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张嘉轩
摘 要:文章根据证券市场监管的一般理论,通过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构建了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监管预警的基本指标体系,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证券市场;预警指标; 对策建议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涵
1.证券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区别。在1996年4月29日的中国资本市场研讨会上,有关专家认为,目前对于资本市场的理解过于狭窄,往往将之归于证券市场以至股票市场,事实上,资本市场的含义很广,既包括证券化资本市场,也包括非证券化的生产资料市场。其表现形态为:股票,债券,产权,投资基金,长期票据贴现,租赁等。李杨、王国刚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培育与发展”中指出,本报告倾向于多数人的说法,将资本市场定义为期限一年以上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因为期限是理解资本,资本形成,经济发展及整个经济活动的核心环节。资本市场是直接服务于资本的增值性需求,另一方面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从广义上讲,证券市场是指一切以证券为对象的交易关系的总和。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将证券市场定义为: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根据供需关系来决定有价证券价格的一种交易机制。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证券市场是股份制企业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及证券流通交易的场所。股票、债券都属于证券吧。所以资本市场包含了证券市场。
2.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原则。国际证监会组织综合了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提出了三个目标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这三个目标中,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最终目标,另外两个是中间目标,是为最终目标服务的。上述三个目标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概括了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保护投资者和保证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是从微观的层次上来表述的这两个目标要求政府及其证券监管部门限制和克服一切垄断、操纵、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发行、交易行为并保证其公平、顺利的进行,从而保护作为证券市场根基的投资者的利益,通过政府监管来力求实现一个健康、稳定、有序、高效率的证券市场。减少系统风险则更多的从宏观的层次来阐述,是上两条原则的延伸。在政府的视野里,证券市场永远是整个社会经济的一个复杂的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国民经济。证券市场不仅与一国的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密切联系,而且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甚至政治形势等休戚相关,任何政府的证券监管都必须也必然会从社会经济整体而不是仅仅从证券市场本身的局部来制定和执行监管的制度、法规和政策。因此减少系统性风险也是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密切联系,而且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甚至政治形势等休戚相关,任何政府的证券监管都必须也必然会从社会经济整体而不是仅仅从证券市场本身的局部来制定和执行监管的制度、法规和政策。因此减少系统性风险也是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保障证券市场的高效、稳定、有序、顺利的进行,围绕证券监管的各项目标,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必须确立以下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这是证券监管的最基本的原则。公平,要求证券市场上的参与者一律平等,拥有平等的机会,不存在任何歧视或特殊待遇。公正,要求证券监管者公正无私地进行市场管理,对待市场参与者。公开,要求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向市场参与者公开披露,任何市场参与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市场活动。“三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三大原则,使证券监管活动必须奉行的基本原则,也是各国证券市场管理的核心和灵魂所在。
诚实信用原则。证券监管者在制定和实施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时候,必须以要求市场参与者达到诚实信用为原则,作为证券市场筹资者,必须真实、准确、完善的公开财务信息作为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在提供市场信息与服务时不得存在欺诈或者严重误导行为作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不得散布虚假信息、垄断或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依法管理原则。依法管理并非否定经济调控方式和行政管理方式在一定客观条件下的必要性,而是强调依法治市的管理原则。依法管理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证券法律、法规、制度的具体与完善;二是要求执法的严格和有力。一个无法可依、执法不严或者以人治代替法制的证券市场必然出现动荡甚至危机。
二、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1.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监管体系功能发挥不充分。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大量不规范现象,机构联手、内幕交易、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我国的证券监管不够到位,还有许多不足之处。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监管体系功能发挥不充分。中国证券市场虽然政府监管的三级监管体系已经建立,但各级监管部门的分工不明确,行政干预色彩浓厚,证券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监管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特别是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很大,积极性发挥不够,甚至人浮于事。政府监督、自律管理和社会舆论监督的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多层次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应加强自律机制的自身建设。
2.监管缺乏长期制度建设,缺乏对投资者的保障制度。监管短期行为严重,为了解决一些紧急问题多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解决问题,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缺乏足够的制度安排,没有建立相应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投资者教育机制,即通过对投资者持续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法规教育和风险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规律、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投资者诉讼机制,即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任何做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及董事提起诉讼,并较易得到赔偿。
3.监管理念不明确。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了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方向,重塑监管理念。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监管工作还缺乏系统性和规划性,仍未摆脱市场推着监管走的局面。投资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习惯于根据监管部门的“提示”来判断市场走向,即他们认为中国的证券市场是所谓的“政策市”,他们更为关注的不是与上市公司业绩有关的市场风险而是政府行为风险,这等于是监管者将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系于一身,替投资大众承担责任。一旦监管者为了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采取较为严厉的措施的话,很容易引起市场的非理性暴跌,使广大投资者怨声载道。
4.违规行为屡禁不绝。众所周知,中国股市有两大弊端,一个是做庄行为严重,一个是虚假信息过多。然而长期以来,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监管部门满足于抓几个典型,杀一儆百,而不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然而,证券行业的暴利使得无数的机构铤而走险,机构的做庄行为屡禁不绝。虚假信息按来源分两大类,一类是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另一类是其他机构和个人制造和散播的虚假信息。最近几年对制造虚假信息的处罚有所加强,虚假信息泛滥的情况有所好转。
5.证券行业协会自律功能的弱化与监管效率的降低。行业自律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保证之一,在西方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政府介入资本市场行政监管之前,资本市场主要靠各参与主体和行业协会,如注册会计师协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进行自我约束的。政府加强行政监管后,这些机构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我国也建立了证券业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但是本文的研究表明,从某种意义而言,中国资本市场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这些所谓的自律机构的职责大都发生了异化,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效率大为降低。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议
1.改革现行资本市场行政监管体制。要搞好资本市场,不仅要合理分配监管权限,减少市场人为分割的现象,而且要保障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赋予监管机关独立的地位。目前中国证监会只是隶属于国务院的一个事业单位,要监管国务院有关部委,从制度设计上就是一个缺陷。建议恢复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并赋予其更高的级别和行使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权力,或者成立一个金融监管委员会,将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各监督委员会统一起来,以免监管权限分割,留下盲区。同时加强对证券监督机构的再监督,并使证券监督机构的行政监督、行政立法和规则的制定尽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权力寻租。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律功能。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行业协会虽然只是民间组织,既无司法监督权,也无行政管理权,但行业自律有法律监管和行政监管难以替代的三大功能。其一是认证。通过提高执业技术标准和要求,加强资格认证来保持其权威性和纯洁性。其二是惩罚。通过严格的技术标准和道德准则,运用自律处罚、业务研讨、质量评价、专业指引等手段来解决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发现有违反行业规范、不正当竞争、损害同行和客户利益的会员,协会便会采取惩罚措施,诸如:取消会员资格、行业禁止、甚至向法庭起诉等手段。其三是奖励与教育。这样既可提高会员的素质和公众关于该行业对社会贡献的认识,又能鼓励更多的业内人士取得相似的业绩。这些都是行政监管难以发挥效用功能,因此,我国在发展资本市场时要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一个自律组织,而不是成为一个准政府机构。关于证券交易所,我们要还其自律机构的本来面目,恢复其首发审核权,并逐渐淡化其现有的行政监管色彩。
3.转变监管观念。在“法律、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按市场规律进行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有序的市场。同时,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的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序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三大监管目标,中国证监会应逐步弱化不相符合的职能,加重中介机构和自律组织的义务和诚信责任,倚重和发挥自律组织的行业自律功能,完善多层次监督机制。
4.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证券市场的复杂性、证券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性和证券行业的专业性需要独立型的监管主体。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和规模扩张,要求设立独立、超脱、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国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都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直属总统,独立行使职权,拥有很大的权威和影响。证券交易委员会直接对国会负责,每年需就全国证券市场的情况向国会进行书面报告。我国可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从法律、监管机构行政隶属关系、机构设置、监管机构负责人任命、回避制度等方面,进一步从制度上保障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
参考文献:
1.蒂米奇,威塔斯.金融监管——变化中的游戏规则.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裴光.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3.小哈罗德,斯凯博.国际风险与保险(上、下).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张嘉轩,1992年4月3日出生,男,蒙古族,201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籍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现居北京。在职研究生专业: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