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天计量测试研究所 710100
摘要:作为社会关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大背景下,处理好劳动关系、保持劳动关系的长期和谐、稳定对于我国经济、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工会已走过99个年头,然而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及相关立法尚需完善,现实当中的实际操作更是如此。工会的职能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得到加强和落实。本文指出从工会会员资格和工会的监督职能等三个方面有效推进工会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劳动关系;工会;工会改革;工会法
劳动关系自古以来就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一种重要人类关系。劳动关系是否稳定不仅直接关系到经济的长久、平稳运行,甚至关系到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对于我们这个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如此。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从中我们应当看到,以工会为代表的群团工作涉及到每个人也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对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现在随着“一带一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国家发展战略所带动的大跨步的社会改革、经济转型,做好群团工作、进一步推进工会改革、促进劳动关系健康发展便更显重要和亟需。为充分应对中国前行过程中掀起的一场场巨浪,我们必须尤为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的地位、权利义务如何真正得到实现以及劳动关系双方的天然对立性如何找寻到一个最佳平衡点的问题。
“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完成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每个人作为“经济人”的特性愈加凸显。在中国从以前的计划经济逐步转变为有中国特色、立足于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下海”等有代表性的社会现象也见证着中国人民在社会变革过程中的选择。而与此同时,个人意识的增强、作为“经济人”的特性也加剧了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之间的各种利害关系对立的日趋激化。我国日趋紧张的劳动关系也已从“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转化为“利益性的互利互惠关系”。在如何既能避免重蹈资本主义社会中利益剥削的覆辙,又能妥善地处理劳资关系的问题,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工会组织作为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以及会员之间利益、解决劳资矛盾的一个重要角色,其作用得到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的高度关注。
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在2001年又得到了适当的修改,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正如一句经典法谚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尽管在立法层面,我国的工会法做了巨大的进步也改进了很多不足,但是由于立法和执法上的种种原因,新工会法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出立法者预期的改革效果。现实当中,由劳资矛盾所引发的已经形成模仿效应的罢工、跳楼等恶性群体事件层出不穷。令人失望的是,尽管国家立法层面以及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然而工会难逃职能失灵之嫌。企业工会不仅没有代表工人利益与资方谈判,也没有充分发挥解决劳资冲突的应有功能。这迫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只能以极端的方式维权。“富士康N连跳”虽然过去一段时间了,但这个事件不能仅仅只是一个舆论的噱头,而应当引起我们对于企业工会、地方总工会功能与责任缺失的高度重视。“N”何时能够不再增加,悲剧如何不再上演,这些都与工会改革密切相关。而对于那些由于不堪重负一跃而下的年轻生命而言,这种事后的救济、迟来的正义显得分外苍白无力。这一残忍的现实告诉我们,有效的工会改革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层面推进中国工会的改革。
一、对工会会员资格加以合理、明确的界定。
无论是《工会法》第三条的规定还是2018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更为详尽的规定,都对工会会员资格做了相关说明。那么具体到现实操作当中,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工会会员又是否合适呢,笔者认为,这显然不够恰当。我们应当看到,在高级管理人员背后站着的实际上是资方,也就是雇主。高级管理人员拿着来自于雇主的高薪,与雇主联系密切,充当着雇主“看门人”般的角色。当雇主在后方把控时,高级管理人员在前方的行为实际上就代表了雇主的意志。
而被雇主与高级管理人员安排和调遣的便是处于中下层的在企业中占绝大多数的雇佣劳动者们,也就是我们最为关心的同时也是切身利益最容易遭受损害的这一部分群体。虽然从平行的角度来看,高级管理人员也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也是被雇主雇佣,但正如笔者在上文中阐述过的原因,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等级属性决定了他们利益天平向哪一方倾斜。试想,当雇主与普通雇员之间产生矛盾时,高级管理人员更有可站到哪一边呢,答案显而易见。当然,考虑到之前提到过的“经济人”与个人意识的特性,这一切都是正当的。然而,为了预防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会改革中可能造成的不正当性,我们应将其排除在外。此外,从工会的性质来看,无论是从阶级性还是群众性的角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这种身份,与工会的性质也是不相容的,难以做到维护和代表广大职工利益。我国的工会立法并未明确指出公有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否具有工会会员资格,还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因此在现实当中,这一问题尚需讨论。但就笔者观点而言,综合以上观点与角度,笔者认为有必要将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方人员排除在外,只用中低层雇佣劳动者才可以享有工会资格。
二、树立工会的独立地位,基层工会干部直选产生自己的 “当家人”。
对于中国工会民主选举的认识,我们首先应当注意到的是中国工会的独立性缺失的问题。中国的工会与中国共产党有着密切联系,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无论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人民”,更确切的说,“工人阶级”的利益也就更为敏感。作为工人阶级主题的劳动者们的利益自然引起党的高度关注。因此我们的工会选举也常常被类比为政治选举。成立99年的全总是中国唯一被官方承认的工会,因而在代表工人利益方面享有垄断地位。由于政治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相比于西方国家的工会,全总在独立性方面显得较为不同,独立性恰恰就是工会成员表达自身利益、发出声音的一个重要砝码。随着2004年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直选步伐的迈出,扩大民主参与程度,切实通过各种途径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已经为不可阻挡的改革潮流。为缓和紧张的劳动关系,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提供一个激励机制使得其自身可以主动维护自己的各项合理且合法的权利,增强企业职工对工会的信任和认同感,工会干部要更好地对职工负责,代表职工利益,实现职工正当的意愿,增强基层工会对职工的吸引力。另外,我们还应看到国企与外企的工会对比问题。由于外企职工的海外留学背景等原因,外企工会成员维权的意识相比之下更加强烈且工会发展也更为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人才极易从国企流失。这不仅不利于国企自身发展甚至还会影响到国家经济结构的稳定甚至会产生政治层面的影响。
三、从立法以及制度层面强化工会的监督职能。
实际上,我们应当从《工会法》的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中”看到工会的监督制约权力主要以提出意见为主。例如,在前文中提到的富士康的例子。富士康事件发生后,深圳市总工会在公布该事件调查结果的同时,表明的是“希望企业吸取教训,建立人文关怀的管理体制”的态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工会“提出意见”这一角色相对来讲是比较尴尬的,“指导”而非“强制”,这样一来,来自于工会的意见传达到用人单位那里究竟能够起到怎样的作用呢。此外,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赋予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但实际上,这些规定都不具有强制性。并且,用人单位不遵从工会的意见时,工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工会的监督职能实际上是在被迫弱化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立法上赋予工会以强制监督权,明确不接受工会监督的法律后果。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数量工会权威,强化工会地位。
综上述,笔者认为工会作为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乃至民主政治改革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管从中央还是地方层面,不论出于经济还是政治考量,劳动者的作用都不可小觑,其切身利益也值得受到最大限度的确认和保护。总之,有效的工会改革势在必行。而以工会立法方面为突破口更将会赋予工会改革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唯有敢于迈出改革的步伐,中国的工会才能名副其实。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