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行政法原则的比较与启示

发表时间:2020/8/10   来源:《文化时代》2020年6期   作者:窦怡安
[导读] 行政法学的发展是检验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发展情况的重要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国内社会民情变化巨大,行政主体如何正确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使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当代行政法学研究的方向之一。因此,比较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国家间行政法的异同,参考借鉴吸收他国行政法的经验与优势,以此促进我国行政法体制的逐步进步与完善。
四川省成都西南民族大学
       
       
        摘要:行政法学的发展是检验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发展情况的重要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国内社会民情变化巨大,行政主体如何正确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使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当代行政法学研究的方向之一。因此,比较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国家间行政法的异同,参考借鉴吸收他国行政法的经验与优势,以此促进我国行政法体制的逐步进步与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学、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一、大陆法系行政法
       
        此篇中大陆法系行政法主要研究法国的行政法。法国被称为现代行政法学的发源地,其产生的标志是建立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经济、政治基础之上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诞生。行政法院的功能是保证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控制以及保障公民权利免受行政权的随意侵犯,并通过行政系统建立的行政审判制度来实现这两个目的。法国行政法的根本依据逐渐来源于均衡原则以及行政法治原则。所谓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包括:(1)法律依据的根本来自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活动范围仅限于法律授权范围之内,即法无授权不可为。(2)需要遵循法律依据下才能进行行政行为。这不仅要求行政行为的实施须有法律根据的支撑,更要求了行政行为实施的过程要形式合法、目的合法和内容合法。(3)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积极的行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即行政机关行为不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目的和方法同时还要积极地保障法律的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近代法国逐渐得到重视,在这种需求下诞生了行政均衡原则。二战后法国行政法院逐渐独立于行政机关,理论体系不断完善。与此同时,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控制愈加困难,行政均衡原则应运而生。其根本要求是“合理均衡”,本质是行政法院通过对案件均衡性的审查来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应用,以此来保持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二、英美法系行政法
       
        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为代表。英国行政法中自然公正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越权原则三大基本原则为英国行政法的发展建成了框架。自然公正原则可概括为两条重要的程序规则分别是排除偏私原则和公平公证原则。排除偏私原则的内含是从程序正义角度要求一个行政决定必须要由与其无利益牵连的人作出。在此之间,追诉人和裁判官需要不同的人来担当。公平听证规则由以下三点形成:第一,公民可以进行自我辩护;第二,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告知公民;第三,公民能够得知行政机关的论点和依据。合理性原则突出作用在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英国司法审查中的判例逐步发展而来。违反合理性原则是:官员在使用行政裁量权时违背了法律且动机不纯;官员滥用行政裁量权,其中包含了错误的判断与跟审判无关的因素而造成了不正当地行使自用裁量权。对于越权无效原则的定义是:官员需要根据法律授权中的条例才能行使行政权力,如行政行为超过了法律界定中的条例,该行为是不被肯定的。越权的行为其中涵盖了以下几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记录案例显示法律错误,违背公正原则等等。越权无效原则是从英国宪法两大基本原则“法治原则”和“议会主权原则”共同构建而来的,并成为行政法中的一个中心原则。

根据议会主权原则,法院无权过问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合法只能无条件的适用,因此只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法律授权范围之内法院就无权管辖该行政诉讼。
       
        三、两大法系之间的比较
       
        有的学者将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从性质上来说,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强调国家意志以及公共利益,是产生于行政权运行的需要。而行政法约束力的主要来源是什么呢?事实上是来源于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力,其他国家机关并不具有约束行政法的能力。另外,行政行为的实施要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同时满足实质要件的要求。因此,行政法是一种自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侵犯司法权和立法权主要由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来约束,因此,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为控权法;从行政法的地位上来说,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则是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是实现职能和权力分立的工具;从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上来说,大陆法系行政法是一种权利法。从这个角度看其关注研究的侧重点主要是行政行为,对于保障行政功能的正确实现的程序并没有太多关注。但是在英美法系中,行政法更表现为是一种程序法,他们更关注行政行为实施的程序以及各种利益纠纷救济程序,因此在自然公正原则与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形成了各种立法、执法、听证、裁决以及司法审查程序。
       
        四、对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启示
       
        首先,从两大法系控权模式之间的差异来探索行政法的目的与职能,进一步明确行政权力的实施范围与职能划分,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第二,实现行政法学从公共管理职能到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转变。完善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行政行为程序和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从内部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目前我国纠纷解决的方式较为单一,解决违法行政的手段以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赔偿为主, 所以完善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加强行政救济相关立法规定,内外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控制与制约。第三,从注重行政法程序正义到努力实现行政法效益价值,在注重程序的同时明确行政行为的目的,以行政行为最终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文化复兴以及社会民生的改善为准绳。最后,我国司法应当意识到行政法学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不仅仅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解决滞后性的问题,加快构建与行政实践紧密相连的行政法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尚海龙.论英国行政法的程序正义原则[J].学术论坛,2007年
       
        [2]王锡锌.程序正义之基本要求解释:以行政程序为例[J].行政法论丛,2000年
       
        [3]唐汇西.行政法上自然正义理论初探——以英美法为考察对象.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
       
        [4]魏勇.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0年
       
        作者简介:窦怡安,1999年出生,女,就读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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