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问题

发表时间:2021/7/28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9月上   作者:刘雯菲
[导读] 庭暴力是我国长期存在的社会性问题,近年来更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是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给社会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并未得到有效的解决。

上海市向东中学  刘雯菲  200070

摘要:家庭暴力是我国长期存在的社会性问题,近年来更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是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给社会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并未得到有效的解决。家庭暴力的持续存在是受我国传统思想——“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响,在这种影响下受害者往往选择委曲求全。这种不为外界所知的做法致使家庭暴力很难被发现,且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违法犯罪者应该付出的代价,这也使得施暴者更加的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因此,文章以实际案例为出发点,对我国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家庭暴力正当防卫问题提出有益见解。
关键词:家庭暴力;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施暴者;受害人
        1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位仅有初中文化的家庭妇女。因前夫酗酒成性于2008年结束婚姻关系。后2009年与同事谭某结婚,谭某此前共有3次婚史并育有一子。婚后谭某经常因琐事殴打李某,甚至在2010年8月至10月期间两次将李某打伤,事后李某均到当地派出所反映情况。然而,每次警察都以“这是夫妻之间的事”为由不予受理。因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李某与谭某在工地期间,持火枪将谭某打死并将其分尸。次日,李某被警方抓获。经法院判决,2011年,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2015年4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改判李某为死缓。
        2015年,一封来自于律师界、学界以及NGO组织的联名请求“刀下留人”的联名信曝光,从而引起了社会大众对“岳阳女子杀夫案”的关注。1984年,张某和胡某结婚,结婚后育有3个孩子,其中二儿子因患有脑膜炎生活不能自理,平时生活只能依靠张某的照顾。后张某经常因胡某出轨的问题与其争吵,结果却屡次遭到胡某的辱骂殴打。随后胡某的出轨行为更是变本加厉。2009年开始,胡某出轨同乡的杨某,同时还欠杨某一笔钱。2015年8月,胡某让杨某来家里找张某要钱,三人在殴打、争执的过程中,张某持水果刀误将胡某刺死。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以发现,李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属于在家庭暴力实施的过程中采取的防卫行为,结果由于超过防卫限度均导致了施暴人死亡的结果。两案最大的争议点都在于家庭暴力中能否适用正当防卫的问题。因此,本文对上述两个案例进行研究,为深入分析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问题提供了切入点。
        2 家庭暴力和正当防卫的概念及特征
        2.1 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2.1.1 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或间接地实施于被施暴者的身心,给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带来极大的伤害。
        2.1.2 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的主要特征如下,其一主体的特定性。简言之,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即施暴者与被施暴者之间存在着家庭关系,他们都是家庭中的一员;其二环境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多数人往往选择掩盖家暴,甚至有人认为这是正常现象。其三行为的反复性,家庭暴力行为是一个反复实施的行为,不是偶发性的,他们大多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甚至婚姻关系结束后仍会发生。其四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手段的多样化,包括身体暴力、语言暴力及性暴力,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增强,目前暴力的形式较多地为冷暴力。其五遭受暴力对象往往具有弱势性,就前述案例所言,李某在同谭某结婚后,在家庭中长期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由于心中积压怨气已久,再加上谭某总是对她进行语言威胁,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第六,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是对受害者人身权和生命权的侵犯和践踏,如果这种侵犯和践踏超出了受害者的承受范围,受害者可能会产生极端的思想和行为,甚至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2.1.3 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家庭本该是我们每个人生活中温暖的港湾,幸福的所在,但是如果家庭变成一个暴力场所,那么对家庭成员的伤害会更大。家庭暴力不仅对我们每个人的身体造成伤害,也对我们每个人的心理造成伤害。长期的家庭暴力会使家庭成员的心理发生扭曲,甚至有的人忍受不了家庭暴力而选择自杀,或者以残忍的方式将施暴者杀害,从而将自己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因此,我们已经不能把家暴问题看作是一个简单的家庭内部纠纷问题,因为家庭暴力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2.2 正当防卫的概念及特征
        2.2.1 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因此,本文认为,正当防卫是一种实施者进行自我保护或保护他人,并阻止不法行为继续进行的防护性措施。
        2.2.2 正当防卫的特征
        正当防卫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五点。第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是有不法侵害的发生,是指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已经发生,并且达到紧迫性的地步;第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目前已经开始,还没有结束;第三,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得针对第三人实施正当防卫;第四,正当防卫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第五,正当防卫行为应当把握适当的“度”。换句话说,既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也不能超过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的最高限度。
        2.3 如何界定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问题
        首先,确定正当防卫的原因。防卫的前提条件就是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使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已经发生,如果不及时制止,健康权、生命权将会受到无法弥补的伤害。
        其次,确定正当防卫的对象。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即暴力实施者,因为暴力实施者才导致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对于没有侵害自己权益的第三人不能进行反击。由此可见,面对家庭暴力,我们仅能对家庭暴力实施者进行反击,不能对他人进行防卫。
        再者,确定正当防卫时间,即暴力持续进行中。按照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的规定,在家庭暴力中被施暴者的防卫时间只能控制在家庭暴力实际发生时,同时暴力行为并未结束,被暴力者只有在此期间才能进行防卫。
继而,确定正当防卫的目的,即防卫是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防卫只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主观目的具有合法性,并不能出于故意伤害,进行打击报复。如果不法侵害没有发生,防卫者也就没有了防卫目的,因此也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只能是为了保护家庭成员避免受到不法侵害的伤害,以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为目的。
        最后,确定防卫限度。第一,防卫者实施防卫的手段和强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第二,如果针对不法侵害明显采用缓和的手段就能防卫,便不能使用过于激烈的手段进行防卫;第三,通过确定施暴者的急缓程度来确定正当防卫的限度;
        3 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
        第一,不法侵害实际发生且正在进行,与不法侵害并不存在的假想防卫有所不同,必须在不法侵害确实发生时的防卫才属于正当防卫。如同上文李某的案子,李某的丈夫谭某其实是在与其开玩笑,而李某防卫行为过激,当晚直接将谭某打死,故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并不满足不法侵害实际发生且正在进行的情况。
        第二,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即正当防卫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伤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因为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受到伤害的,由于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可以不负法律责任。如同上文胡某让杨某来家里找张某要钱,三人在殴打争执的过程中张某拿起水果刀是为了保护自己不受侵害。再比如,在马路上遇见行人被抢劫,自己见义勇为将抢劫者打伤,这就是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三,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不能通过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来进行防卫,至于不法侵害人是否达到法定刑事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但是如果正当防卫对第三人实施,则可能会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上述两个案例最大的特点就是,受害者的行为都符合第二点和第三点的成立条件,但是都不符合第一点的成立条件,这两个案子的共同点也是为什么学界开始讨论家庭暴力中是否适用正当防卫的主要原因。2015年,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9条指出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给出了如何认定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方法。该意见还指出,要准确认定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问题。
        4 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完善
        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适用目前仍然存在许多难点问题,存在这些问题源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暴力行为,还有正当防卫本身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4.1 扩展不法侵害的条件
        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的特点,对于被施暴者来说家庭暴力是一直持续存在的,在新的暴力产生以前,家庭暴力就已经发生。因此,不能把家庭暴力正在进行作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我们有必要将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条件放宽,只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们就可以认定不法侵害已经发生。
        4.2 拓宽防卫限度
        在家庭暴力中防卫限度的问题,不能按照传统的“不能明显超过限度”来界定,这对于被施暴者来说要求过于严格,应该对被施暴者在以往的家庭暴力行为中的伤害进行综合考虑,适当扩宽防卫的限度,从而减轻被施暴者的心理负担,在一定程度保障被施暴者的防卫权利。
        4.3 延长防卫时间
        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的特点,通过对暴力者实施暴力的特点和规律,能够预测到更加危险的暴力即将发生。这说明家庭暴力是可以被预测的,针对这个特点对防卫的时间进行适当放宽,适当延长正当防卫的起止时间,但并不是无限延长,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防卫的正当性。
        4.4 公安机关应提高家暴的立案率
        家庭暴力之所以屡禁不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公安机关并没有充分重视家庭暴力问题。有些受害人即便是报案,公安机关也仅仅将其作为普通的家庭纠纷予以处理,很少能直接以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处理。因此,实践中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与此同时,被施暴者也应注重对证据的保留,以便公安机关能有效立案取证。
        5 结论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属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是难点问题。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所以在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界定也存在困难,正当防卫作为一种保障措施,在抵制家庭暴力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保障被施暴者正当防卫的权益,令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得到法律上的支持,鼓励被施暴者在面对家庭暴力下,勇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目前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要合理界定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针对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防卫权还未进行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对受害者进行酌情减轻量刑。同时还要对家庭暴力正当防卫问题继续进行研究,分析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行为认定的其他不足。比如,明确家庭暴力的认定方法,完善现有立法和实践的不足。最后,还应该引导更多的人关注到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问题,为预防家庭暴力提供舆论支撑。
参考文献
[1] 张会敏.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认定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9):249-250.
[2] 陈飞,杨冬. 家暴案中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正当防卫适用[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5):20-30.
[3] 高扬.我国家庭暴力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5(29):263-264.
[4] 王子莘. 对于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研究[J].法制博览,2016(12):109-110.
[5] 臧萌. 对于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19(10):209-210.
[6] 赵津. 家庭暴力下受暴妇女犯罪的量刑思考[J].中国培训,2017(02):26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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