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问题建设

发表时间:2021/3/16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2月   作者:赵蓉
[导读] 一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存在诸多问题,企业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政府的主导力量不够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都导致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进展不尽如人意。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地位重要、数量庞大、贡献极其显著,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对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赵蓉

【摘要】一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存在诸多问题,企业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政府的主导力量不够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都导致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进展不尽如人意。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地位重要、数量庞大、贡献极其显著,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对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性国家建设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
        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三个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二)战略化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阶段转入主动进攻阶段,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比如抢注商标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或企业并不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化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各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多边合作,结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此获得国际合作保护。
        我国在2012年成为专利申请第一大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增速位居世界第一。创新能力与国外差距逐步缩小,促进我国技术创新的成果化、产业化和商品化,实现知识产权的社会经济价值,已日益突出和重要。我国专利开发、技术革新、新产品创造绝大部分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中小企业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主要力量。因此,提升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能力,对于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保障功能、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意义重大。
        三、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和主要问题
        我国在2012年成为专利申请第一大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增速位居世界第一。创新能力与国外差距逐步缩小,促进我国技术创新的成果化、产业化和商品化,实现知识产权的社会经济价值,已日益突出和重要。我国专利开发、技术革新、新产品创造绝大部分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中小企业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主要力量。因此,提升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能力,对于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保障功能、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意义重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生长,为繁荣经济、创造财富、扩大就业等等贡献巨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相对落后,笔者认为主要现状和问题如下:
        (一)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把主要精力投放在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规模等直观目标追求上,只注重生产能力却没有对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引起足够重视。我国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管理层通常认为只要掌握技术和人才,就可以谋得企业的发展,却忽视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专业作用;第二、企业在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以及商标的法律保护不够重视,没有及时保护这些无权利形资,企业的这些不良习惯都可能为以后的专利、商标的被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埋下伏笔;第三、中小企业具有高度的市场敏锐性,当他们捕捉到绝佳的市场机会时会为了高额利润马上进行组织生产,很少对是否侵权进行严格的论证。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的专利、商标纠纷严重损害市场秩序,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其惨痛教训引人深思。
        (二)中小企业缺乏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由于资金短缺,企业把紧张的资金投放在高回报的生产或者服务产品中,却不愿意拿出资金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工作未纳入企业的常规战略管理,这样的举动不利于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也极大的削弱了主创新动力,不能建立起自身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更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强优势。
        (三)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和企业融资没有对接
        截止2008年11月份以前的十年当中,163万专利权中仅682项得到银行贷款,不到总数的0.05%。知识产权转化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后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方面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技术支撑,另一方面为企业的融资开辟了暂新的路径。由于其特殊性,知识产权在企业融资领域面临着价值难以准确评估的尴尬。全面综合准确地就评估对象做出符合市场风险控制范围内的价值判断才能有效地与企业融资活动对接。


很遗憾,目前在中国知识产权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了担保质押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不规范、知识产权质押经验不足、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困难等艰难问题。
        (四)没有建立高流动性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立主的两个主要大问题是法律制度缺失和有效监管。法律制度缺失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发展完善的极大阻碍,体现两个方面:第一,专门的投资公司法尚未出台,技术产权交易投资主体的地位无明确规定。普通公司法严格约束经营行为,限制法人资本的使用,阻碍民间闲散资金进入资本市场,限制了技术产权交易的发展。第二,知识产权交易组织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没有参照证券法对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的规定,出台一部完整的规定产权交易及技术交易的法律规范。部分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在规范产权技术交易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由于法律效力低,对产权技术交易的发展完善作用有限。监管层面最大的风险就是市场利益主体的密谋行为,交易各方、服务中介、交易所甚至行政主管部门等大量存在着利益密谋的非法行为,这些都妨害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公正交易。
        (五)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导向性政策力度有限
        政府导向性政策在制定和落实如果不能根本性破解中小企业面临的难题,中小企业就难以在知识产权发展上取得进步。目前我们的政策导向性力度有限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第一、在复合型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培养上并没有制定长远的政策性规划,没有对相应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工作,导致我们缺乏大批精通法律、技术、外语和国际贸易的高端人才,以至于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经济贸易活动中缺少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第二、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激励措施有限。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六条仅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进行有限的奖励,通篇没有提到非国有的中小企业的鼓励政策和具体办法。据调查,河南省部分城市的科技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也有政策性奖励,但是相当一部分奖励只有区区几百元,激励资金杯水车薪。第三、我们在税收优惠的鼓励措施上力度也有限,而且很难照顾到大部分中小企业。
        (六)缺乏完善的体系性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实践上来讲,体系不够科学完整,现行的各单独法律的内容、手段等不够统一、协调,并且我们没有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及时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从知识产权法的结构上来说,没有有效的贯彻结构优化原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分别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利和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界定和规范,难免地产生共性内容的重复规定以及在保护标准、权利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中存在竞合、交叉和冲突等问题。由不同部门分别起草相关单行法,这种分散式的立法的模式带来了知识产权单行法之间在法律责任制度上的不协调问题。仅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则没有规定,并且每一种责任方式的适用也不够清晰明确,直接对执法活动效果产生影响。
        四.保护知识产权的建议
        (一)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应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掌握核心技术和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同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鼓励创新,谴责剽窃、盗版和造假行为: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并依据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人员进行惩处。???
        (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评议和制定工作。
        首先,要积极参与WTO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评议工作,很好地利用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获得的发言权,避免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和在标准领域里的经验优势控制国际市场。其次,要在评议的基础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研究机构及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要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力争把我国的标准化意图和标准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再者,对标准技术性措施造成的贸易摩擦,要积极利用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加以解决。努力避免和化解贸易冲突。?
        (三)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涉及到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国家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并给他们充足的空间与资源,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知识产权队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是与市场与社会连接的纽带,加快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可以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工作,使维权之路更加顺畅。
        (三)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
        改变以往消极对待知识产权纠纷的态度,积极应诉。不少中国企业自身并没有侵权行为,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失去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而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消极应诉而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外贸企业还应注重和商会的合作,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的支持,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2]黎奔,刘路遥,卢鹏论WTO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
赵蓉,1980年10月8日出生,女,汉族;2003年本科毕业于新疆石河子大学,籍贯:北京市西城区,现居北京市朝阳区。在职研究生专业是:知识产权法。工作单位: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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