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神东柳塔煤矿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旗 017209
摘要:首先声明本企业合法的为所有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本文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分析井工煤炭企业少数员工依赖《工伤保险条例》投机取巧谋获个人利益的问题,提出有利于防范煤炭企业在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时避免员工投机取巧谋获个人利益办法。
关键词:《工伤保险条例》;事故案例;投机取巧;企业内部管理
前言
由于井工类煤炭行业特殊,工作环境光线不清晰,易发生事故,部分员工在作业时因坠落、扭伤、擦伤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其支付相关待遇。部分员工在报工伤后存在自身已经康复但为谋取利益,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任以身体不适为由不能正常返岗等情况。因此,企业在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时存在困难,此类假借工伤谋取利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内部管理。为抑制此类事件的发生,本文章通过分析工伤案例,研究企业工伤管理制度,解决员工假借工伤谋取利益的问题。
1 工伤示例
1.1某矿吕某某工伤示例
(1)2018年7月15日,综采队煤机主刀司机吕某某作业过程中,采空区顶板突然垮落,由于顶板垮落产生飓风,吕某某在飓风作用下不幸摔倒,导致其头部受伤;及时送往当地中心医院进行治疗。
(2)于2018年10月26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吕某某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为:伊人社认字【2018】85号。
(3)于2019年8月27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护理依赖。经鉴定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为九个月,并延长停工留薪期三个月。于2019年7月14日停工留薪期已满。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编号为:鄂劳鉴20190447号。
(4)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在接到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后第一时间通知到吕某某本人,要求其返岗。但是吕某某总以头痛、头晕为由在当地医院康复科住院不予返岗。
1.1.1吕某某工伤保险额外费用情况说明
(1)事故发生后,其家属以病人头疼厉害需要安静,不能吵安排吕某某转至温馨病房,在温馨病房住院257天,费用为:257*210=53970元。
(2)在当地医院治疗期间,其家属通过联系北京某医院专家远程进行会诊,会诊费:2000元。后经其家属自行联系救护车将其转至北京某医院继续治疗,转院相关费用共计16012.95元。
(3)事故发生后,吕某某意识不清楚,头疼严重,情绪不稳定,需要24小时有人照,雇佣护工24小时陪护,陪护费共计:198600元。
(4)根据社保规定在吕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计为其报销伙食费7605元。
(5)以上费用均属工伤保险不能报销的部分,均由单位承担,合计:278187.95元。
1.2案例分析
吕某某2018年7月15日事发后住院治疗,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停工留薪期为九个月另加三个月,其除工伤保险报销外其他费用在与公司沟通后公司均已承担,但其停留薪期满后任为出院,总以身体不适为由,经医院检查未见明显异常状况。吕某某事件给该公司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对公司利益影响较大。
1.2.1内蒙古某矿业白某某工伤示例
(1)2018年10月8日,白某某开车往井下送饭,车辆行驶到综采队控制台处时,白某某突然从车里摘出受伤。单位立即组织抢救,随即送往包头市中心医院救治。经包头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1、脑出血(基底节 右)2、继发性脑室出血。
(2)于2018年12月28日,依据内政办发【2016】119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经准格尔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白某某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为:准人社认字【2018】176号。
(3)于2019年5月18日,经鄂尔多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肆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护理依赖。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编号为:鄂劳鉴20190209号。
1.2.2案例分析
(1)白某某平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事发时其是因自身高血压病史导致脑出血,还是因外力导致脑出血,没办法鉴定,因其岗位上病发的同时又摔倒导致头部受伤,所以认定其为工伤。
(2)白某某至工伤以来一直住院治疗至今,给企业带来很大负担。
1.3案例总结
(1)伪造受伤现场获取工伤保险报销。近年来多家企业反映职工在工余期间受伤,为走工伤保险报销政策,在岗位上伪造现场,向所属单位报告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时由于无法取证只能认定其为工伤。
(2)因工受伤康复后任然选择医院治疗不肯出院,已获得停工留薪的政策享受。如案例一的员工就存在此类情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结果,但当事人仍以身体不适,为由来获取自身利益。
(3)患有疾病的员工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导致二次受伤,目前国家的医疗水平不能明确诊断出当事人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受伤。
2制定工伤事故直接责任者考核管理办法解决此类问题
2.1制定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井工煤炭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员工“自保、互保、联保”的安全意识,树牢“安全第一”思想,强化安全责任,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规范员工享有自身合法权益时的标准。
2.2明确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通过制定工伤事故直接责任者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即:造成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的人。如:违反《安全规程》导致本人或他人受伤的,因自身病史故意受伤同时认定为工伤的等。
2.3以安全考核标准履行企业义务
造成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企业应按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不具备独立安全作业能力,重新要求其进行岗位培训,培训期间不得让其单独上岗作业,培训期作为本人安全考核期。
2.4规定工伤事故直接责任者享有安全考核期的待遇
事故直接责任者应其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或不具备独立安全作业能力,安全考核期内工资按同岗位的60%支付。
2.5规定安全考核期时间
(1)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七级(含)以下的,安全考核期为受伤者受伤当日至返岗之日。
(2)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七级以上的,安全考核期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为准。
(3)直接责任者为非伤者安全考核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若受伤员工具备返岗条件,且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照伤员恢复时间计算安全考核期。
(4)直接责任者为伤者时,安全考核期从返岗日开始执行。直接责任者为非伤者时,安全考核期从伤者申报工伤时开始执行。
结语
井工矿井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让工伤事故扼杀在萌芽之中。由于煤矿单位井下环境原因,再加企业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对所有人实施监管,又基于上述举例现象。本文通过对案例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以制定工伤事故直接责任者考核管理办法为标准,解决员工投机取巧谋获个人利益的不良问题,从而来保证员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投机专营的不良乱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此基础上,还应该让员工不断学习、思考、总结,使员工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有一个整体的提升,逐步破解上述乱象问题。总之,工伤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全体员工方方面面的重视和支持,又需要企业管理人员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扎实细致的工作;既需要搭建科学合理的制度平台,又需要员工日常工作中注重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3].伊人社认字【2018】85号工伤案例.
[4].准人社认字【2018】176号工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