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思考

发表时间:2021/1/12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5期   作者:王宪红
[导读]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  158160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程度世界瞩目。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但这一时期社会矛盾频发,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平衡。基于这种背景,本文关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论述,给予法律角度提出化解社会矛盾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方法和措施。本文认为,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需要国家全力支持,在司法改革中进行实践,尤其需要关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的衔接,才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稳定。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谐社会
        我国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频发,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稳定。本文通过实践了解到,单一化的纠纷解决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复杂和的社会矛盾事情。基于这种条件,我国需要建立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可能达到化解矛盾避免纠纷稳定社会的目的和要求。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我国虽然出台了相关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但难以形成高效的解决机制,对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体现一定的必要性,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和建设。
        一、坚持国家权力在纠纷解决领域中有进有退
        国家供给需要讲求资源有效性。也就是说,国家无法针对所有纠纷进行面面俱到的解决,这就需要民间力量进行调解,需要当事人通过其他有效地解决纠纷机制进行问题的沟通和矛盾的消除。基于这种认知,国家权力必须在纠纷解决中体现有进有退的原则,改变国家司法权力在矛盾纠纷中的垄断作用,群众也需要避免国家的单一化倾向和依赖,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本文认为,首先,坚持国家权力在纠纷领域的进退原则,需要体现适当原则。其中,国家司法权力应该整体保持退出的状态,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或者说给予民间组织机构更广泛的权力。司法权力退出是保证民间机构权力的扩大,可以从诉讼范围上进行扩张,尤其是满足公民诉讼权和司法规范围。而且,部分新型案件或者是权益纠纷,案件组织机构的内部纠纷人民利益的矛盾纠纷等等,均可纳入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通过政府司法权力适当退出保证最终诉讼救济地位。
        第二,行政权力的退出也体现出一定的必要性,尤其是在某些特定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需要通过专家这一更具优势和专业属性的人群进行判断,此类判断比法院更具有效性,而且无论是收益或者是主动性都满足涉案方的需求,也具有一定的灵活属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平,公正。除此之外,行政机关适当退出也是更好地帮助民间团体进行职权强化,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等等一系列方式满足弱势群体的帮扶需求,各级政府需要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工作落实机制和追责机制。将纠纷解决实际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公职人员作出整体考察。
        二、积极推进司法改革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诉讼是维护自身利益和社会公众的有效方式。而且,诉讼在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以及非诉讼纠纷保障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可以说,诉讼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措施。所以说,可以将诉讼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内容,多元化纠纷解决并不是剥夺或者是削弱诉讼的地位和能力,而是在诉讼压力较大时,通过司法公正和审判等一系列行为进行分担。彼此减轻诉讼工作面临的压力,推进司法改革和实践。基于这种认知,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需要进行司法改革的推动,通过考核提升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满足司法改革的综合需求。其次,取消诉讼费提成返还制度。对于任何案件的处理,均需与法院秘密相脱离。最后调整原有诉讼程序,通过更新和简化两种方式进行。


        三、大力支持和引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健康发展
        基于我国社会转型和发展的现实情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共同推进司法改革,尤其在这种变革的关键时刻,积极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才可以更好地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的,通过实际调查了解到我国当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已经展现出来,导致社会公众出现了人际冷漠诚信缺失的现象。无论是劳资关系、消费关系,或者是伙伴以及医患关系等等均缺乏最为基本的信任。彼此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对抗性,通过协商解决矛盾的可能性较小。其次,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自身利益和价值最能得到重视。第三,这种机制关于矛盾的解决效率较差。第四,从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机构无法得到立法和司法的支撑。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措施进行解决。第一,设立层级划分的矛盾纠纷指导委员会,尤其是在全国性和地方性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总领工作。第二,各地政府必须有效落实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成员的帮扶政策,无论是管理方法还是经费帮扶,就需要满足需求。第三,做到工作人员素质的培养和提升,通过科学培训方式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内包含的各要素和各环节紧密相连。不过,最为关键的在于诉讼和非诉讼机制能否实现互动才是体现这个大系统功能发挥的关键。本文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措施,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第一,建立立案引导机制。通过引导的方式鼓励涉案者选择非诉讼方式进行问题解决,法院方面可以出台完善的引导机制工作程序。第二,充分发挥诉讼调节作用,实现判调结合。如果可以通过调节方式进行矛盾的解决不仅有利于降低成本,还可以提高判决的质量。各级法院均需重视到调解的重要性,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调解方式,也需要对案件结果进行提前性的透露,方便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第三,实现诉讼调节与社会大调解的推进。该条建议是基于社会角度和审判力量出发的,通过二者结合可以有效弥补审判资源稀缺的问题,通过一种实质性的方式进行问题的解决。而且,基于社会力量的审判,也有利于避免出现随意化的现象。调解和诉讼的对接将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具有重要影响。第四,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对于矛盾和纠纷的仲裁以及调解需要结合调解协议进行约束。这种调节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是法院依法仲裁的体现。第五,按照司法审判形式,对非诉讼纠纷解决过程的瑕疵进行救济。总结来看,我国现有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存在问题,部分工作人员能力和素质无法满足纠纷解决需求,这就使得司法最终救济必须体现一定的实际效果。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本文认为,需要坚持国家权力进退原则、推动司法改革,尤为注重支持和引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衔接才能更好地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参考文献
        [1]李成.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D].2019.
        [2]蔡少婷.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以公正为视角[J].职工法律天地,2019,000(008):203.
        [3]马雯雯.浅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诉讼的衔接[J].锋绘,2019(6):265-265.
        [4]彭雪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新举措——家事公证法律服务中心[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000(003):P.99-99.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