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政府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657200
摘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不可一蹴而就,它是一项系统化工程,对经济发展、民众工作生活等都会产生影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要细究基金监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之后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四位一体”式的监管模式,由此去强化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效果,促进基金增值,使之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对策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通过数次调查和研究后发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上仍旧存在漏洞,主要表现为部门和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力度明显不足,监管方式因循守旧,管理理念迟迟未更新,这些问题的存在加大了社会资源的消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相互衔接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就变得日趋复杂,但由于其监管机制不完善,便引发了一些问题。监管机制对监管工作起到指导作用,但由于基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者的工作素养不达标,并且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设计的数据量大且业务量也大,不单单要求监管工作者拥有充足的保险业务知识储备,还要有优秀的财务处理能力、娴熟的审计工作能力,但很多工作人员能力不足、水平不够,这就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变得举步维艰。
1.2监管手段过于单一
现在的基本情况是,国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一般采取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的手段去实现,该类工作方式的实效性不高,很难做到有效管控基金,并且国内有些地区还没有正式纳入信息化技术,这就会让社保信息和居民实际情况等得不到实时性更新,重复领保情况和死后续领情况时有发生。
1.3管理工作碎片化
现在国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普遍以县为单位,由县级城乡居民保险经办部门对地区保险基金实施分散化管理,但保险基金增值方式层面,依旧以定期存款为主。上述碎片化的管理方式过于零散,最终造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难以获取精准的统筹规划,投资规模也呈现出碎片化发展趋势。如上种种,均严重影响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能力。
2产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的原因
2.1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监管层次低
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仍旧沿袭老一套模式,由地方进行统筹和管理,这便会阻碍养老基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监督。由于地市或县区数量很多,再加上各地的经济财政发展情况不一,在对基金享有较大控制支配权的情况下,很多地市或县区政府为了处理财政融资问题,极易出现挤占、挪用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的情况,有些管理人员钻制度的空子,非法使用基金。由于基金从筹集到交付期间涉及诸多环节和技术,再加上投资运行风险偏高且整个操作流程相对复杂,不仅仅包含了经济和财政以及审计等一系列工作,还会涉及保险专业知识,所以监管工作必须要由专业人员负责,反之则难以保证基金安全性。地市的基金管理人才稀缺、技术落后、目光短浅,所以很难做到专业化的基金监督和技术化的基金管理,若想实现预警性、调节性的基金监管更是难上加难。还有就是低层次管理会阻碍基金监管独立机构建设,也不利于制衡机制创建,信息公开度和透明度不高。
2.2投入力度不足
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未能建立起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中央方面尽管创立了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会这一组织,但该组织主要工作任务是基金投资运营,并非专注于基金监管。从信息化建设层面加以审视,2015年全国有多个省市地区相继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但之前两种制度的信息软件没有合并在一起,无论是在技术指标上,还是在模块结构上,都存在巨大差异,并且操作流程和运行功能迥异,再加上地区其他部门的信息系统各自独立,致使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无法升至更高层面。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对策分析
3.1优化监管体系
国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中,县级单位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充当着保险基金受理人的重要角色,并且要兼顾保险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相对来说比较繁杂,城镇中缺少先进的投资管理人才以及审计、财务、业务知识兼备的综合型人才。基于上述情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过程中,部门和部门之间要通力合作,要明确基金监管中的各项任务归属,而后日渐优化基金监管体制,从而保障高效的基金监管和基金运营。具体来说,就是基金监管机构要和税务部门展开合作,和财政部门多多沟通,防止相关工作人员利用岗位之便以权谋私;应详细审查补发资金的到位情况,务必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专款专用。正确的做法是,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层次提升上去,从县级单位提升至市级单位、省级单位,由此去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有效的统筹与规划,提升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水平。有关部门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将投资管理工作和养老保险主管机构的工作加以融合,抑或建设独立型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部门,增值责任和管理责任都要具体落实。
3.2强化监管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期间,务必加强基金监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保险对象的状态予以实时更新,对领取待遇的具体情况予以统筹管理,县级单位需要对养老保险领取、下发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审核,做到一查到底、公正严明。坚决遏制现存的重复认领、死后续领、冒领等一系列频发问题
3.3拓展基金监管深度和广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需要认真履行宣传职责和监管职责,以多元化的宣传路径,如微信公众号、微博官方账号等,利用新媒体进行大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掌握办理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从而进一步深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效益,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在基金监管过程中,当地经办处要做好监管机制建设工作,实现政府部门、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以及法律法规的多方参与,建立四位一体式监管结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情况、投资额变动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健全法律法规,主要是替换掉原有的行政法规,从而大幅度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法律效力;社会民众参与,要以社区和区域作为单位,构建起第三方针对征缴、运营、支付工作的监督部门,借助社会舆论去监管整个工作流程,民众此时也可以在第三方机构中去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国家机关要对县级经办单位、政府监管工作等给予正规化、常态化的指导与审查。
3.4拓展投资渠道
拓展投资渠道不单单是为了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能力,更是为了减少非系统性风险,实现低风险、高产出。现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主要有国债、银行存款等,国家要针对当前的投资渠道,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机制,对风险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竭力实现收益最大化。
结束语
养老保险制度若想有条不紊运行下去,必然离不开高效的监管体系的支撑。当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过程仍存在监管机制有待优化、监管手段过于单一、管理工作碎片化、监管法律有待健全等问题。基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的当务之急就是要优化监管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强化监管方式,拓展监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发展融资渠道,唯其如此才能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水平,更好更优地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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