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瑞雪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450003
摘要
假释制度的实施体现出了我国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也与监狱罪犯改造的目的相适应,更与我国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主旨相契合。但是,由于假释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诸多原因,影响到其具体的实践效果,需要从立法等角度着手,对假释制度进行系统的完善,从而来保障其具体运行过程的高效性。
关键词:假释制度;现状;问题;建议
引言
在我国刑法发展的过程中,假释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在实践的过程中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对监狱罪犯假释制度的实施相对较早,但是在二十世纪末期才进入正规化,其目的就是对原有犯罪刑罚和罪犯改造进行补充与完善,彰显出国家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公正性、人文性,以此来维护法律的权威。罪犯假释制度的实施,能够配合监狱其他的改造和教育手段,积极引导罪犯认清自身的问题,提高自身的认知,以便于通过学习、改造早日走进社会。从实践效果来看,监狱罪犯假释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减少罪犯实际服刑的时间,同时也能够通过对罪犯教育的优化,对罪犯出狱以后危害社会的几率降低到最小。根据我国最高法的公布,自我国假释制度实施以来,当前有关减刑、假释制度的案件已经超过六十万起【1】。但是,由于假释制度本身在实施过程中的不完善,以及存在的相应问题,直接导致了假释案件中出现私下交易等问题,影响到我国司法本身的公平性和公信力。本研究以此为背景,对假释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解决建议进行分析。
一、我国假释制度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假释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1、我国假释制度的立法现状
有关假释制度的立法情况上,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假释制度实施的条件和标准,并对不得参与假释制度的罪犯类别进行标明。此外,《刑法》第四章中还对罪犯在假释期间需要遵守的规范和行为情况进行注明,如果罪犯在假释期间违法相应的规范,则需要撤销罪犯的假释,同时,《刑法》中还规定,如果罪犯在假释期间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或者违法我国法律的相应规定,也需要撤销罪犯的假释。在假释制度实施的监督主体上,我国《刑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法院裁定的假释案件进行监督,法院对假释案件进行裁定。围绕假释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2016年我国最高法又对罪犯假释的四个必备条件进行具体的司法解释【2】。
2、我国假释制度司法实践的现状
从我国假释制度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考虑到实际的罪犯改造和矫正效果,司法机关在对罪犯进行减刑和假释的选择上,更偏向于后者。但是,假释制度本身的条件相对较为严苛,法律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只有一次假释的机会,并且有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在服刑期满一半的时候才能够有资格申请假释,无期徒刑罪犯应当在服刑期满十年之后才可以申请假释。同时,在假释罪犯的数量和占比上,我国也有着较为明确的标准,即假释罪犯的占比要控制在3%以内。也由于此,假释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执行的几率相对较小,尤其是一些判刑相对较长的罪犯,申请假释的机会就更为困难。因此,多数在监狱中改造与学习情况较好的罪犯,往往是重复申请减刑的机会,这样可以确保罪犯不会提前进入社会,同时也能够对罪犯的学习与改造积极性进行调动,确保整个矫正的效果。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我国的地域范围比较大,各个地区监狱在进行假释制度实践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导致假释的概率、条件等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同时,由于假释制度本身的监管较弱,存在部分地区监狱管理人员通过假释进行交易,对我国司法舆论和司法的权威性造成了影响,进一步影响到假释制度的具体实施,这也是我国假释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3】。
(二)我国假释制度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假释适用条件模糊难把握
我国当前对罪犯假释的要求包括服刑期满一定期限以及罪犯改造和学习的情况,但是从具体的实行来看,除了罪犯的服刑情况可以被量化,有关学习和改造的情况更具有主观性和难以判断性,缺乏必要的衡量指标。虽然我国《刑法》中明确提出,申请假释的罪犯应当在服刑期间学习积极、态度认真,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有真切的悔改意识,但是在具体的延伸上,缺乏系统性的标准,主要是监狱人民警察和法官根据自身的主观意识做出相应的判断,这就影响到了罪犯假释的使用条件,导致适用条件宽泛和具体执行较难的矛盾。除此之外,从监狱罪犯的角度来看,即使罪犯在服刑期间进行积极的学习,其自身也难以确保出狱之后是否会危害社会,这也就进一步导致假释案件执行的困难。同时,基于以上几点,部分监狱罪犯也通过一些不当的手段拉拢监狱管理人员,造成监狱管理人员的违规操作,进一步影响到假释制度的形象和实施效果。
2、假释对象限定不合理
就当前假释制度在各国实施的情况来看,虽然大部分国家都明确假释制度的普遍适用性,但是部分国家认为,重刑犯不应当纳入到假释制度的享有者群体中。本文认为,假释制度不仅是国家法律对罪犯的一项福利,更是罪犯应用的权利,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应该为所有罪犯所普遍享有。但是,考虑到罪犯的类别和所触犯的刑法等因素,在假释制度实施的对象限定上,也应当进行合理的调整,尤其是罪犯类别中的未成年人罪犯,由于其身心发展的不成熟,以及具体的监狱改造和教育效果,应当将假释制度对该群体进行放宽,毕竟相对成年人群体而言,未成年人罪犯的发展路程还比较遥远,人生的可能性还非常充足。但是,就当前来看,我国刑法法律条文中并未对未成年人的假释制度实施进行明确,同时也未按照未成年人、成年人的类别进行细致的划分,这就为假释制度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导致假释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缺乏对象划分上的法律依据【4】。
3、假释配套机制不健全
假释制度的配套保障机制是确保其有效推动的基础,由于我国对假释制度保障机制的不健全,也影响到了假释制度的具体实施效果。本研究在调查中发现,我国假释制度在配套机制上的缺位,主要体现在程序缺陷和监管不足两个主要方面,以下进行详细阐述与分析。
首先,从程序缺陷上来看,主要体现在假释制度执行与实施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影响到假释制度的具体实施效果。
一方面,假释程序的申请过程缺乏专人负责和专人上报,而是各级监狱机构累积到一定数量以后,统一转送给法院,法院工作人员按照监狱递送的顺序进行审核,但是由于假释人员审核的过程相对比较复杂,而负责审核的人员相对较少,导致一些罪犯在申请过程中存在的漏洞等问题难以被及时的发现,影响到刑法制度的公平性;另一方面,法院在假释案件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以监狱递送的情况为依据,难以直接与假释罪犯进行联系,加上检察院的监督弱化,影响到假释案件裁定的正确性,进一步干扰到假释制度实施的效果。
其次,假释案件裁决的过程中监督乏力也是影响其低效运行的主要因素。就当前来看,假释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往往不用进行公开,这就导致了假释案件裁决的过程难以被公众和监察机构进行及时监管,为假释案件的腐败营造了一个有力的环境。在假释案件实施的过程中,监狱管理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包括核查罪犯的积分情况等,派驻到监狱的检察院工作人员虽然担负着监督的过程,但是由于罪犯人数较多、检察官人数较少,难以做到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导致监狱管理者与罪犯之间的私下交易,影响到假释制度的公平实施【5】。
4、假释撤销程序不完善
当前,我国刑法规定,假释罪犯如果在假释期间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就会被撤销假释,返回监狱进行服刑,而这就与实施假释制度本初的目的相违背,即对罪犯进行教育与改造,使其能够尽快回到社会中,并积极预防罪犯的再次犯罪。假释撤销制度延伸到一般的违法行为上,显示出了对假释罪犯撤销的严苛性。考虑到实际的情况,如果假释罪犯在假释期间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导致过失犯罪也需要撤销其假释的程序,这就对假释罪犯的社会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束,影响到社区矫正等的开展。同时,我国刑法中还规定,如果假释罪犯在假释期间的违法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发现时已经过了诉讼期,这就会产生追诉时效和数罪并罚的矛盾,与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产生冲突。
二、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放宽假释的适用条件
针对假释制度适用条件模糊的问题,我国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应当放宽假释制度的使用条件,并对假释的内涵等进行明确,并对假释罪犯的适用条件进行放宽,确保罪犯应有的权利得到保障,充分体现假释制度的人文关怀。假释制度的实施本身兼具有教育意义和改造意义,能够让符合矫正与教育条件的罪犯,尽快回到社会环境中。假释制度的实施并非是简单的将罪犯送到社会中,而是从罪犯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托社会的环境,为其提供一个适应性的技能学习和个人发展机会,并在此过程中由监管单位对罪犯进行管理,并进行积极的矫正教育。罪犯在假释期间也有着自身的权利,能够在满足相应条件以后,享有休息权等,保障假释罪犯的应用权利能够为矫正教育的开展提供基础与保障,提升假释罪犯的社会归属感,促进矫正罪犯尽快融入到社会中【6】。同时,假释罪犯与罪犯减刑之间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建议假释罪犯在回到社会中以后,应当成立假释委员会,对假释罪犯进行统一的管理,以此来提升假释罪犯管理的效果。
(二)取消假释的比例限制
我国在假释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各个区域对假释制度有着严格的比例限制,要求假释罪犯的数量不得超过3%,这就影响到假释制度的有效开展。但是,各个区域自主设置的比例一方面缺乏法律的依据,另一方面由于罪犯具体的改造情况难以预判,设定明确的比例,进一步干扰到假释制度的实施效果,甚至会影响到假释制度实施的公平性。同时,由于我国最高检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假释制度的比例进行明确的限制,进一步影响到假释制度比例的限制情况,再加上假释制度本身的配套机制缺乏完善性,对假释制度的具体实施造成干扰。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逐渐成熟,与假释工作有着明确的适应性,并且对罪犯的改造效果不断提升,这就说明在假释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可以积极探索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联合,对假释的比例限制进行放宽,以此来提升假释的有效性。
(三)健全假释配套机制
假释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也要能够健全配套保障机制,如法院裁定的程序和检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方面,在假释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要能够确定专人专报、专人专案的程序与规则,在法院组建专门的假释审核小组,在案件上报以后,组织专人进行实地考察,与申请罪犯进行积极对接,并向同监狱人员进行意见调查,提升假释案件审核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在假释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也要能够建立公开和公示制度,为社会大众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提供便利,并在公布的过程中,对罪犯的立功情况、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回应社会大众的关切【7】。
(四)完善假释的撤销程序
假释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也要能够将撤销程序进行完善,形成撤销程序的系统流程。一方面,要能够对罪犯假释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细分,并对每一个细分项目设定专门的解释和处罚,按照相应的惩罚规定决定是否撤销假释,确保假释撤销程序的公平性与人文性;另一方面,要对罪犯服刑期间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时间上的划分,罪犯在考察期内出现违规违法行为,或者是违犯新的罪名以后,依据罪犯的具体行为,设置必须撤销和相对撤销两个类型,提升假释撤销制度的兼顾性【8】。
三、结束语
就当前我国假释制度的具体实施来看,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了其运行的低效性,甚至影响到司法的公平和权威,导致司法的舆论危机,影响社会大众对司法的公信力。同时,我国假释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监管缺位等问题,甚至存在罪犯与监狱管理人员的权钱交易等行为,影响到假释制度的公平正义,进一步影响到假释制度的实施。要确保我国假释制度的高效运行,就需要从假释制度本身出发,对假释制度的体系进行完善,确保优化发挥出假释制度的作用与目的。此外,我国假释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也要能够对于一些苛刻的要求进行调整,突出假释制度本身的矫正与人文关怀意义,让假释制度的各个环节与监狱教育与改造的目的相适应,最大化的发挥出假释制度的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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