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聪 王余华 钱宇峰
华北理工大学 063210
摘要:法人人格权极其民法保护属于重要的人格权保护制度,区别于自然人人格权,法人人格权具有特殊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缺乏完整的法人人格权保护内容与保护形式,一些规定中将法人与自然人人格权混淆在一起,二者界限区分并不明确。针对此问题,本文探究了法人人格权极其民法保护的内容,旨在推动相关法律优化完善。
关键词:法人;人格权;民法保护
保护法人人格权既体现了法律效益,也体现了实践效益。将法人人格权保护融入到人事制度中,可以最大程度体现出法人人格权权益。现阶段,司法实践过程中,仅仅是认定了法人人格权,但是缺少保护法人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导致这种权利无法实现。确定法人人格权并合法形式这项权利是建设该制度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完善的制度才能确保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实践得到更好的落实。
一、法人人格权保护规定
《民法典》第91条[1]、第102条[2]都提出了有关法人权益的概念。民法指出一旦公民法人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立即要求相关侵害者停止侵害法人权益,并通过相关措施恢复法人名誉,根据损害程度赔偿法人损失。从最高院对有关案件分析可知,法律中规定了法人权益受损后的赔偿条款,所以在实际司法时,执法者可以根据侵权人对法人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具体的侵权细节认定侵权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虽然民法对法人人格权以及侵权赔偿都做出了规定,但是司法过程中国依然缺少保护法人人格权的具体准则。
二、法人人格权保护民法保护的不足
虽然民法规定了法人人格权保护内容,不过司法实践无法切实保障法人人格权的受到合法保护,需要得到完善的地方还很多。
(一)保护范围狭隘
民法在保护法人人格权上主要集中于法人名誉权、名称权保护上,但是却为明确指出信用权、秘密权保护内容。换而言之,法人信用权与私密权在民法典中并未被划分至法人人格权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阐述了经营者损害对手的声誉的保护内容,但是对于法人信用权只是进行了基本阐述,司法保护也多采用间接保护,通过实质性侵害来认定法人这项权益是否收到侵害,而这种规定多用于自然人名誉权保护方面。如果从本质上看,名誉权与信用权的权利划分并不一致,但是若通过对等司法保护方法保护法人的权益,那么法人信用利益实际上受到了间接损害。一些案例也表明法人隐私权的保护效益非常低。
(二)保护角度狭隘
在民法中,指出了法人名誉权权益保护,法人对名誉权享有支配权,与此同时,该法律条款也指出维护法人权益的具体方式。但是,仅仅凭借该保护方式保护法人人格权远远不够,其缺点也很明显。实际上很多法人都无法主动通过法律条款保护自身权益,大多情况都是以被动行使权利为主。此外,在民法典条款中,未能详细地之指出司法救济形式和司法救济条件。这导致权力行使面对着严重的阻力。民法典虽然满足了法人人格保护立法目的,但是却将法人人格价值忽略掉了。
(三)无非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者在侵犯法人人格权后需要受到法律制裁,不过在责任划分上不够清晰,需要得到明确。若仅仅是经济损失,侵权者只需承担财产赔偿即可,不过问题在于出现非财产侵权时,该如何进行赔偿。民法典规定被侵权者能够向侵权者提出相应的赔偿,不过未能明确索赔标准以及详细的索赔条件等,未能区分财产、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内容。当事人各项人格权利遭受不法损害并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时候,才能够向侵权人索赔。
三、法人人格权民法保护方法
在确立了法人人格权后,人格权内容逐渐得到完善。对于法人人格权保护也多了很多显性隐性内容,这对于人权保护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所以完善法人人格权保护模式非常重要。
(一)扩大保护范围
如果从法律属性上分析法人人格权,可以将其划分至独立民事权利中。由于人格权属性存在差异,所以在划分人格权类别时应该按照权益体系进行,结合主体客体类型确定法人人格权概念,进一步细分法人人格权,建立起保护不同人格权内容的针对性法律体系,同时也要结合权力体系进一步深化各项条款,详细地将保护条款中的保护形式确立下来,尽可能将每项权利都涵盖在其中。
(二)采取不同保护手段
由于法人人格权保护需要根据权益内容进行差异性区分,所以导致保护形态上出现了不同。民法保护应该设立不同的保护手段[3]。例如保护法人人格权内容中并为涉及到健康权,所以法人不能享有这项权益,但是对于法人的私密权应该制定相应保护形式,区别于自然人保护形式,应该明确地区分两种不同法律。法人人格权包含名誉权信用权,所以这就需要根据责任承担主体特征选择相应的保护形式,如果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应该考虑到非财产方面的赔偿。
(三)非财产性赔偿
除了需要落实财产性损害赔偿,还需要落实非财产损失赔偿,针对性地行使赔偿权利。所以法人一旦受到侵害后,需要结合侵害类型确定赔偿内容,明确的将赔偿内容规定下,结合受侵害程度判定法人能够获得的赔偿范围,这有利于赔偿措施的开展一旦确定侵权人过错程度,则可以结合法律条框对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认定,也要考虑到经济损失内容,全面保护法人权益。
结束语:总而言之,人的地位需要得到尊重,法人人格权保护需要得到优化完善,实现法人人格权保护对于推动人权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法人人格保护体系需要不断得到完善,扩大人格权范围,切实确保法人应有权益得到尊重。
参考文献:
[1] 邹海林.再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U].比较法研究,2019(04):16-17.
[2]黄黎玲.探析我国民法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D].福建法学,2019(02):63-68.
[3]马俊驹,余延满、试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U].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04):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