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保护性设施设计研究

发表时间:2020/8/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0期   作者:邬博
[导读] 摘要:自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建立遗产保护体系,外环境逐渐承担起提升文物建筑价值存续能力的重要功能。
        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100088
        摘要:自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建立遗产保护体系,外环境逐渐承担起提升文物建筑价值存续能力的重要功能。我国自21世纪以来,通过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与文物保护单位登录制度大幅推进了文物建筑保护工作进程,但在以文物建筑保护为目标的外环境更新建设方面经验不足。文章对文物建筑保护性设施设计进行了研究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文物建筑;保护;设计
        1前言
        20世纪90年代末,李岚清同志在国务院分管文物工作,对几年来文物利用的理论探讨进行了全面总结,深刻阐述了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他在2002年12月20日召开的全国文物工作会上讲话指出:要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对文物的合理利用……保护文物和利用文物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有效地保护好文物,才能为合理利用创造必要的前提,而合理的利用又能促进对文物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文物不仅不妨碍文物的保护,而且利于促进保护……在利用文物方面,要有科学的态度,既不能只讲保护不讲利用,也不能急功近利、竭泽而渔,关键是利用要合理……要通过加强管理实现对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要确定合理利用文物的内涵、途径、手段和办法,努力实现文物的永久保护、永续利用。他的总结观点得到普遍认同,文物保护和利用关系已经彻底明确,一个时期以来关于文物的保护与利用关系问题的争论基本尘埃落定。
        2文物建筑保护设施设计原则与策略
        2.1文物建筑保护设施设计原则
        作为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设计之初就需要遵循文物建筑保护体系中的方法论原则。具体如下:(1)原真性原则。文物具有多方面的价值,是文化史和社会史的活见证。因此,不能只着眼于它的艺术或风格,而更重要的是应该着眼于它所携带的全部历史信息。(2)完整性原则。要保护文物建筑的环境,不要切断文物建筑跟它所在环境的联系。(3)可逆性原则。凡在修缮过程中加之于文物建筑的加固、连接构件和更替构件,都应该易于拆除并且不因拆除它们而损伤文物建筑的原有部分。(4)可识别性原则。保护工作中添加部分必须用跟原有部分不同的材料,必须跟原有部分显著不同,以避免混淆。要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的可续性。同时,添加上去的东西必须可以去掉而不损坏保护的部分。(5)科学性原则。在维修文物建筑之前,必须作历史的和考古的研究,一切工作必须有确凿的证据,决不允许只凭主观臆想而妄加推论。(6)最小干预原则。凡是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文物建筑保护原则既是文物建筑保护性设施建设的约束条件,也是其指导思想。人们在评价一个文物建筑保护性工程的优劣与否,是否达到所需的保护效果时,首先的评判标准就是这些原则。
        2.2文物建筑保护设施的设计方向
        根据文物建筑保护原则,文物建筑保护性设施设计策略应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1)在设计工作中,需对文物建筑的现状进行勘查评估工作。对文物建筑所处的环境状况、文物建筑本体的病害情况及历史资料进行详细地记录调查。对所获的数据信息进行整理,绘制文物建筑现状测绘图纸并记录保存。文物建筑的价值与内涵对建筑设计存在着重要影响。文物建筑不仅在美学方面,而且在历史文脉、历史信息传递方面影响着设计策略,也为设计元素的应用提供可靠的依据。文物建筑的价值评估在保护工作中起着重要的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保护设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和步骤。(2)新建保护性设施的结构要符合保护条件,建筑的结构基础不能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损害和影响。保护性设施的结构选型,必须从文物建筑保护的角度出发,一般选择较大跨度并且无视线遮挡的结构体系来对文物建筑本体进行覆盖。大跨结构指竖向承重结构为柱或墙体,屋盖用钢网架、悬索结构或膜结构、混凝土薄壳等大跨度做法的结构形式,此类结构能够实现建筑内减柱或无柱的需求。对于完全封闭型的保护性设施的设计建造要结合封闭环境中的微气候监测调节,合理的安排排水、湿度、照明、通风设备。设备的安置不能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影响。(3)保护性设施与其他建筑一样,在达到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其外观造型有着丰富的选择。文物建筑本身的类型、形态、区域、文化等具有极大的多元性,设计的要求、原则、政策等条件也有一定的主观性,所以对于保护性设施来说,体现文物建筑历史内涵和展现建筑创造力的外观设计有很强的表达作用。在不对保护本体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会采用多种设计方式,将文物建筑所要传达的历史信息结合多重手法共同呈现。(4)建筑材料通常与保护性设施外形的风格相对应。既可与环境相联系,或体现地域、象征等标志性,也凸显建筑的结构技术特征。通过建筑材料的合理组合更充分的提高设计的表现力。传统材料的应用对于新建保护性设施与文物建筑原有历史环境和地方文化的融合有着促进作用,给参观者以归属感。现代材料的作用同传统材料一样不可忽视,并且近年来有较快的发展。恰当的使用钢和玻璃等轻型的现代材料与构件,利用其透明、轻薄、光洁等特点,与文物建筑的沧桑古朴形成鲜明的对比,凸显文物建筑性格的同时,又能显示出现代工艺的精巧特点,也能为文物建筑提供很好的展示条件。
        3文物建筑保护和利用存在的误区及不足
        3.1文物建筑的保护和改善民生相矛盾
        部分民众狭隘地认为保护文物建筑妨碍了生活,使保护文物建筑和改善民生之间形成一种矛盾。如2012年,广西昭平县黄姚镇李杰与其叔李国雄以住房是危房为由,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局备案的不可移动文物点“亦孔之固”门楼(景点)相连的自家房屋拆除,拟新建房屋。

从2008年开始,西安市政府将文物保护和改善民生的两道难题一起做,对大明宫遗址区整体拆迁,10万居民全部拆迁妥善安置到大明宫遗址公园隔壁新建设的小区。由此可见,文物建筑的保护和改善民生并不是对立不可调和的矛盾,而是可以并举的。
        3.2文物建筑保护和利用意识不足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方面是民众对文物建筑保护和利用认识不足,缺少保护意识,过度注重文物建筑的利用,片面认为文物建筑保护和自身毫不相关。更有甚者,还有部分人渴望通过文物建筑获得一定的利益,因而有时发生在利用文物建筑的过程中损坏、损毁文物建筑的行为。另一方面表现为有的地方政府对文物建筑保护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当出现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冲突时,表现出明显趋利性,甚至不惜拆毁文物建筑的行为。如湖北红安县七里坪镇政府拆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七里坪革命旧址之“国共合作谈判旧址”建筑本体而建新建筑;贵州省独山县政府引进贵州银象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中央城”房地产项目,于2016年8月19日强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龙家民居。
        3.3文物建筑保护和利用社会力量参与不到位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是文博事业发展的必然。文物认领、志愿服务都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的有效形式。从现实看,当前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和利用的力量依然比较薄弱。
        4文物建筑保护和利用方法路径
        4.1完善文物建筑保护和利用法律法规体系及加强文物巡查执法
        目前,中国已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主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文物利用方面的法规、标准、规范还有所欠缺。如关于文物保护利用的法规和规章较少,仅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2019年12月27日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等。要实现合理科学的保护利用文物建筑资源,急需健全文物建筑资源的保护利用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划定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红线和底线。此外,在加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同时,需要建立监察制度体系,加强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的巡查执法,对巡查执法发现有破坏文物建筑的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制止,并加大执法惩处力度,保护文物利用的安全。
        4.2增强全民及政府机构的文物建筑保护和利用意识
        文物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是关系传统文化、中国建筑文化艺术发展与传承的工作,仅靠文物部门的力量难以做到全覆盖。为此,文物部门创新工作机制,建立文物保护利用宣传长效机制,利用“文化遗产日”和“518国际博物馆日”等契机,让民众了解文物建筑保护工作基本知识、法律法规,强化民众对于文物保护工作的认知,从而形成全民保护文物建筑的一种社会风气和氛围,为文物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奠定基本的群众基础。更重要的是,要强化各地方政府和机构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责任和认识。
        5.3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和利用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和利用,应坚持服务大局原则。相关政策的制定要紧密结合特色小(城)镇建设、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文化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等相关政策,不仅要改善环境,提高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品质,而且要和打造业态、发展产业相结合,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具体来说,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在明确各方责、权、利的前提下,经济激励手段必不可少,文保基金支持、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税费优惠等是较为常用的手段。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利用,要充分发挥现有全国性和地方性文物保护基金会的平台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釆取社会募集等多种方式筹措保护资金,用以支持财政资金范盖较薄弱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点的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
        6总结
        一个世纪以来,外环境作为文物建筑的外部空间延伸,在空间范围、功能承载、设计方法论等方向均有一定的拓展。在语义层面普遍形成共识,即外环境的所指既包括物质实体,也包括文化内涵。在如何看待“文物建筑本体”与“外环境”之间的关系层面产生了两种典型视角,一种是以“文物建筑为核心”,另一种是将“文物建筑与外环境一体化”,这两种视角决定了各国外环境法规的不同。在设计方法论层面将建筑学科对于“原真性”保护的探讨向外部空间进行了延伸;在文化遗产保护层面与文化景观对照进行了拓展研究;在数字技术应用层面对过去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域的各项技术进行了挪用,提升文物建筑外环境设计效率的同时拓展了技术的应用场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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