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法

发表时间:2020/12/9   来源:《建筑实践》2020年7月20期   作者:刘晓丽
[导读] 指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价经常出现的疑难问题,以及造价工程师在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时所应遵循的有关合同、事实、市场和协商的基本原则,并采用一种归纳矛盾焦点、多种审价方案对比分析、选优的思路和方法。
        刘晓丽
        北京国信鑫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00055
        摘要:
        指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价经常出现的疑难问题,以及造价工程师在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时所应遵循的有关合同、事实、市场和协商的基本原则,并采用一种归纳矛盾焦点、多种审价方案对比分析、选优的思路和方法。通过对上海某布展项目竣工结算审价案例的应用分析和研究,证明该方法是实用和有效的。

关键词:竣工结算;审价;工程变更;疑难问题
        对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来说,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价是其最主要的工作业务类型之一。在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价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承发包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引起争议的主要矛盾焦点,并且有可能是影响工程最终造价数值的关键因素。作为第三方咨询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如何处理这些疑难问题,化解双方的分歧和争议,往往是影响审价工作任务是否顺利完成的关键因素,也是最能体现其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的重要参考。
        
1.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常见疑难问题
        在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价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根据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工程承包合同结算条款约定不够明确;招投标文件涉及结算内容表述不完整;实际技术参数或标准与招投标文件存在差异;以及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资料不完善等。这些因素都会对竣工结算审价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扰。解决这些问题,既是造价咨询工程师的责任,同时也需要承发包单位代表的配合、协商和理解,以及基于事实和公平原则的尊重。

2.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常见疑难问题解决方法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价过程中如果要解决这些疑难问题,笔者认为最少应该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基于合同本意的诚信和契约精神;
        (2)基于事实的基本法则;
        (3)基于市场交易的合理公平原则;
        (4)基于相关方充分协商沟通的要求。
        以上四点不可偏废,应一体实施。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具体合适的策略和方法。一般在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和收集相关结算资料的条件下,根据事实、合约、专业技术要求和市场规则等,梳理归纳出承发包双方可能存在的主要矛盾和争议点,列出几个可能是各方认为比较合理的审价方案,然后对方案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最符合上述解决审价疑难四项原则的最优方案,最后按最优方案执行,达到较为客观理想的结果。这种做法可能是解决该问题的一种可行的思路。下面通过一个现实中的案例来具体说明这种方法。

3.案例
3.1 案例的基本情况和现实存在的问题
        项目为上海市某博物馆布展项目,为国内国际文化文物展品提供深化设计并布设展台展位。项目包括在原展馆展厅图纸基础上进行限额深化设计并具体实施完成所有布展工作。
        项目属于政府财政拨款类性质。发包单位为上海市某博物馆。项目在2019年5月份通过某招标代理公司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公开招标,确定苏州某公司中标并及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承发包双方签订了项目承包服务合同。承包单位于当年11月初完成了相关服务并向业主提交了竣工结算申请资料。
        发包单位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审价,要求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工作以及审价报告的编制。
        承包方送审报价组成为投标合同价+变更新增价款。通过查阅送审申请资料,发现审价的疑难之处在于:
        (1)承包服务合同协议条款仅规定了标的价格、付款方式,却没有约定合同价的计价方式,也没有约定结算价的变更条件和变更价款的计价方式。
        (2)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规定乙方必须按中标价格进行限额深化设计。中标后如甲方对设计方案无修改意见,则合同执行价即为合同中标价。合同执行价一经确定,不因乙方提出的任何原因变更及功能完善而增加费用。深化设计过程中及完成深化设计后,如因甲方(完善乙方深化设计缺陷除外)对设计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导致合同执行价变更的,经业主方审核后双方需就项目预算价格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同执行价。合同执行价一经确定,不因乙方提出的任何理由变更。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甲方聘请了工程施工监理但未聘请投资监理/财务监理,实际发生的深化设计及变更细节情况缺乏相应的签证记录,且并未对变更内容和变更预算进行相关审核和批准。
        (3)招标文件规定了合同结算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撤销的细项须从中标价的单个细项价格中减除;在结算时,项目结算书的材料和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家、型号规格与项目预算书一致时,单价按预算书上的单价执行;如果不同,材料和设备的单价则按变更资料进行处理。实际上由于商务标清单的描述详细化程度不够及过程资料的不完善,对于“撤销细项”的认定和设备材料变更的确认已经变得十分困难。
        (4)施工过程记录资料中对于结算有用的书面资料非常匮乏,例如几乎没有变更申请、材料核价、新增预算审批等。实际上同一般的建安工程相比,布展项目内容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除了要达到实用展陈功能效果外,更多的注重于美学和艺术效果,在展位布设造型和使用材料等方面更有专业性特点且更富于变化,这对结算审价来说更加专业和更为复杂,且工程变更几乎是不可能避免的问题。
        通过上述梳理分析发现,招投标、签订合同和施工过程管理的不完善甚至存在漏洞,是导致竣工结算出现疑难和争议问题的主要原因。

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对于可能产生的工程变更估计不足,没有提出适当的合同价和工程变更结算计价处理方法,期望以“合同执行价”一次性的包干解决掉所有的预结算问题;施工过程管理不到位,承包方对于深化设计和工程变更没有及时办理签证记录和变更预算审批手续。对后续的竣工结算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扰。

3.2 问题的三种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实际困难,提出了三种可能的审价专业解决方案。
        方案一:按合同总价固定不变、新增变更价款依实审核。仅对新增变更项目内容进行审核,根据现场实际发生工作内容,参考投标单价和市场价格,给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审核结果。这样,审核结果是审核价一般会大于原合同价。
        方案二:按合同总价固定不变、新增变更价款不予计取。过程资料记录不详,变更价款未得到审批结算价不进行调整。审核结果是审核价会等于原合同价。
        方案三:对于合同总价组成明细,即投标商务报价清单,按招标文件深化设计及变更的计价原则,还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结算原则,对深化设计和变更的合理部分,以及撤销项目和设备材料变化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价款,未变更部分按原投标价不变。这样,审核结果是审核价可能会大于原合同价,也可能会小于原合同价。
3.3 三种方案的分析与比较
        方案一:该方案需要在确认投标内容基本不变或者仅有微小的变化的前提下,仅对新增变更项目内容进行审核和变更价款。该方案优点是思路明晰,操作简便,与承包商产生争议的可能性较小。缺点是有一定的局限性,有可能会忽略掉某些投标清单内对业主不利的变更因素,对于投标工程内容变更较大的情况不适用。
        方案二:该方案在实际效果上等同于固定总价合同。该方案利用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变更内容和价款没有及时得到发包方审核批准,在变更价款没有得到合法认可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原合同价执行。本方案特点是对咨询方合法合规,对业主来说相对有利,操作最为简单。缺点是结算内容可能存在事实上的不合理性,与承包商产生争议的可能性较大。
        方案三:该方案是在变更资料缺乏的情况下,要求咨询工程师深入了解和查证相关深化设计变更的具体内容,以及材料设备变化等细节情况,按照合同要求和招标文件的关于变更的约定,实事求是地审核每一项结算清单的数量、单价和细节特征,与原投标原设计一致时价格不变,不一致时按照投标单价和市场价格进行适当的价款调整。
        方案三的优点是:
        (1)首先,该方案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原合同和招投标的本意,体现了合同的诚信和契约精神,有效弥补了原合同文本的瑕疵以及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缺憾。
        (2)其次,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有利于还原和揭示项目本来的实际状况和实际成本。
        (3)优点之三,更加符合项目本来的市场价格属性和交易属性,更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利益,且从理论上来讲更易于为承发包双方所接受。
        方案三的缺点是:
        (1)由于项目本身的特殊性以及过程管理不完善,实现起来的可操作性难度增加,审核工作量明显加大,对造价工程师的挑战性较大。
        (2)审核过程也会相应地复杂,耗时也会增加,更需要承发包双方的理解和配合,特别是业主单位要给咨询单位更为宽裕的时间,以满足审核质量的要求。
        (3)在开展审核工作之前,预测审核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审核总价可能大于合同价,也可能小于合同价。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变更工程发生的状况与识别以及价款调整就成为影响审核结果的关键因素,其中也包括“撤销细项”的内容。

3.4 方案的实施和效果
        经过讨论协商最终选择方案三。经过努力,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这项工作任务。主要核减内容:(1)审核中发现原设计部分独立展台取消,变更为合并综合展台,根据变更具体内容相应地变更调整合同价款;(2)部分施工材料变更,相应地变更材料单价;(3)部分签证工作内容属于承包方自身施工工艺或工序问题非发包方原因,所增加预算不予计取。最终项目结算审核价低于合同价10万元,承发包双方均接受审核结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向业主提供了以下几项合理化建议:
        a.招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条款应对合同价和结算价的计价方式及变更价款的条件约定明确;
        b.概算明细和招标清单内容描述应细化到位,以利于准确投标和变更结算价的调整,对于可能产生的工程变更价款应提前评估,预留适当的材料暂估价和专业暂列金;
        c.工程变更内容及价款调整应及时审核确认,减少纠纷和争议,最好请有资质的优秀工程施工监理和投资监理;
        d.由于布展项目本身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实施过程中的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布展效果细节等,应及时留下书面记录和影像资料,便于以后追溯和查证等。

结语:
        为了解决竣工结算中的疑难和争议问题,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作为咨询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在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时应能够提供两种以上不同的解决方案,并能优选一种最合适的方案。该方案一定是基于事实之上的决策,既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承发包双方真实意愿以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意思表达,又能够最大程度上符合工程实体本身的实际市场交易价格。方案的实施尽可能达到合同双方公平和维护双方各自经济利益和商誉的目的,也能更好地体现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价值。

参考文献:
[1]牛江伟.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工程技术研究.2020(09)
[2]罗昕.建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住宅与房地产.2019(36)
[3]岳雷.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重点及方法研究[J].住宅与房地产.20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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