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的 在眼科优质护理服务病房中实施点药安全管理后的效果展开分析。方法 此次研究将2017年2月—2019年2月期间收治152例眼科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均给予优质护理服务,采取常规管理的76例纳入对照组,采取点药安全管理的76例为研究组。对比两组管理效果。结果 研究组中点药差错事件以及眼压增高和术后感染、并发症的发生率均高于对照组,差异显著,P<0.05.结论 在眼科优质护理服务病房中实施点药安全管理后能够有效提高点药安全性,降低不良事件的发生,应用效果显著。
关键词:优质护理;眼科;病房;点药;安全管理
眼科疾病的治疗主要依靠药物以及手术,眼科药物类型中眼药的使用途径较广,与口服药相比,眼药使用时药物直接作用于眼睛更具有靶向性[1]。眼科使用的眼用药种类较多,而该科室收治的病人较多,疾病类型趋于复杂性,在使用药物时需要根据患者个人差异性规范点药,点药操作不合理容易诱发安全事件,因此要重视点药安全管理。本文将我院152例眼科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及常规安全管理作为参照,评估点药安全管理应用后的疗效。现将研究过程总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此次研究将2017年2月—2019年2月期间收治152例眼科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均给予优质护理服务,采取常规管理的76例纳入对照组,组中男女比例(46:30),最大年龄62岁,最小龄20岁,年龄均值(45.9±4.2)岁;采取点药安全管理的76例为研究组,组中男女比例(47:29),最大年龄66岁,最小龄22岁,年龄均值(46.3±4.1)岁。两组患者的基础资料无明显差异,P>0.05.研究前已通过当地医疗伦理组审批,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1.2方法
所有患者均给予眼科优质护理,将常规点药管理基于对照组,仅对眼药做类别管理同时就患者的病情进行监测[2]。研究组中实施点药安全管理,着重针对眼药放置盒进行管理,在此基础上区分左右眼,床头张贴相关安全标识,用来警示和提醒患者以及护理人员。医院使用的特殊眼药放置在自制眼药盒中时需要加强密封,同时外包装张贴特殊标识。这类眼药通常是指具备一定毒性可诱发不同程度不良反应的药物,包装处严格标明药物品名和规格[3],同时加强这类药物的使用操作。特殊眼药的给药操作需由护理人员完成,为明确责任可落实责任包干制度,1名护理人员对接2—3名患者,护理管理过程中展开一对一的健康宣教,针对普通眼药的点药方法做专业指导,同时告知治疗过程中合理用眼的重要性。提出不良生活习惯对眼睛的伤害,全面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自我管理意识。在此基础上为全面实现点药的安全操作,可就专科护理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细化管理服务质量和护理人员点药操作前后个人卫生的管理制度。
1.3评价指标
观察两种管理方式下点药差错事件的发生率,包括药物不良反应与眼药丢失两种。同时对比眼压增高、术后感染以及并发症的发生率。上述情况发生率越高说明管理效果越差。
1.4统计学方法
用SPSS25.0统计学计算器处理数据,计量资料“±S”,计数资料“n[%]”,差异用“t”及“x2”表示,P<0.05。
2.结果
研究组中点药差错事件以及眼压增高和术后感染、并发症的发生率均高于对照组,差异显著,P<0.05.如表1.
表1.两组患者实施管理后不良事件发生率(%)
3.讨论
眼科疾病治疗多以眼药和口服药以及手术、微创等方法介入治疗,眼药是主要针对眼科患者所采取的一种药物类型,直接作用于眼睛,针对性较强[4]。但眼用药可使用类型较多针对的病情不一致,而且部分特殊眼药的使用存在一定药物毒性,有致盲和增加眼压的风险,鉴于此,点药操作的安全管理是确保眼科患者生命健康完整的重要实施策略。我院近年来针对眼科病房实施优化护理干预,但在此基础上加强点药安全操作的管理规范能够提升眼药的使用安全性,全面降低眼药使用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为证明点药安全管理的实施效果,本文结合我院2017年2月—2019年2月期间收治的152例眼科患者作为研究对象,以常规点药管理作为参照,研究结果显示:研究组中点药差错事件以及眼压增高和术后感染、并发症的发生率均高于对照组,差异显著,P<0.05.这说明相比于常规点药管理,点药安全管理的实施效果更好。
综上所述,在眼科优质护理服务病房中实施点药安全管理后能够有效提高点药安全性,降低不良事件的发生,应用效果显著。
参考文献:
[1]谢德淑,史明艳.点药安全管理在眼科优质护理服务病房中的应用疗效评价[J].医学食疗与健康,2020,18(02):156+158.
[2]杨欢欢.点药安全管理在眼科优质护理服务病房中的应用效果分析[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9,19(19):200.
[3]陈海青,金敏丽,袁朵,冯月清.点药安全管理在眼科病房中的应用[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9,27(03):188-189.
[4]张蕾,任艺.点药安全管理在眼科优质护理服务病房中的应用效果分析[J].新疆医学,2017,47(05):556-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