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法学院 临沂大学法学院 临沂大学法学院
摘要:经济全球化的态势蓬勃发展,尤其是开放的计算机网络环境为境外消费提供了充足的动力,产量了各种各样的摩擦。正是由于矛盾的不断出现,督促着我们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矛盾,才不断推动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发展。
关键词:涉外消费者合同 价值基础 法律适用
一、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矛盾和冲突
涉外消费者合同出现法律矛盾与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交易的不对等性以及各国法律之间的差异性,正确理解两者造成法律矛盾与冲突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我们解决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问题。
第一、涉外消费者合同当事人各方所处的地位上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是体现在消费者与经济者之中,通常而言,大部分经济者一般处于优势地位,反之,大部分消费者责处于劣势地位。就其二者相比的内容来看,主要是两者之间的经济实力,对于信息的掌控度,组织力和市场竞争力以及对自我救济能力等方面的比较中消费者的各项能力均比较差。其次是消费者的群体比较分散。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差距较为明显。
就二者的冲突来看,主要是因为二者的利益相互对立、制约,在双方都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便不可避免的出现战争。双方都想要保护自己的利益,寸步不让,协商是难以解决的,只有通过法律来解决,这种情况下,法律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关于涉外的情况应该怎样适用一直是难以解决的点。
第二、在解决涉外法律矛盾和冲突中适用法律和法域的矛盾和冲突
其次则是合同适用的法律问题,确认合同适用法律问题是一个非常困难的过程,先要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了解,争端解决条款虽然和涉外合同有所相似,但各国也拥有自己的独立性。而争端解决则大部分有两种,一种为仲裁管辖,一种为诉讼管辖。
二、涉外消费者合同所适用的价值基础
1.经营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往往垄断商品的定价权,并且通过格式合同做出对自己有利的交易条件,一般都是单方面的,往往利用免责条款将自己从责任中脱离出来。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过程当中,我们是不断转化自己位置的,在出卖人和受买人之间随着民事活动的变化而转变,因而把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差别抵消。在当下的社会,各方面都在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种功能、成分、造型等复杂、陌生商品扑面而来,不断的去面对新鲜的事物,消费者基本上处于一种没有选择权的地位,这也让各国政府越来越关注到消费者主权。
2.传统的国际私法追求的是形式正义,即要求相同的案件要有相同的判决结果,但在法律上只追求片面的形式正义是不可取的,也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
3.保护消费者体现了新时代建设世界和后现代主义的美好理想,后现代主义哲学认为,
当代社会各成员之间应当不仅仅是竞争关系,更应该在这个息息相关的共同体中,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当然,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不可避免的存在,所以,在涉外消费者合同中,侧重于保护消费者是必要的,不仅仅是后现代哲学的观点,是对新时代建设和谐世界的倡导。
三、解决涉外消费者合同冲突的法律适用所遵循的原则
各国中解决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原则不尽相同但大体围绕着几个原则来共同叙述,各国普遍的原则如下所述:
㈠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由于一方当事人处于弱势或者不利地位地位,在竞争力、信息掌控力、自我救济能力和经济实力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如果一味的追求公平,处于优势方会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主张权益,而弱势方难以主张权益,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或者侵害到弱势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双方处于相对平等时才是真的平等,才能更好的进行合同的履行。因此,在经济交往的长期实践中,自然形成了相应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并在各国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中加以规定。
弱者权益保护是在人们对法律价值追求变化的过程中产生的,是法律从注重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转变的必然结果。
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世界各国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都占据了一个相当重要的地位,是解决涉外消费者合同矛盾冲突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产生之初,就是为了解决日常交往中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意思自治原则,一开始就不是为了解决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是为了解决各国家在交往中的法律冲突,通过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从而解决国家间的法律冲突。
双方协议订立相关合同,当事人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在发生一些外部因素之时可以更快化解,使合同履行能够有充分的稳定性,保障合同的履行,即使出现问题,也能最快速度下解决问题,不造成一些后溪影响。
四、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1.没有对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定义做出明确的规定。
什么是涉外消费者合同?哪些属于涉外消费者合同?对涉外消费者合同认定的标准是什么?等问题均未做出具体规定,使得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外延和内涵不清给司法活动中的法律适用以及社会中消费活动带来很多争议,也可能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降低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
2.过于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
我国相关法律只规定了消费者单方面的意思自治,帮助消费者来改善在与经营者对比而处的不利地位。为了兼顾公平,当然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并不能很好的规范涉外消费者合同,也不能有效的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更对世界各国的秩序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各国应当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及相应法规,有力解决涉外消费者合同中的问题,促进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增长,全方位引导企业合作,积极促进世界企事业的交流合作。
参考文献:
⑴郑州大学2019《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⑵华中师范大学2017《论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
⑶河北经贸大学2016《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林晴 于成祥 孙铭
单位全称:临沂大学法学院
省市:山东省临沂市
邮政编码:276600
作者简介:林晴 出生年月1998.12. 性别 女 籍贯 山东汶上
于成祥 出生年月1999.11 性别 男 籍贯 山东沂源
孙铭 出生年月 2000.02 性别 女 籍贯 山东莒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