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阻力及对策建议

发表时间:2020/5/11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33期   作者:陈伍
[导读]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让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让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全覆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
        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集团)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部署安排,学思践悟,着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坚持纪委姓纪、纪委言纪、纪委执纪,坚持把“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各环节。近几年来,环保集团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勇于揭短亮丑,敢于动真碰硬,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和阻力,亟待我们研究和解决。
        一、集团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举措
        转变工作理念思路。行动源于理念,自觉源于警醒。构建国有企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需要我们加大正本清源力度,强化治本之策,发挥好党的纪律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根本性作用,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防止干部带病前进。近两年来,环保集团着力强化对“四种形态”科学内涵的学习理解和把握,环保集团纪委通过宣贯传达上级精神、召开纪委研讨会、纪委中心组专题学习会等形式,组织集团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深入学习中央纪委关于“四种形态”重要论述精神,使全体干部悉心领会、领悟中央和省国资委党委等上级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国资委党委和本单位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传递给每位干部,准确把握“大多数”与“极极少数”、“治标”与“治本”、“严管”与“厚爱”等关系,并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四种形态”、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要求,取得了“传上情、解疑惑,聚共识、促工作”的效果。
        深化作风建设。严格用纪律约束党员干部,堵住源头初始,建立“咬耳朵”“扯袖子”的常态化机制,把“四种形态”真正体现和运用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在转变干部作风和纠正“四风”方面,推进作风建设常态长效,健全完善“四风”问题监督检查、督查督办、通报曝光、问责追究机制。重点加强落实八项规定和“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集团年初制定的“每月一监督”工作计划,并紧盯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抓住中层以上干部、重点敏感岗位人员等关键少数,开展重大项目和重要节日廉洁教育和监督执纪。自2012年以来,共开展重点督查和明查暗访130余次,对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加强线索排查处置。“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层层设置防线,其中每一种形态对应的问题程度层层递进,处理措施也是越来越严,凸显的是对全体党员干部的全覆盖。第一种形态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要求纪检监察机构对党员干部违反纪律的问题能够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着眼这一基本要求,集团纪委对来自各个渠道的问题线索,统一归口到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一个池子”统一管理、统一上报,便于集中掌握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审查情况。建立问题线索集体分析研判机制,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通过信访分类处置,及时掌握反映问题线索,按问题性质和轻重缓急予以处置。近两年来,纪检部门开展谈心谈话160人次,谈话提醒12人,诫勉谈话4人,约谈业务往来单位18家。总之,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做到防患未然,既教育了干部也保护了干部。
        把握执纪尺度标准。“四种形态”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具体化,在运用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综合把握,增强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防止重此轻彼、畸轻畸重,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四种形态”的关系不能割裂,更不能对立,绝不能把实践“四种形态”简单化,机械地按“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比例关系来“剪裁”监督执纪的现实。该教育挽救的应该教育挽救,该深查细究的必须抓住不放。2018年年初,集团纪委在对3名党员干部违规公款购买礼品送礼问题线索进行初核时发现,他在任职期间,用公款购买礼品送礼,本应给予其纪律处分,鉴于该同志主动交代问题和悔过悔改,经集团纪委研究后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处理。总之,通过抓早抓小、及时纠正廉洁自律不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创新监督执纪方式。“四种形态”重要论述本身就是思想创新、理论创新的产物,这就决定了我们运用“四种形态”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探索实践、总结提高、创新发展的过程。结合纪检监察业务实际,我们不断完善和创新监督执纪问责方式方法,集团从2015年起首次试行将纪委委员作为“每月一监督”的督察领导,对纪委委员实行监督执纪问责“总承包”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责,强化经常性监督,深度把握“树木”与“森林”的情况。去年以来,集团纪委组织开展了多轮专项纪律检查,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省国资委及集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坚决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强化主体责任担当。实践“四种形态”,绝不能靠纪委“千里走单骑”,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集团明确:实践“四种形态”,集团党委(各党支部)、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都是责任主体;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都负主体责任;对违纪问题的纪律审查和问责处理,由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调整,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同时,我们对党(总)支部、部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积极参与兄弟集团交叉办案和纪律审查等工作机制,切实加大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治理力度,不断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
        突出审查重点,严惩违纪少数。

始终把纪律审查作为主业,建立健全大案要案发现、查处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着眼“大多数”,宽严相济“正歪树”,盯紧“少数”,动辄则咎“治病树”,严防“极极少数”,重典治乱“拔烂树”。一是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来信、来访、来电”三位一体的举报平台和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报送和快速处置工作机制。二是注重办案质量,认真落实广业集团“一案双报告”制度、案件线索月报告和月报结制度。三是突出办案重点,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阻力
        尽管集团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遇到了一些难点阻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理解把握上存在“惯性思维”。首先是抓大案要案的惯性思维。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没有改变,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作“小节”。其次是查深查透的惯性思维。多数情况下,纪检干部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试图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导致没有足够力量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
        制度配套上存在“两个不明确”。一是概念不明确。一些基层同志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党纪处分和问责处理方式与“四种形态”应该如何衔接,缺乏准确认识和界定。二是比例不明确。一些同志对“四种形态”中的每种形态大致是什么比例,该如何运用,缺乏明确认识。比如,有的把“四种形态”作为挡箭牌,以“常态”为借口“不抓不管”,不动纪、少动纪。
        实践操作上存在“三个滞后”。一是人员力量滞后于形势要求。人员素质不高、执纪能力不强的问题在各个层面都有所表现,“越往下执纪越松、越往下执纪越不规范”的问题比较多。二是执纪手段滞后于形势变化。目前,无论是实现“抓早抓小”,还是“快查快结”,在大数据的沟通共享上、在反腐败协作配合上、在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上,执纪手段仍有待进一步实现质的突破。三是审查方式滞后于形势发展。纪律审查在查处程序、手段及证据固定上仍然缺乏纪律特色。甚至个别同志为体现纪法分开,人为地将线索分割,忽视了严重违纪问题往往隐藏在轻微违纪错误的表象之下的审查规律,未能引起重视。
        三、对如何更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针对践行“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和阻力,我们要努力在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解决三个前提问题。
        一是消除思想误区。有人错误地认为,“四种形态”放缓了反腐败节奏,执纪监督的力度变小了,且自由裁量权可以大事化小。事实是,实施“四种形态”后,监督执纪问责的关口前移了,纪委的责任更重了;“四种形态”要求精准执纪,这意味着必须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所以不存在大事化小的问题。
        二是改变惯性模式。目前,有些纪检干部只重视大案要案,把一般违纪问题当做“小节”,从而忽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改变这一惯性,必须积极调整职责定位、工作理念、方式方法,推动惩治成果向预防机制转化。
        三是弥补能力不足。运用好、操作好“四种形态”,需要很强的政策把握能力、很实的工作作风、很纯的事业心责任感,为此,各级纪委都要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抓住三个关键环节。
        一是抓好线索处置,树立纪律权威性。要注重从信访举报、作风督查、网络舆情等途径发现问题,形成问题线索“大数据”库,做到问题早发现。要紧紧围绕“六项纪律”,正确运用五种处置方式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做到早处理。要加强线索分析研判,优先处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的问题线索,做到早警示。
        二是严格执纪审查,突出纪律强制性。抓住审查重点,把违反“六项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同时,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将来有可能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从教育、保护、挽救、争取好的处理效果出发,恰当运用调离、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提高执纪审查的质量和效果。严格控制审查时限,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吃干榨尽”。
        三是规范执纪审理,维护纪律严肃性。要由“盯违法”为主向“盯违纪”为主转变,充分发挥审理对执纪审查方式转型的倒逼作用,用纪律标尺界定违纪与否和轻重;要加强基层业务指导和培训,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
        建立三项制度。
        借鉴集团谈话函询方面的经验,建立三种制度,设立三道防线,实现真正关心、厚爱广大党员干部的目的。一是警示提醒制度,对需要发出预警的单位、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告诫,拉起防止犯错“第一道防线”。二是诫勉督导制度。对具有苗头性问题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纠偏,守住防止犯大错的“第二道防线”。三是责令纠错制度,对已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使其认清危害、改正错误,让党员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筑牢防止犯严重错误的“第三道防线”。
        探索程序方法。
        一是分级实施。各级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二是动态监管。对一般问题,大量使用谈话函询形式,告知注意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对涉及的问题,警示对象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做出说明,实施单位跟踪回访,督促整改;诫勉督导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立案查处。三是检查考核。将“四种形态”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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