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渎职犯罪主体刑事政策的审视与完善

发表时间:2020/9/21   来源:《中国教师》2020年12期   作者:高习智
[导读] 所谓渎职就是玩忽职守,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
        高习智
        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辽宁  沈阳  110161
        摘要:所谓渎职就是玩忽职守,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我国法刑法典对渎职罪有明确的说明,并且虽则时间的推移不断的更迭,国家工作人员会根据事件事实和法律规范对渎职的概念进行变迁。目前来看,渎职犯罪主体涵义正处在逐步适应的阶段之中,根据刑事政策的变化,渎职犯罪的定位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本文对渎职犯罪主体刑事政策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刑事政策的完善方向。
        关键词:渎职犯罪;刑事政策;政策完善

        我国是法治国家,不同的罪名会有不同的判决方式。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需要对犯罪进行准确的分类,构成有逻辑、有层次的规范体系,以罪刑法为基础,进行合理正确的定罪量刑。类罪划分不仅实行行为具有相溶性,主体之间也需要具有共通性。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管理不断发生变化,渎职犯罪主体的界定难度不断增加。在渎职犯罪界定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刑法规范,还应该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分析。从长远的角度来审视这个概念,分析刑法概念动态图像,了解形式发至的发展动向,考察渎职罪主体的变迁情况,从而进行政策法规的完善和丰富。
一、渎职犯罪主体刑事政策变迁的趋势
        刑法是我国的基础法,刑法对各种犯罪都有分类,公职犯罪也不例外。通常,公职犯罪会分为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两种。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则在渎职罪的范畴内,国家工作人员则属于其他公职犯罪主体,在立法中区分犯罪主体是对刑事政策的考量,从主体区分来区别对待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从而使刑罚措施更有层次,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性化。因为需要对主体进行区分,所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界定上存在立场的差异,进而出现身份说、财产性质说等多样化的观点。早在1979年,《刑法》种就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规定,到了1997年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规定,从渎职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收缩的过程[1]。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规范不断完善,渎职犯罪主体之间的差别逐渐缩小,但司法机关对主体进行补充完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刑事政策的转换。从犯罪规制的广度和力度出发,对刑事政策进行多种多样的组合分类,通常可以分为四种,分别是:严厉模式,具有严密的罪状设计和严厉的刑罚;不严厉模式,与严厉模式相反,罪状不严密,刑罚也不严厉;严而不厉模式,这种模式下法网严密,但刑罚不严厉;厉而不严的模式,该模式下刑罚严厉,但法网不严密。
二、渎职犯罪主体刑事政策的完善与定位
(一)不严厉渎职犯罪刑事政策问题审视
        在早期,我国实行政企不分制度,在该制度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且正在社会转型阶段,各种政治、经济、制度都处在变迁中,各类问题层出不穷。我国人事制度比较复杂,人员机构职能没有明确的发话,所以刑法无法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进而导致刑法中出现不严厉的刑事政策,无法准确眼里的处理渎职犯罪主体,需要保障张力和弹性。因此,在事发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案件认定和受案管辖中认罪认定标准混淆的情况,会进一步影响犯罪与否、犯罪程度的划分和界定,不利于刑事政策对该犯罪内容的规制。

总的来看,渎职犯罪主体刑事政策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主体争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界定别协调。针对这两项问题,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已经做出选择。为了解决这两项问题,早在2002年,我国立法解释就对渎职犯罪主体认定做出概括性规定,次年司法解释中又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2]。从立法解释向司法解释变迁的过程中,渎职罪主体明显发生了界定上的变化,主要对潜在犯罪尽可能的涵摄,细化了渎职犯罪入罪标准。根据这些变化可以看出,渎职犯罪的刑事政策已经从不严厉模式转向严而不厉的模式。
(二)严而不厉渎职犯罪刑事政策模式转向
        从上文内容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变化,我国刑事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变迁,逐渐演变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就是说根据犯罪状况、社会形式,刑事政策会不断变化,在刑法中对不同罪刑结构比例和刑罚权发动对各类犯罪进行规制,渎职犯罪的礼法和司法活动必然受到刑事政策的影响。适时的转向对刑事法网的完善、犯罪主体的规范、犯罪查出率的提升都有帮助。在刑事立法的过程中,只能从两个方面对法网进行严密,一方面是以犯罪案发的特点为基础,在立法的过程中选择升降入罪门槛。另一方面是根据施法实践中的问题,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刑法概念进行细化,通过解释的方式,可以进一步明确刑法概念的内涵。在刑法中,渎职犯罪的限制条件有很多,包括犯罪主体身份、犯罪主观方面过失、犯罪动机等等,更多的设置犯罪构成条件,就表示渎职罪的认定次数增加,在主体概念模糊的情况下,主体认定比较困难,不利于严密刑事法网。所以,针对隐蔽多发的渎职犯罪,立法技术应该对构成条件进行简化,将徇私等主观动机要素删掉,引入符合罪过理论。在提升查出率方面,主要体现在提升犯罪发现能力和可以对主体外延作出扩张解释两个方面。通常,要对渎职犯罪进行严厉的查出,就必须具备良好的犯罪发现能力。由于该犯罪具有隐蔽性,所以查处难度较大。犯罪证据采取难度大,需要监督检查部门加大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侦查手段,在群中监督的同时,做好侦查工作,借助特殊技术手段进行证据采集,发挥群中的监督作用。
(三)严厉渎职犯罪刑事政策模式定位
        理论上,严而不厉的模式可以作为最理想的规制模式,但并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采用该模式进行调整,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社会情形选择不同的模式,或者采用多种模式组合的方式。一方面,渎职犯罪不能容忍,如果国家公职人员违背职务活动,利用权利谋取私利或滥用权利,则是对民主政治的破坏。如果出现贪污腐败、渎职弄权的情况,会动摇公职在社会群众心中的地位,影响国家功能发挥作用[3]。所以,不仅要严密刑事法网,还要采取严厉的刑罚。在刑事政策完善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域外渎职犯罪规制模式,根据国内的实际犯罪情况和社会情形,合理借鉴域外的经验。如《德国刑法典》、《日本刑法典》等等,这些法典中都对渎职罪有所规范。
结语:
        综上所述,渎职罪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不仅会破坏民主政治,还会威胁国家功能作用。所以,要采取严厉的刑罚政策,对渎职罪进行明确的规范。在刑事政策完善的过程中,渎职罪主体的界定难度较大,需要根据各种条件和各类需求进行界定,逐步促进刑法的完善,加强法治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余书金.对渎职犯罪主体认定的逻辑思考[J].学习与实践,2018,418(12):68-74.
[2]杨扬,张宝方.论我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的完善措施[J].理论观察,2018(7):104-107.
[3]张澎,姜金良.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作为渎职罪主体的认定分歧与解释规则[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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