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云南省昭通市 657600
摘要: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中央为惠民生、稳发展、促和谐作出的重大决策。当前,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陆续投入使用,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中的诸多问题已突显出来。因此本文首先介绍了当前的保障性住房现状,旨在分析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做好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的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对策建议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由政府主导,以惠及广大民众为目标的工程项目,千百年来,“住有所居”是每个中国人的梦想。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十二五以来住房保障工作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网、稳定器、助推剂。1994年至2007年,全国共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1000多万套。自2008年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以来,到2018年年底,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合计开工约7000万套,约两亿困难群众圆了安居梦。在改善和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优化了城市功能,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住房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但也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随着大量的保障性住房投入使用,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多缺陷和漏洞,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如何用好、管好如此巨大的保障性住房,引导保障对象在收入提高后及时退出,将是我们今后主要面临的工作。
1 保障性住房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制度建设需不断完善。政府保障性住房制度全部散见于各种《办法》、《通知》和《意见》等多个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并从政策扶持、税费优惠、建设管理以及保障房的准入、退出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始终未能从法律上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进行明确规定,且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未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缺乏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依据。
1.2对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财产难以核准。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情况是实施保障的基础,住房保障对象的申报信息涉及住建、民政、公安、企业登记、银行等多个职能部门,这些信息无法直接查询,各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基本靠社区等基层渠道提供的统计信息,加之一些隐性的财产难以统计,个人收入核准难,致使保障性住房准入资格核实认定存在纰漏,这样就出现了一些明明不是低收入家庭的人隐瞒其财产和收入享受了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而一些真正的低收入家庭无法得到保障。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公正分配难,造成分配不公的情况出现。
1.3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缺失,资源难以循环使用。缺乏必要的退出约束机制,保障房往往是“住得进来,退不出去”。保障房“严”准入“松”退出的现象亟待转变,通过笔者调查了解,部分城市保障对象将廉租住房转租、出租、出借等现象,部分保障家庭因经济收入提高,保障对象死亡等因素,按规定应退出房屋,但相较于资产核查,由于各部门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必须实施现场调查取证,实践中,调查取证由于调查对象的拒不配合导致取证难度相当大。虽然我国有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但是在退出机制上,并未形成切实有效的条文,住房保障的执法制度不够完善,需要涉及资产核查、日常巡查、入户调查等大量事务,这也是导致保障性住房难以退出的重要原因。
1.4信息技术应用有待进一步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应有和普及,信息技术的联网使用在中西部落实地已覆盖到市、县(区)住房保障机构,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准确性,方便了群众。
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关联性还不够,收入、资产、户籍和婚姻状况等多方面数据无法直接查询,导致工作量的成倍增加;信息未实现全覆盖,一些较早建设的经适房没有载入数据库,不能对保障房房源全覆盖;科技手段未普及,社区及街道办(镇)尚未使用该信息系统。
2 加强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的对策建议
只有做好保障房的后续管理,真正让保障对象“搬得进、住得起、管得好、退得出”,才能最终发挥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改善民生的作用。
2.1切实加快住房保障法制建设工作,为住房保障的管理提供法律基础和依据。住房保障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其基本的目的是要保证公民的基本居住权,保持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我国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虽然不断改革与发展,但是住房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现实的需要,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导致政策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性。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亟需建立从保障对象、准入与退出、后续管理等方面的法制程序,为推进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打好制度基础。
2.2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联审工作机制,为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准、进入工作,探索建立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各部门联动审查机制,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实时的动态监管,需要与社保、民政、税务、金融、房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对此,政府部门应构建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个人的信用机制,确保保障部门在对保障对象的核准、进入、退出进行监管时,能直接获取保障对象家庭及个人收入、财产状况的真实信息。在审查过程中,应按照多部门联动、多渠道审核的要求,对收入认定的程序、方法、步骤进行细化,在取得个人同意、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对申请人各项收入、财产信息比对、汇总,实现信息共联共享,从而形成一个全面、权威的核查程序,真正做到“应保尽保”,杜绝“非保得保”等显失公平的现象。
2.3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监管与退出机制。首先是制定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入户调查、租金征收、档案管理、个人信用、举报投诉等各项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完善保障性住房信息披露制度,逐步使保障房管理走向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其次是落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责任,加强动态监管,及时对保障性住房使用和承租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跟踪了解,为退出机制的良性运行提供依托;再次是引入利益传导机制,从政策上、资金上支持保障对象主动退出,保障对象主动退出社会保障后,能得到政策性优惠诸如提供低息购房贷款、优先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购房税费减免等。最后是对拒不退出的家庭,采取经济、社会舆论、法律等多种渠道和手段实施退出。
2.4根据当地的社会需求以及政府的保障能力,设定科学,合理的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水平线的标准,应该制定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包括申请、审核、公示等的工作程序,完善申请人申请标准条件,然后将实物配租和货币配租的办法进行公开,让社会对其进行监督,保证申请人家庭的真实性,让分配的结果能够公平和公正。
3.结束语
住房保障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解决好住房保障问题,是实事也是难事,必须从顶层设计和制度框架上不断完善。在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迅速发展,保障性住房存量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提前考虑保障性住房的后续管理问题,从执行落实上打通“最后一公里”,才能让党的好政策惠及千家万户,让人民共圆幸福“安居梦”。
参考文献:
[1]《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2012年7月11日.
[2]刘友海,浅谈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高新区,20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