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 550000
摘要:随着经济和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每一个保密工作者都要时刻以永远在路上的韧劲,驰而不息加强保密系统建设,坚决反对保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大兴实干、尚能之风,增强宗旨意识,切实掌握新时代国企保密工作的特点规律和面临的严峻形势。
关键词:保密审查模式;保密资质;分类管理
引言
对承担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审查,但审查主体、标准和方式并不统一。根据国外经验和国内其他行业做法,建议采取分类管理思路,对一些重点涉密行业单位继续实行保密资质管理,对互联网服务等新兴涉密行业单位实施准保密资质管理,对大部分涉密行业单位则由委托单位负责审查,但要进一步完善审查标准。
1事业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
事业单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紧密联系、不容分割,保护事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就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商业秘密集合了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智慧,是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特别是笔者在前文所述《民法总则》已将其列为知识产权范畴,那么就可以肯定它是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事业单位由国家出资形成,国家或其授权机构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使得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中的得以运作、调配,最终实现出资目的。从这一角度,事业单位与其他法人组织无异,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市场竞争,承担市场风险。作为市场主体,商业秘密是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一方面,与国内市场的民营资本竞争;另一方面,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竞争。在这一过程中,商业秘密若不能得到有力保护,则会使国有资产受到侵害。
2保密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
2.1国家保密局组织实施的保密审查
其一是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许可,其制度规定为国家保密局、工商总局等联合印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992年颁布,2019年最新修订);其二是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许可,其制度规定为国家保密局颁布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01年颁布,2019年最新修订);其三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其制度规定为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部联合印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颁布,2016年最新修订,未公开);其四是涉密载体定点维修维护和销毁。国家保密局建立保密技术服务中心,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提供国家秘密载体(包括涉密计算机和其他涉密信息设备)维修和销毁服务。其制度规定为《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颁布)。
2.2保密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有些企业领导干部和员工认为保密距他们很遥远,对保密工作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以及失泄密造成的影响认识不够深刻和到位,甚至有些员工因对保密管理要求不理解而产生畏难和抵触情绪;同时对涉密人员管理、出国(境)管理、涉密计算机、涉密载体等内容没有全面、系统、规范的认识,也缺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保密基础知识的支撑。
2.3审查制度规范问题
有专家认为,保密法和实施条例只规定保密部门有保密审查权,并未明确其中包括行政许可。目前作为3项保密资质审查制度规范的国家保密局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偏低,建议上升为部门规章甚至行政法规。还有专家认为,应制定出台统一的保密审查办法,将资质审查和普通审查均纳入其中,并建议称为“涉密业务经营单位保密审查办法”。
但也有专家认为,机关、单位对涉密业务单位的普通审查,情况复杂多样,未必需要统一标准,而且保密审查只是涉密采购的一个环节,在《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所规定即可。
3企事业单位保密审查制度的改革思路
3.1强度审查虽然依附于其他主体和行政行为实施
但产生类似资质许可的法律效果,是操作比较灵活又有较好效果的一种模式。根据目前保密工作实际,个别行业可增加类似保密审查。比如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其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查,从业人员也必须掌握保密法知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将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作为许可审查的条件之一,但未明确定性为保密条件,且未对从业人员保密条件作出规定。要求该行业建立类似涉密测绘模式的保密审查制度,不仅符合保密法和行业实际,而且与现有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可以很好融合。
3.2建立系统的商业秘密管理组织架构
首先,保护商业秘密,就是对单位技术和经营管理信息的保护,因此,事业单位商业秘密的管理应当由与经营和技术联系较为密切的机构负责,特别是《民法总则》确已将商业秘密纳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笔者建议,应由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商业秘密,且一般来说,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管理是同一机构,这样即保证了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资产被管理,又实现了商业秘密与专业技术的融合,确保了在技术信息中充分发掘商业秘密,并通过商业秘密管理实现对技术的保护。其次,商业秘密管理应当是一项统筹性、全局性的工作,在明确归口管理机构之外,需要搭建以科研生产、经营、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业务分工负责的商业秘密管理组织系统。科研生产管理机构承担着具体项目的研发、工艺、生产等管理工作,是技术信息输入和输出的重要环节和通道,应当负责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管理的具体工作;经营管理机构承担着战略规划、经营指标、资金运作等职能,应当负责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管理的具体工作;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的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涉及商业秘密人员上岗、在岗、离岗管理。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整个商业秘密管理组织系统中,需要法律机构的充分介入。商业秘密终究是一个法律概念,基于商业秘密保护,可以实施法律行为,构成法律关系,形成法律责任。因此,在商业秘密管理中,必须重视法律作用的发挥,一是在制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和划定商业秘密范围、保密期限、人员知悉范围等工作中,法律负责合法性审查;二是在对外合作、交易等活动中,法律要事先审查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降低商业秘密被侵害的风险,明确侵害商业秘密的后果和法律责任;三是当商业秘密明确受到侵害时,应当以法律机构为主,协调具体业务部门收集证据,及时通过司法手段挽回损失。
3.3加强定密管理
保密委员机构成员认真学习《国家秘密定密工作指导手册》,加强定密规范管理,界定公司的商业秘密内容,明确各部门经理是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负责人。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员工进入公司时,应接受保密教育。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3)专有生产技术及新生产技术;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账户和账号;7)其他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项。
结语
商业秘密是关乎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企业在同行业领域保持核心竞争力,依托创新手段创造价值的主要驱动力,企业既享受保护商业秘密带来的利益,又承担着因商业秘密遭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风险。为事业单位改革和提质增效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国家保密局.外国保密法律法规汇编[M].金城出版社,2009.
[2]刘玫.国防军工企业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科学性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1,31(15):10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