养。” 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⑶“+订单培养”这是目前较常见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订单培养是职业院校根据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从企业获取人才需求订单,为企业“量身打造”专业型人才。一般来说“订单培养”模式,由校企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签订用人合同,并在师资、技术、办学条件等方面进行合作,共同负责培养和就业等一系列教育教学活动,确保供需零距离对接、学生就业与企业用工一体化的办学模式。
       
        ⑷“+师资员工互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第十六条指出:“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支持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到学校任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探索符合职业教育和应用型高校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允许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和确定兼职报酬。推动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完善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师实践假期制度,支持在职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锻炼。”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8]4号)第12条提出:“全面提高职业院校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继续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引领带动各地建立一支技艺精湛、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支持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立高等学校、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双师型教师的机制。切实推进职业院校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不断提升实践教学能力。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技术能手与职业院校管理者、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第18条提出:“健全职业院校教师管理制度。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人员配备规范。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资格标准,探索将行业企业从业经历作为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取得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落实职业院校用人自主权,完善教师招聘办法。推动固定岗和流动岗相结合的职业院校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支持职业院校专设流动岗位,适应产业发展和参与全球产业竞争需求,大力引进行业企业一流人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高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兼职任教。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双师型教师考核评价要充分体现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
       
        ⑸“+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第十一条指出“打造一批高水平实训基地。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带动各级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建设一批资源共享,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面向先进制造业等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统筹多种资源,建设若干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推动开放共享,辐射区域内学校和企业;鼓励职业院校建设或校企共建一批校内实训基地,提升重点专业建设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积极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指导各地各校借鉴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经验,探索创新实训基地运营模式。提高实训基地规划、管理水平,为社会公众、职业院校在校生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企业提升人力资源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⑹“+就业指导与服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在服务需求、就业导向的基本原则中指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重点提高青年就业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年12月5日第四条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培育工匠精神,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6. “直营+”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与实施的条件保障
       
        1、政策保障 ? 依据《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习近平,2017年10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2017年12月5日、《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2018年2月5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2019年1月24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年12月5日等文件精神,并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工作的部署,学校和企业将进一步加大产教融合工作的投入,深化产教融合的内涵,拓宽产教融合渠道,为区域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添砖增瓦。
       
        2、制度保障?
       
        为确保产教融合工作的有序、高效实施,学校和企业应共同出台并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岗位职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章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施方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规划》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3、场地、设施、设备及资金保障(政府投入、校企自筹、社会捐赠等)?
       
        四、有待改进和继续研究的问题
       
        在时间短、经费少的条件下,课题组基本上完成了课题研究的预期目标,但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继续研究的问题,主要有:?
       
        1.课题需要对诸多企业和职业院校进行调查,由于人员、时间和财力的限制,在异地的调查只能在短期完成,因而存在取样不全面,调查不够充分的缺陷。?
       
        2.课题组某些成员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用于课题研究的精力有限,对于文献的搜集和整理不够全面,问题的思考不够深入。?
       
        3.如何使职业教育与企业实现全方位、全过程地对接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实践。
       
        4.因涉及到商业秘密和隐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的成本分摊机制、股权占比机制、所得分配机制等改革深水区的研究还明显不足。
       
       
       
       
       
        参考文献:
       
        \[1\]《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习近平,2017年10月18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2017年12月5日
       
        \[3\]《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2018年2月5日
       
        \[4\]《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2019年1月2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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