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新形势下的不动产统—登记档案管理

发表时间:2020/10/14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9期   作者:刘泽菲
[导读]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关于不动产的档案管理,实际也呈现出了一些新态势,具体就是统一化的不动产档案登记与管理。
        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关于不动产的档案管理,实际也呈现出了一些新态势,具体就是统一化的不动产档案登记与管理。这样一来,能够使得档案管理更加集约化,并且也统一了登记和管理方式,使得管理工作更加便捷和高效。同时,不动产档案的登记和管理也对于房产交易和社会整体有着较大的影响,以此将有关档案管理形式、方式以及体系等进行创新和完善,也更是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文基于此,探究新形势下的不动产统—登记档案管理。旨在为不动产档案的登记和管理提供些许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新形势;不动产档案;登记和管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要使不动产的所有权的设立或变更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就必须要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完成登记之日就可以视作不动产所有权生效之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登记业务时需要将不动产的位置信息、面积大小、使用状况等自然属性的特征和当前的物权归属情况进行全面真实的记录,也就生成了不动产登记档案。
        一、新形势下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
        (一)区域性
        新常态下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具有区域性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不动产的价值属性所决定的。从不动产的定义上来看,不动产就是指不可移动的财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土地等,这些财产一旦发生位置上的变动就有可能会使其内在价值大大降低,因此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时一般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进行认定,从而形成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档案,使其具备区域性特征。
        (二)法定性
        我国出台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登记程序来严格执行,产权人需要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来作为不动产认证的凭证,这些凭证最终都会被记录到不动产登记档案中,产权人一旦完成不动产的所有权设立或变更,就意味着所生成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具备了原始的法律效力,以此为依据可以保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性
        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还具有规范性的特点,主要就是体现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完成相关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之后,就要进行归档整理工作,所形成的不动产档案具有一定的保存价值,同时还可以随时被相关人员查询和调取。为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有效作用,就必须要保证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因此一般的不动产归档都有着统一规范的制作格式要求,只有按照这个规范生成的不动产档案才具备法律效力。
        (四)可变性
        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具有可变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不动产档案具有动态化特征。主要就表现在不动财产的所有权人在完成原始登记后,有可能会发生后续的产权变卖、抵押和转让等的变更,这些变化都会影响不动产登记档案中的对应的产权信息,这就要求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必须要根据所有权的变动对档案中的内容进行修改,以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无论不动产登记档案中的信息如何变动,其特定的法律效力是不会变的。
        二、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可以降低登记和交易成本,有助于提高不动产市场发展效率
        不管是对于政府机构还是民众来说,减少分散登记的部门或是取消多地重复登记而在一个地方统一登记,都能够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大大降低了登记成本和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方便了民众为个人不动产产权办理登记手续,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有利于保护交易市场安全,有助于社会经济市场规范发展
        由于登记的严重分散,信息不能得到全面披露,就有可能出现一房多卖、重复抵押、住房权属不清、个人多地有多套房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还利用制度漏洞用房地产进行欺诈,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登记机构整合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相关途径查询了解不动产的详细合法信息,避免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三)掌握公民住房信息,有助于国家制定科学有效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中央出台的保障房分配政策,因为没有统一公开的住房信息查询系统而使保障房的实际分配有失公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职能部门全面掌握居民购置和使用房产信息,改善楼市供求关系,抑制投资需求,为国家全面制定住房产业政策和楼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
        三、新形势下的不动产统—登记档案管理
        (一)完善不动产登记机构职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具有社会化服务功能,但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能不明晰,导致在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时经常出现职能重叠、交叉与冲突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应完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权。因此,政府部门应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设置专门的机构专司这一事务,然后专门对相关的登记业务、资料以及工作人员进行资源整合,这样才能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从而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标准的服务。
        (二)制定责任明确的法律法规
        针对法律尚未对因不动产登记机构自身疏忽引起的公民权益受损,以及因不动产登记人随意修改信息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现象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问题,我们还应及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这样在出现问题时,就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责任的划分,并根据划分的责任对涉事单位、个人及有关当事人进行严肃清理或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负责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完善林权和海域配置的登记系统
        不动产不但具有属地性和不动性这两大明显的特征,还具有一定的空间化特点。目前,随着我国在土地和房屋登记管理系统开展精细化管理工作,使这两个领域的登记工作开始向着立体化的方向发展,在林权和海域这两个领域设置的登记系统也应该跟随土地及房屋登记管理系统,向着图文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为此,我们必须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对林权和海域等不动产的权籍展开全面的调查工作,切实做到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清晰、界限无争议,且单元构造精准,同时,根据相应匹配挂接快速生成与之相应的不动产权单元号,然后进行登记发证,确保法证准确、真实且合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向着图文一体化的方向发展,有效保障不动产的权籍调查成果通过审查并入库。
        (四)强化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技术
        由于我国各地不同不动产登记部门都掌握着各自领域海量的登记数据,但因为在数据整合、业务流程整合以及信息系统整合方面尚未做到全面、快捷和实用,无法进行信息的共享。因此,我们必须积极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集不动产发证与档案查询于一体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以此强化我国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信息。为此,我们必须积极借助互联网和GIS技术,并以此为支撑,构建出内外联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共联互享,并确保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权威性与准确性,从而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结论
        不动产档案的登记和管理实际呈现出区域性特征和可变性特征,并且当前不动产档案管理也更向着集约化和统一化方向发展。进而确定不动产档案登记和管理的统一化,实际能够对不动产档案管理带来更大的变化和影响,也有着更多就的作用。所以本文探究新形势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实际能够对不动产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发展提供重要建议和意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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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耿长荣.新形势下不动产档案集约化管理思路分析[J].黑龙江档案,2020(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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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刘芳.浅析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作用及措施[J].办公室业务,2020(10):13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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