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责任研究

发表时间:2020/7/21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11期   作者:罗大伟
[导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

        摘要: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及其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化等资源的保障,生产经营单位都负有主体责任。如果失职或者没有很好履职的,就构成了违法非法行为,必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关键词: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责任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现依法、有序、有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必须健全科学适应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制度体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第一部专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条例》作为《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支撑,其颁布实施必将全面提高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和应急能力。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准备
        1、以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2、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工作,《条例》明确了三项制度、一个机制和四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即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应急演练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人员、物资、科技、信息化等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同时,《条例》规定了应急工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是应急工作的重中之重。 《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第六条要求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发生法律法规、机构职责、资源条件、重大风险或者其他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第七条规定应急救援预案应到有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 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是确保及时、科学、高效、有效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条例》第八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同时规定有关部门抽查演练;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演练中发现应急预案存在重大问题要及时修订。
        3、应急值班制度。当好党和人民的守夜人是新时代对应急管理工作者的要求。 《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 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出积极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是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的关键一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撤离,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同时,如果超出本单位应急能力,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请求支援。 应急管理保障要求。为了保障应急制度和机制的实施,《条例》提出了对人员、物资、科技、信息化等方面的应急保障要求。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第十条规定,高危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产业聚集区域内的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第十一条明确了应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二条提出了应急救援队伍情况报送和公开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教育职责。第十六条规定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报送应急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等信息化措施。第十九条明确了事故应急救援费用承担的原则。
        4、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都负有主体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了违法追责的情形,比如第三十条明确了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救援系统的系统设计中,被动受害人群人员假定他们仅具有基本生命生存知识。实际上,社会综合教育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责任,一般都具有某些应急责任救生的知识。随着社会综合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国民应急责任意识和知识普及,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的成功率也将提高。
        参考文献:
        [1] 王樟龄.建筑安全事故防范认知与应急处置事故工作研究[J].安全科学 学报.2018(08).
        [2] 付贵生,聂龙君.建筑安全事故与应急事故工作关系研究[J].中安全科学学报.2017(08).
        [3] 吴宗之,高进东,彭晓红.建筑安全事故防范认知与主体身份特征关系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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