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平
河南省长葛市八七小学 461500
摘要:随着素质教育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小学阶段学生的综合素养培养得到了更多地重视。音乐教育属于艺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艺术教育,学生的审美能力与情感体验能力将会得到增强。不可忽视,小学生的音乐教学中,需要对专业的音乐技能有所关注,应用强化节奏训练的方式,能够促进学生的音乐素养提升。基于此,本文展开音乐教学的相关探讨。
关键词:音乐素养;节奏训练;小学音乐教学
引言:小学阶段的音乐教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小学是学生初步了解向音乐知识,对音乐学科产生兴趣的重要阶段。因此,音乐教师需要重视学生在课堂中的参与程度,应用教学训练的方式,能够有效提升学生的参与性。节奏训练是训练内容的组成部分之一,在节奏训练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引导学生感受到节奏、欣赏节奏,认识到节奏在音乐中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配合节奏进行音乐的演奏,最终促使学生应用不同的节奏对自我的情感与感受进行创造性的表达,实现节奏训练的多层次教学引导。
一、引导学生感受节奏、欣赏节奏
在音乐的乐曲中,会应用到不同类型的节奏乐器。根据节奏乐器演奏出的声音,学生可以感受节奏,并且逐渐达成欣赏节奏的目的。在教学的初期阶段中,教师首先要引导学生辨别不同节奏乐器所演奏出的声音,可以让学生在音乐教室中接触乐器,试着应用节奏乐器,实际感受不同节奏乐器所具有的区别。
其次,教师要引导学生在感受节奏的基础上,欣赏音乐节奏。在节奏感较强的音乐中,人们会自然的随着节奏摆动身体,小学生也同样有着这样的行为。节奏欣赏阶段,身体语言与节奏的融合,能够使得学生对节奏的感受更为深刻,在身体的摆动中感受音乐魅力与快乐,从而达成欣赏节奏的目的。教师要注意选择多种类型的节奏乐曲,引导学生进行节奏的欣赏,使得学生认识到节奏的多样性。
另外,为了使得学生感受节奏以及欣赏节奏得到深化,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就自我的欣赏感受进行描述,通过小组合作学习的模式,每个学生都能够说明自己的感受,达成欣赏交流的目的[1]。
二、应用节奏乐器、合唱配合欣赏表演
在乐器演奏中,学生能够很快的掌握简单的节奏乐器。教师可以应用不同类型的节奏乐曲,引导学生应用节奏乐器进行演奏。常见的节奏乐器包括铃鼓、三角铁以及各种类型的打击乐器等等。教师可以在课堂中安排学生多次的欣赏相关的乐曲,并且向学生演示打击乐器的演奏方式,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一种打击乐器,根据乐曲中的节奏演奏打击乐器。
这种方式,能够全面地提升学生音乐素养,打击乐器的入门难度较低,对于培养小学生掌握音乐的信心能够产生帮助。
应用其他类型的乐器以及歌唱,同样能够对于乐曲中的节奏有所展示。教师需要根据乐曲的不同类型以及学生的实际状况,选择适当的引导方式。应用合唱的方式,引导学生进行乐曲的歌唱,同样能够提升学生对乐曲的感受认知程度。一些欣赏的音乐内容,本身就包含着歌曲与歌词。在合唱的练习中,教师需要对其中较为重要的节奏部分进行强调,要求学生重视节奏的把握。一些欣赏的乐曲则属于一种纯音乐。应用合唱的方式,同样能够展示乐曲中的音乐。例如,教师可以在学生发声练习的阶段中,应用简单的语气词对于乐曲中的节奏进行演唱,也可以选择编写相关的歌词,进行节奏欣赏的演唱训练[2]。节奏欣赏能力的提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教师在教学中要重视关注学生的变化,根据其节奏欣赏能力提升,选择适当的节奏训练方式。
三、进行节奏的创作
音乐也是一种重要的表达方式,在当前的教学中,不仅需要关注学生的音乐欣赏能力提升,还需要对学生的音乐表达能力给予一定的关注。在掌握了节奏乐器,欣赏过一定数量的节奏乐曲之后,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进行自由的音乐节奏创作。
初期的节奏创作存在一定的难度,教师可以选择一个主题,要求学生根据欣赏学习过的乐曲内容,进行节奏的演奏。如,应用一定的乐器节奏演奏内容,表达高兴、平静、难过等情绪。不同学生对同一乐曲的感受是有所区别的,因此这种主题表达本身就融合了学生的自主认识与感受,带有鲜明的个人特点。
在学生反复练习了主题节奏演奏之后,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在小组中应用节奏演奏的方式,对于自我的感受与情感进行试表达,这一阶段中最为重要的在于表达的实践练习过程[3]。
结束语:
音乐节奏训练对小学生音乐素养的提高具有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小学音乐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应当主动从小学生角度出发进行音乐节奏训练教学,以此激发其想象力与创造力,并通过肢体节奏、打击乐器、自创音乐节奏等方式来不断巩固小学生的学习基础,让其能尽快掌握更多的音乐节奏类型,从而不断提高小学生音乐素养,最终实现个人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邓美霞.基于核心素养培养的小学音乐节奏训练教学探讨[J].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2019,2(24):56-57.
[2]龚芳芳.小学音乐教学中的节奏训练策略[J].西部素质教育,2019,5(12):75-76.
[3]王艺澄.对小学音乐教学中节奏训练方法的探讨[J].北方音乐,2017,37(24):117+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