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涉他性研究

发表时间:2020/11/11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0年54卷第20期   作者:王帅
[导读] 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滥觞于古罗马时期
        王帅
        中原工学院法学院  河南省郑州市  450007
        摘要: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滥觞于古罗马时期,是为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而创设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法律为刺激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积极性,以诉讼时效内债权人享有胜诉权为激励,过时效后则使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这亦是诉讼时效制度被创设的初衷。而在更复杂的多数人债务关系中,连带债务人中其一人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是否有涉及其他债务人诉讼时效的影响,基于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律对于此亦规定不同。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彰显了一个国家(地区)民事法律偏于债权人或是债务人利益的立法价值导向。

        关键词:多数人之债;诉讼时效中断;涉他性

        前言:对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涉他性的研究首先要基于债权人享有任意求偿权。因为只有债权人拥有向择一债务人要求履行全部债务时,才有了债务人之间诉讼时效中断涉他性的两条分歧:1.涉他性2.非涉他性。否则,若债权人只能向某一债务人要求履行相应份额债务时,其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存在涉他性与否将会与其他债务人利益并无关联,则无需要考虑该问题的必要。而现实的情况时,债权人对于其连带债务人享有任意求偿权是大陆法系民法世界的通用规定,也就有了区分不同国家(地区)民事法律对此问题不同规定的必要。

        一、法国民法典规定
        法国《民法典》也称《拿破仑法典》,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问世的一部民法典。其与罗马法一脉相承,继承了罗马法对诉讼时效的运行规则。而罗马法早期并无时效制度,自公元366年最高裁判官法之始,才出现了时效制度的雏形。也就是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仍得以沿用的“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制度。本文探讨的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的中断即涉及到“消灭时效”,“消灭时效”意指权利人在法定期内不行使请求权将丧失实体权利的制度。当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的中断具有涉他性时,其他没有直接受到债权人履约要求的债务人自然也会一同发生时效的中断效果。而当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的中断无涉他性时,其他没有受到债权人履约要求的债务人则不会发生时效的中断,继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逾期消灭时效,从而丧失权利。
        根据现行法国《民法典》第1203条“约定为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得依其选择而向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清偿的请求,债务人不得提出与其他债务人分担债务的抗辩”。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履行清偿,规避了债务人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推诿责任的余地,透露出法国民事法律对债权人利益的考量。第1206条“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时,停止时效进行的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法国《民法典》在第三篇采用专门的章节规定了时效问题,其中就包括了时效发生停止或中断的原因,第2249条“依前数条规定送达传票于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获得其承认者,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包括他们的继承人,亦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由此可得法国民法承认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最大程度上的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德国民法典规定
        《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第二部民法典,历经两百年岁月的洗礼考量,系大陆法系民法世界的扛鼎之作。德国《民法典》第421条“数人以各负全部给付的方式负担统一给付,而债权人仅有权要求一次给付的(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以任意对每一债务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给付。在未履行全部给付之前,全体债务人仍负其责任。”可以看出德国民法也采纳了在多数人连带之债中,允许债权人任意选择债务人要求履行清偿全部责任的制度。但与法国不同的是,第424条“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有迟延时,对其他债务人亦生效力”以及第412条“(1)除债的关系另有其他约定外,第422条至第424条所列举的事实之外的事由,其利益或不利益仅对其特定的连带债务人本人有效;(2)上述规定特别适用于对连带债务人中一人的告知、延迟、过失、本人的给付不能、时效、时效的中断或者中止、债权于债务的混同以及确定判决等。”也就是说当债权人只向其中某些连带债务人要求履行清偿,使对该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但仅仅只能对该债务人发生作用,而不能将其他未受到履行要求的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中断。因此,债权人因为迟于向某些连带债务人要求履行清偿责任,会导致这些对债务人诉讼时效过期。这就与法国民法截然不同,相对更加的维持了债务人的利益,也是催促债权人更加主动或者更加公平的向所有债务人要求履行责任,避免了某一债务人遭到债权人的“穷追猛打”。
三、台湾地区民法典之规定
        台湾地区目前使用的《中华民国民法典》是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于20世纪30年代继受其它大陆法系民法典及结合当时中国之国情而诞生,“消灭时效”一词在此典中也第一次以汉语形式译出。前文提及,消灭时效初始于罗马法,后又成为大陆法系的民法共识。台湾地区民法典中的“消灭时效”自德文Verja?hrung,指因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导致其请求权灭失的法律事实。基于此,台湾地区民法第276条规定: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免除债务,而无消灭全部债务之意思表示这,除该债务人应分担之部分外,他债务人扔不免其责任。前项规定,于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消灭时效已完成者准用之。由此可知台湾地区连带债务人间的消灭时效是分别计算的,部分连带债务人的时效中断事由对其他债务人并无效力,其规定与德国民法规定相仿。
四、英美法系之规定
        美国联邦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是经验”。足以彰显英美法系更加注重判决惯例。加之英美等国家作为海洋法系的代表,是不存在民法这一由大陆法系衍生出来的部门法,所以英美法系的国家并不拥有民法典,且连带债务人这一概念也仅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将时效问题区分为二:将取得时效定性为实体法问题,将消灭时效定性为程序法问题,这与大陆法系统一将时效问题识别为实体法问题相悖。因此这就导致在英美法系的框架下与本文研究的问题难以找到契合点,所以不再讨论。
五、我国民法之规定
        我国较之其他国家(地区)的民事法律,在此问题上有更详细的规定。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是在新通过的《民法典》中,却并未找到有关此处问题的明文规定。可以知道的是,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当司法机关受理此类案件时,仍将连带债务人诉讼时间中断认定为具有涉他性,当债权人向某一债权人要求履约,则会导致所有对所有债务人的诉讼时效。
作者简介:王帅(1995.8—),男,汉族,籍贯:河南南阳人,中原工学院法学院,19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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