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供给侧改革的现实困境与破解路径 王银杰

发表时间:2021/8/9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9月中   作者:王银杰
[导读] 针对普惠金融在探索实践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北京农业经济学会理事马九杰指出,供给侧改革应是未来一段时期内普惠金融发展重点,同时指出,“十四五”时期,为契合贫困人群、贫困地区金融需求,需大力发展友好型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

陕西秦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潼支行  王银杰  陕西省西安市  710613

摘要:针对普惠金融在探索实践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北京农业经济学会理事马九杰指出,供给侧改革应是未来一段时期内普惠金融发展重点,同时指出,“十四五”时期,为契合贫困人群、贫困地区金融需求,需大力发展友好型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2021年,适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收官与“十四五”普惠金融顶层设计启动的关键交汇时期,推进金融供给侧改革成为该时期乃至未来一个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此背景下,国家与社会均将目光投向地区普惠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实践进展之上,提出全面激活金融服务链条,要加快构建全覆盖、多维度、立体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关键词:普惠金融;供给侧改革;困境
        一、普惠金融供给现状及问题
        (一)普惠金融产品供给长期欠缺
        一方面,当前普惠金融服务资源多向中高端客户倾斜。虽然中央对金融机构如何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给予了宏观指导,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各金融机构普遍将金融产品供给重点集中于资金实力强、营运规模大的中高端客户。对于无抵押担保、小规模个体经营农户,各金融机构普遍对其支付结算、产品推荐等基础金融业务缺乏服务积极性,这导致普惠金融市场金融产品供给长期处于不均衡局面。另一方面,普惠金融产品种类丰富性欠缺。普惠金融多为生产型信贷服务,缺少享受型信贷服务,如针对养殖业、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方面的普惠金融业务覆盖面较广,而针对旅游度假、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普惠金融业务覆盖面十分狭窄。
        (二)监管法律不完善
        从监管理念分析,普惠金融法律监管理念建设较为落后。理论上,普惠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应有两方面:监督金融主体扩大普惠金融渗透率、监督普惠金融能够惠及更多农户。但实际上,现行普惠金融政策在设计时,主要目的是稳定经济整体发展,并未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扶弱、开放以及公平。相应的普惠金融法律监管建设也相对滞后,使得大部分居民以及涉农企业尚未真正享受到普惠金融监管带来的好处。从监管范围分析,普惠金融监管基础立法片面化。近年来,中国相继出台了一批关于发展普惠金融的监管法律。随着这些法律法规的逐步落实,普惠金融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控制效果,但部分法律、政策文件在制定时,仍在某些方面存在缺失。
        (三)金融机构借贷风险高
        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金融市场供给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特征。从大环境角度来看,中国地区社会经济整体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于城市,其金融市场受到的风险也相对较高。同时,碍于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对普惠金融发展补贴过多,金融机构存在忽视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经营风险的隐患。从服务对象来看,虽然普惠金融主要服务对象为农民及其他弱势群体,但当前金融机构为扩大普惠金融业务经营规模,积极拓展新客户,将多数信贷风险较高的农户吸纳为服务对象,加剧了信贷风险。
        二、普惠金融供给侧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扩大大中型金融机构覆盖面
        从本地升级角度而言,支持当地大中型传统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尽量用市场的办法推动这些主力机构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从外部引入角度而言,引入外部成熟大中型金融机构进入普惠金融市场,尤其要为大中型证券基金机构和国有银行进入市场、融入市场创造条件。


第二,增设小微型金融机构。一方面,地方政府可在发展民营银行的基础上,对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小微型金融机构予以重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例如,各地政府可在落实2020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在当地增设小微型金融机构,为本土电商、物流等助农企业开“绿灯”,以快速推进产业转型与产能升级。另一方面,小微型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地缘优势,适时调整业务运营战略,将网点布局向金融薄弱地区延伸。总体而言,地方政府应增强对金融机构的政策导向力,为在、乡镇设立分支网点的金融机构提供政策资源倾斜,加速形成竞争性的普惠金融机构供给格局。
        (二)完善普惠金融资金供给层次性
        金融机构应从实际出发,赋予“三农”能够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的金融资金,盘活静态资产。对农民发展而言,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为小农经济、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提供普惠金融贷款支持,辅助农民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为乡村旅游、土特产零售等特色项目提供针对性融资支持,助力农户在当地就业、创业。对进步而言,村镇金融机构可将民生领域的重大项目作为突破口,对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规则进行优化,放宽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条款,以此推动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金融机构可结合“融智”和“融资”概念,利用“信贷+基金”“表内+表外”等金融支持方式为“美丽”和“绿色”建设提供普惠金融资金。对农业升级而言,金融机构可通过为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和有机化提供普惠金融资金支持,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三)健全法律监管框架
        从普惠金融发展法律渊源分析,现存普惠金融相关法律多为金融领域规章制度的分支,或某些行政法规的小节,不仅立法层次低,也无法构成系统的法律体系。所以,政府应将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从金融法律体系中分离出来,构建针对性的普惠金融法律保障体系。在普惠金融基本法方面,政府应将普惠金融相关主体所享有的供给、监管、服务等权益作为立法对象。同时,应对普惠金融体系中涉及的需求端、供给端以及监管者的责、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于分支法立法过程中找准自身定位。在民间普惠金融法方面,政府应利用民间普惠金融的地域性优势,制定本土化民间普惠金融法律法规,推进民间普惠金融的规范化运作,补足其他普惠金融法律的监管漏洞。在政策普惠金融法方面,积极整合“三农”相关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提炼其精华制定针对政策普惠金融的专项法律。在合作普惠金融法方面,政府应对合作普惠金融激励措施与内部治理手段进行立法,并对合作机制作出具体规定。在商业性普惠金融法方面,将小额信贷企业、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等非传统金融机构共同列入立法范畴,填补现行普惠金融法律保障体系的缺失。
        (四)提高产品服务质效
        一方面,金融机构可借助“大智移物云区”等新型互联网技术,加快打造智能化授信流程,实现申请、审批、放款等全流程无纸化作业。推行产融结合项目,围绕教育、医疗等多个消费场景,不断优化客户消费模型,最终构建“线上+线下”多维度场景客户库,提高消费服务供给。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和当地小微型金融机构展开深入合作,从技术和资金角度双管齐下,提升金融供给服务质效。从技术入股角度,提高小微型金融机构产品科技性、普惠性;从资金入股角度,推广“保险+期货”金融服务模式。
考文献
[1]李明贤,刘程滔.当前我国农户融资需求的特点及其面临的融资约束分析[J].理论导刊,2015(9).
[2]孟晓华,乔璐萍,刘莉.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实证分析--以汉中市为例[J].西部金融,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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