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发表时间:2021/4/14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4月   作者:王馨悦 刘佳宁
[导读] 现阶段我国司法判决的执行中因没有个人财产可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难”现象多次出现。针对上述情况,我的观点是支持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本文将从破产制度的发展、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以及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二章将从个人破产制度与市场经济繁荣的关系、是否能解决法院“执行难”以及国际贸易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影响这三个方面阐述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华北理工大学   王馨悦  刘佳宁 063210

摘要:现阶段我国司法判决的执行中因没有个人财产可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难”现象多次出现。针对上述情况,我的观点是支持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本文将从破产制度的发展、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以及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二章将从个人破产制度与市场经济繁荣的关系、是否能解决法院“执行难”以及国际贸易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影响这三个方面阐述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章则是从个人信用体系、公民传统观念的改变、社会保障体系这三方面进行阐述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  可行性  必要性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并没有制定与破产有关的法律制度。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通过,此部法律仅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制度。1991年《民事诉讼法》通过,此部法律设立了“企业破产程序”一章内容,并规定了破产法适用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制的企业法人。现行的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适用的对象仅限于企业法人,不包括经济实体组织和自然人。在个人破产方面,我国依旧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现阶段我国个人债务的司法现状
        我国司法现状是有大量案件因为没有可以执行的个人财产,使得案件深陷泥潭。按常规思路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那么就应该裁定终止执行。但是这样的做法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债权人肯定不服司法机关的裁定,并从社会舆论的角度看,此种方法是行不通的。光从债权人角度出发,债权人关心的是将自己债权最大化,而不是节约司法资源。而这一点也与我们倡导的节约司法资源相违背。
        法院在客观上认定债务人没有可执行财产后,仍要将债务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当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后仍要执行。从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债权人的财产执行是一直持续下去的。
        从现行法律上看,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正在不断压缩,对债权人实现债务领域在不断扩张。此规定剥夺了债务人再次发展的可能。
        (三)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个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学界中就“个人破产”和“自然人破产”的使用上尚有争议。
        如果采用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也就是强调自然这个属性,那么可能会将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独资人等排除在外的情况。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若将“自然人”和“所有要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都纳入到个人破产法的主体范围,也是不可取的。“个人”应当是一个人,而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组织。所以“个人破产”应当包括“商自然人破产”和“自然人破产”。



        二、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个人破产制度为市场经济繁荣提供保障
        现行的企业破产法的主体范围仅包含企业法人,不包含个人,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严重影响司法执行效率。市场主体呈现的是多元发展,不仅有企业法人,还有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电商、微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的商主体。个人在遭遇市场危机时要以自己全部资产对其企业承担无限责任。随着消费时代的来临,需要给陷入债务困境但信誉良好的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让其继续创业,创在社会财富。
        (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需要
        “执行难”是我国法院开展工作中的一大问题,大量判决无法有效地执行,司法尊严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被执行人的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从本质上看即为破产。企业可以通过破产制度进行破产清算,个人却因为没有相应的破产制度,致使判决的执行陷入僵局。甚至被执行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司法判决的执行,更甚至于司法人员帮助被执行人逃避判决执行,损害司法权威,破换司法公信力。
        三、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一)个人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
        我国目前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用的维护、支配和利益请求进行了规定。我国的个人信用建设以个人征信档案的完善为基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基石。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明确个人财产的范围,避免债务人利用虚假破产脱逃债务。个人信用体系也可以作为破产人是否诚信破产的参考。
        (二)公民传统观念的改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现在贫困不是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的贫困,而是一种相对贫困。现在的商家也在不断地鼓吹消费者主义,为了赚钱设法刺激人们的消费欲望。消费现在成为了我国社会的最大特征。消费主义的形成和发展会不断的促使我们进行超前消费。花呗的推出,仅在不到一年就拥有了大量的用户。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自我价值认识的不断深入,消费仍将长期存在于我国社会中,这是一种客观趋势,相应的消费带来的个人债务增长也是不能避免的。
        结论:本文从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为市场经济繁荣提供保障、解决法院“执行难”、促进与国际化接轨这三方面论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保护恶意逃债行为这一问题,无需过度担心,个人破产制度只是将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这一情况从隐性变为显性状况,并通过法律寻找经济方式。从债权人角度出发,在没有个人破产程序前,想要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只能从外部出发,调查取证有难度,但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其财产由管理人接管,更利于查清债务人资产,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
参考文献:
[1]高妍蕊.个人破产制度是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J].中国发展观察,2021(Z1):49-51+55.
[2]刘英团.个人破产制度:是保护更是惩戒[J].金融博览(财富),2021(02):96.
[3]陈本寒,罗琳.个人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范围规则的本土化构建[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8(01):95-104.
[4]顾芳芳.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构[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1):65-71.
[5]唐灿.个人破产的经济法理论依据支撑[J].法制博览,2021(02):136-137.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