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国有莲花山林场 山东省新泰市 271200
摘要: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的发展,对于生态系统的建设也在不断的进行着,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我国现目前的生态系统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而在森林生态系统的建设完成后,对其进行保护也是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法律逐渐出现不再适应现代森林生态系统保护的现象,因此就需要通过有效的方式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上进行创新,使其能够满足现在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所以,本文就以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法律制度的创新进行探析,通过结合实际的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情况,对如何进行创新提出一些观点,希望借此可以完善我国的森林生态保护法律制度。
关键词:森林生态系统;法律制度;创新
前言: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除了能够为人类的社会生活、生产提供所需的木材之外,还能有效的吸附在空气中的二氧化碳,经过光合作用转化为氧气,并且对于改善生活环境、调节气候等方面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就非常重视森林生态系统的建设,所以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我国的森林面积得到了大幅度的增加。同时对于建设完成后的相关法律保护也进行了制定,起到了防止森林生态系统得到破坏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速度不断加快,原有的森林生态保护法律就出现了不适应的现象,很难做到保护与发展共同兼顾的作用,因此就需要进行创新,提高森林系统保护法律的实际作用,让森林生态系统得到更好的保护。
一、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在现行的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法律制度上,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这些法律制度在很长的时间内都起到对我国森林生态系统保护的作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我国的森林生态系统更快的发展。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现目前我国的森林生态系统建设不断增加,使得在对其进行保护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开发的问题,这也是目前森林生态系统保护过程中常见的矛盾。城市化发展速度过快,使得人们更加向往在原始的森林生态系统中进行旅游、放松,而这就避免不了对生态系统的开发,如何对开发进行保护,就成为了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法律制度,在本质上就是为了保护建设好的生态系统不被破坏,而新时期下,森林保护的不单单是为了让生态系统不被破坏,还要在保护的过程中提高生态系统的再造能力,开发与保护相结合,透过生态系统的建设为我国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1]。
二、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指导思想落后
在我国的森林法总则中国就对如何保护森林制定了很多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制定这部法律时还没有生态系统保护的理念出现,导致在发展中缺少于生态系统保护相关的原则,只是在这部法律制度中制定了自然保护区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与生态保护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果长时间以自然保护区制度对森林的生态系统进行包含,很难发挥保护的意义。同时在法律的设立理念上,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对于森林的保护仍然秉承着“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而对于现在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就出现了相反的现象。同时随着人们对于森林生态系统的研究不断深入,已经证实森林生态系统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也从正面说明了对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性。因此在对森林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律创新上,首先就需要更新法律的指导思想,结合现在社会发展的趋势,更好的让法律起到保护的作用。
2.2存在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
通过法律法规去保护某一种事物,这时的法律就存在了权利与义务两方面,并且拥有权利的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它们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是对立统一的。而在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法律上,大多数都是规定当地的政府部门、林业部门,采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保护,但是对于相应的义务却很少出现在法律中。在现有的森林法中,对森林实行了公有制、分类经营的政策,这就使得很多私人也可以对森林实行承包,在发展的同时也要对森林进行保护。
但是这也出现了新的问题,第一是森林的所有者,在享受森林权利的同时,相应的义务是否能够做到,如何对义务进行监督,在法律中留下了很多的空白。如果将森林化作公益林或者出现其他限制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法律是否有赋予其相应的救济权利等,这些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进行提及,因此就出现了很多的管理权利缺少制约,被管理者权利减少等情况。
2.3形式上较为散乱
森林保护与森林生态保护在性质上属于两种不同的保护方式,而在现目前的森林生态保护法律中,没有明确的保护法律出现,主要还是依靠现有的森林法、宪法及行政法规进行保护,在大体上显得法律形式较为散乱。如在森林法中,依照法律形式职权的以林业部门为主,地方政府对此法律对森林进行保护使用的较少;而宪法又是较为模糊的对森林保护进行概扩,没有明确保护的方向,这让实际的保护工作无法很好的展开。同时在不同的法律中,所制定的都是不同的部门,对于实际中应当采用那部法律对森林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无法选择主要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主次关系不够明确。这种情况的出现,让各种森林保护法律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衔接,在出现交叉问题时,也存在着法律上的空白,无法真正起到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作用。
三、对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法律创新建议
3.1更新法律的指导思想
在社会的发展中,如何对森林生态系统保护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此在法律的制定中,就需要给出明确的指导思想。森林能够为人类的生存环境改善提供有利的支撑,同时也能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木材,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对森林展开相应的保护,这也是权利与义务的体现。所以在法律的制定上,就需要更新指导思想,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添加进去;同时对于在实际的保护工作中,如何详细的开展工作指出明确的方向。如在森林法的创新中,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理念,例如美国的保留地制度、德国的自然林业经营理念等,提高法律的适用性[2]。
3.2遵循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作出相应的义务。在对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的创新工作中,需要将权利与义务进行统一,特别是在森林的所有者与管理者中,在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为享受权利而作出相应的义务。因此在法律的制定上,就要将权利与义务单独进行规定,对于享受那种权利要逐一的说明,要进行什么样的义务也要明确,这样才能更好的采用法律来保护森林生态系统。
3.3改进程序设计,提高法律的保护力度
我国的森林面积在不断的增加,但是对于森林生态系统保护的部门来说在形式较为散乱,因此法律的制定上应当结合不同地区保护的实际情况,划分保护的主体责任部门,对于保护过程中采用的相关法律也要进行明确,便于在实际的保护中能够有法可依。其次就是法律保护程序的设计上,对于森林的性质划分上,如公益林流转、实行森林经营的效益补偿等,都要通过法律的制定明确出流转之后的森林应当如何进行保护,保护的主体责任人是谁。而在实行森林经营的过程中,如果对森林所有人的经济收益造成了影响,采用那种方式制定补充的标准,这些在法律中都需要进行明确。同时在法律保护森林生态系统过过程中,各级的政府部门应当采用什么样的程度、步骤、顺序,展开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保护工作指出明确的方向。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森林生态系统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都出现了不适应的现象,因此就需要根据森林生态系统的实际保护情况,对法律进行创新,以此来提高法律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作用,让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米多. 城市森林建设的法律制度研究——评《论森林资源保护的现代法制》[J]. 林业经济, 2020, v.42;No.337(08):103-103.
[2]于德仲. 生态文明视角下的森林保护法律制度创新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14, 000(030):38-3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