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管理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发表时间:2020/10/1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7期   作者:李占海
[导读] 摘要: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性和资源开发对于经济发展所起到的积极推动作用之间,随着资源开发对于生态的破坏,矛盾愈加剧烈,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则在于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实现生态保护与资源开采之间的平衡,进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北京瑞信投资有限公司滦平矿业分公司  河北 承德  068251
        摘要: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性和资源开发对于经济发展所起到的积极推动作用之间,随着资源开发对于生态的破坏,矛盾愈加剧烈,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则在于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实现生态保护与资源开采之间的平衡,进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围绕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探讨,矿业权管理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生态环境与资源开发的和谐共处,提供理论层面的建议。
        关键词:矿业权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
        引言:
        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得益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开发利用如果过度泛滥,破坏生态环境原本的平衡,势必会破坏生态文明,进而影响到人类自身,因此,发展与保护工作虽然存在矛盾,但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互实现相互成就相互统一的关系,只有在发展中实现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才能够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一、管理现状分析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现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围绕矿产资源开采,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政策、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以及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战略部署。这些都是基于历史发展经验,国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形成的高度重视,并作出努力的具体表现。
        (一)制度政策
        我国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的制度政策早在2003年就有体现,如2003年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就明确提出了对于地质灾害,要形成预防为主的工作机制,对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形成生态保护与治理工作,在保障工作到位合格的情况下,才能够再投入使用。
        而在2005年,我国有进一步对于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做出了明确通知,除了对于准入管理制度的严格规范外,对于恢复生态环境的补偿措施也进行了制度规范,从多方面建立起了具有整体性的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到2009年,我国再一次强化了对于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管理规定,通过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1]。
        2013年,则对于矿山资源开采活动过程中造成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责任人的举动,并提出了专项恢复职工的资金,运以治理环境。
        2014年,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开采地的环境监测工作,并通过网络建设工作,来强化监管力度,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行为。
        时至今日,国家仍对矿山资源开采和环境保护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并通过各项管理内容的补充和完善,为其生态保护环境的恢复和发展保驾护航。
        (二)绿色矿山建设
        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是基于我国现阶段的矿山资源开采现状,所提出的一个倡议,以试点单位进行试点运营,并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内,虽然规模、内容上都值得大力推广,且发展空间巨大,但是在落实方面,比重占据截止到目前还处于“杯水车薪”的状态。
        (三)生态环境保护新常态
        既国家层面的政策出台后,各个省市也根据地方实际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管理条例或细则补充,实现个性化的地方管理,来与中央形成互动,达成一致,但即便如此,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矿山环境问题仍然尤为严峻,形势不容乐观,除了普通矿山开采问题来,还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旧问题如同顽疾,而新问题还在不断产生,这也就导致防治保护工作的开展逐步进度缓慢[2]。


        二、矿业权管理的重要作用分析
        矿业权管理是建立在我国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政策基础上,形成的较为完备的矿业权市场交易体系。通过矿业权管理的强化,企业和个人都能够低门槛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导致环境破坏严重的情况得到了有效的环节,现如今,矿业权管理也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有效管理的核心要素。
        (一)规划调控
        基于生态环境保护视角来看,矿产资源勘察开发本身要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形成合理的规范调控机制,通过两者之间关系的评估论证,确保两者之间能够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实现有序开展,有机衔接的效果,才能够从根本上保护矿业权人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才能够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目的。
        (二)严格准入
        我国一级矿业权与二级矿业权之间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别,相对而言,一级矿业权主要是通过招、拍的方式,促使准入人有偿的获取许可证,而二级矿业权组主要是通过申请变更、分类招、拍的方式,获得矿业权。而这一点本身与其他国家是不同的,我国矿业权的获取,是与矿业准入资格相持平的,即当获取了矿业权,即拥有了准入资格。而这也就促使了市场对于矿业开发的竞争,任何有资金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都有机会进入到这一领域到中,而与之相应的,就是对于准入资格的进一步严格规范。
        (三)过程监管
        对于矿业资源的开发而言,整体的周期性比较长,所涉及到的过程内容比较多,因此除了源头控制外,过程监管也极为重要,而围绕其周期性比较长的特点,过程监管也要对应的形成长效监管机制,才能够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具体到实际中,就是通过全程监管,不定时不定期不定点地由监管部门进行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平复,进而确保在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避免问题被不断拖延放大[3]。过程监管不仅仅应当是长效的,还应该是动态,针对不同矿业资源开采,如铁矿石的开采,则需要根据开采实际产生的影响,进行不同的标准要求,动态化监管才能够起到更好的效果。
        (四)追责奖励
        一味的强调监管和制度规范,会促使很多企业或个人对于矿业资源持观望态度,或基于经济利润,铤而走险,因此,通过建立环境保护追责和奖励机制,能够很好地规避这一点,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到矿业市场的同时,严格监管自身,实现责任与义务的履行。但是具体到实际中,部分企业则抱有侥幸心理,通过主动放弃保证金的做法,致使管理部门在追责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导致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成为了遗留问题,无法找到责任人,无法开展治理工作。因此,追责体系本身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对于造成严重环境问题的人,需要考虑是否加入刑事责任作为追责内容[4]。此外,还可以通过诚信档案的建立,来约束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对于存在不诚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示并积极追责。与此同时,追责制度应当与奖励制度同步落实,对于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开采工作,积极主动进行治理的企业,进行一定的奖励。而上文中所提到的绿色矿山的建设工作中,就缺乏了奖励机制的身影,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导致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开展进度缓慢的一个间接原因之一。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矿业权一旦进入市场交易,那么后续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工作不仅仅是环境保护工作所迫切需要的,也是基于当下矿山地质环境所面临的严峻挑战所需求的。因此,基于政策、管理、奖惩制度的开展缺一不可,才能够促使矿业权管理工作,真正有效落实,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曹葵爱.环境监测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J].农家科技(下旬刊),2019(60):285-285.
        [2]魏继壮,王刚.无人机调查技术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的应用[J].世界有色金属,2020(04):29-29.
        [3]广西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规范矿产资源管理 保护矿山生态环境[J].南方国土资源,2018(04):14-17.
        [4]于令芹.探讨矿业开发与林业环境的生态保护[J].环境与发展,2018(03):21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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