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破解司法执行难题

发表时间:2021/7/2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8月   作者:刘政
[导读] 目前,我国民事司法执行难问题依旧严峻,存在大量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产生的执行不能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   刘政

摘要:目前,我国民事司法执行难问题依旧严峻,存在大量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产生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部门采取了债权人参与分配、继续执行、惩戒失信人员等措施,使执行难问题得到部分缓解,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难题。因此,建立一套完备的个人破产制度,将执行不能案件从执行难案件中剥离,集中有限司法资源,重点打击有财产但抗拒执行的债务人,是破解司法执行难题,实现债权人债权公平受偿,保障债务人基本人权的可行方案。
关键词:个人破产  执行难  执行不能
引言:面对大部分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民事执行遇到空前的阻力。司法执行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试图解决执行难,典型的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继续执行原则和参与分配制度,以及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制度。这些制度的设计对于债务人未来能够拥有的准财产进行了规划,具有相应的合理性。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债务人深陷债务危机,导致短时间甚至未来很长时间内无法获得清偿债务的财产,因此,构建允许个人申请破产制度,不仅能够填补相关法律空白,有效破解民事司法执行难题,更能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1]
        一、我国执行程序现状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继续执行原则和参与分配制度
 针对自然人确无清偿能力,在个人破产制度缺位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继续执行原则与参与分配制度,用以代替自然人债务处理的方法。民事诉讼法上的继续执行原则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保留被执行人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但被执行人不能因此免除债务,对其将来拥有的财产得随时用来清偿债务。继续执行原则的实施,一方面赋予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财产后随时申请执行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债务人保留其基本生活用品免于强制执行的生存底线,是出于对执行程序期限限制与对债权人负责的妥协之举。不过,在实践过程中,继续执行原则操作困难,不能公平的保障各债权人的利益,在司法资源紧缺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原则通常会沦为法院追求结案率的工具。
 参与分配制度同样是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有利于缓解执行难问题,执行程序的平均标的额较小,准入门槛不高,并严格要求执行程序在6个月内完成,属于一种“短平快”的执行程序,对债权人十分友好。但参与分配制度仍有不少问题,如参与申请的条件严格,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制度必须写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这导致债权人难以具体知悉其财务状况并提出申请。并且,参与分配的客体范围过窄,仅限于执行程序所涉及的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债务人财产则不能实行分配,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参与分配制度固有的缺陷,难以配套相应的制度加以纠正,因此,参与分配也不能够从根本上破解执行不能的难题。[2]
        (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制度
 我国在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威慑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确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增加其失信成本迫使被执行人遵守约定履行义务。通过公布相关信息的方式,对失信的被执行人的行为进行各种限制,例如限制失信人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使失信被执行人丧失超过必要生活消费的权利,降低其社会评价从而倒逼其尽早履行债务。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惩罚性措施,难以解决执行难的根本问题,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反而可能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通过对债权人利益的倾斜保护,未能关注债务人未来的发展,对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不仅仅在于严惩失信被执行人,更需要关注如何给予债务人适当保护,让其有机会重新开始。造成债务人失信的原因多样,其中不乏“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以及“诚实但不慎”的债务人。法律应当给予债务人更为充分的保障,既保障其因不幸遭受的意外风险,同时也保障其因对未来收入误判或不节俭行为陷入困境时的利益。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一)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在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中,要配套相对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来防范破产免责制度所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并非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前置程序,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过程中,可以同步推进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使个人信用体系为个人破产制度保驾护航,个人破产列为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参考因素,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征信环节,逐步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已经取得明显的进展[3]。
        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是个人破产制度有效施行的保障。一方面,个人信用体系能够更好的监督债务人的失信行为,避免破产制度的滥用引发过重的社会负担。个人破产制度是以法律的监督形式规范债务人信用借贷行为,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债务人一旦申请个人破产,在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的同时,也会在个人信用纪录上留下污点,该不良纪录对其今后的贷款申请、商业交易等各方面均有一系列的限制和不便。另一方面,个人信用体系能够弥补个人破产制度的缺陷,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稳定运行。个人信用系统通过对个人信息的纪录和利用,从授信、征信、评估和惩戒等方面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社会信用网络,对失信行为人进行整个体系的限制,从而对失信行为人起到惩戒和监督的作用,有效防范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避债务的恶劣行径。
       (二)采取谨慎的许可免责主义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将破产债务人债权从无限责任转为有限责任的法律途径,这种制度的确立,剥夺了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完整性,免除了债务人本应承担的债务责任,是通过法律的介入,将公平的砝码拨向债务人一侧。在这个意义上,个人破产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障是有失公允的。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当然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无疑将给债权人的利益与心理造成双重打击,同时也容易促使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来逃避债务,引发道德风险。从保障债权人权益与防范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出发,应当采取谨慎严格的许可免责主义[4]。
        许可免责主义是指由法院裁决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债务人能否可以免除债务。对于当然免责制度,许可免责主义对免责实施了较多的限制,既是对债权人负责的体现,也是对破产债务人的一种审查机制。通过法院裁决,对破产免责实施严格的审查与限制条件,打击破产债务人的侥幸心理,防止有“漏网之鱼”发生。同时,过于宽泛的免责制度也不利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矛盾化解,还会引发破产债务人“一破了之”的消极后果。因此,采取严格的免责制度,既能保护债权人债权,又能有效制约债务人恶意逃债。
        (三)建立严格的失权复权制度
        失权制度是指在法院宣告破产之后,破产债务人丧失部分公民权利与职业资格的制度。我国为追求强化惩戒的社会效果,对申请破产的债务人进行短暂性的失权惩罚,对破产债务人的重新回归社会设立“考验期”,具有现实意义。面对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社会诚信度缺失严重,法律监管乏力的状态,构建破产申请人失权制度,能够防止个人破产制度的滥用。
        复权制度是通过法律程序恢复被限制权利的破产人的权利,是对失权制度的回应,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公民各种法律权利与职业资格,使失权公民重新回归社会的制度。[5]对于复权制度,当前主要有申请复权、当然复权、申请复权与当然复权混合的三种复权模式,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当然复权制度显得过于轻率,申请复权制度又赋予了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以申请复权为主,以当然复权为辅的混合复权制度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三、结束语
        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对于打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僵局,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债务人早日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把执行不能案件从执行难案件中剥离,实现繁简分流,整合司法资源,重点打击藏匿资产逃避债务的抗拒执行行为,对于破解司法执行难题具有积极作用。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要充分考虑破产免责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通过制度的设计,给申请破产人带上“紧箍咒”,使个人破产制度真正发挥其疏解功能,破解司法执行难题,更好维护司法权威,提高人民对法治的拥护与信仰。
参考文献:
[1] 徐阳光.执行与破产之功能界分与制度衔接[J],法律适用,2017(11):18,26.
[2] 汤维建.《个人破产法》的立法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05):66,70.
[3] 李晓燕 鹿思原.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J],山西大学学报,2020(02):137,144.
[4] 许德风.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J].中外法学,2011(04):742,756.
[5] 杨显滨 陈风润.个人破产制度的中国式建构[J].南京社会科学,2017(04):98,104.

作者信息:刘政,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籍贯: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人,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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