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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了民法典的编纂,但受历史条件的限制,民法典的编纂被再三搁置。直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的编纂才重新提上日程。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十分具有历史意义的举措,是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国家建设、社会建设、基层建设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宣告,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理念,并确认了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要求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善良风俗,这有利于强化人们的崇法尚德,推进社会建设、基层治理,形成良好的乡风乡俗。《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这一规定加强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独立性,将其上升到法人的高度,扩大了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要求,为基层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为群众提供了多元途径解决纠纷,使百姓心有所靠,事有所依。
以《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制度设计的基本格局奠定良好的基础,民法典各分编的出台更是众望所归。针对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而使基层治理出现碎片化、矛盾化的现状,《民法典》的编纂博采众议、群策群力,对于群众普遍反映的问题解决纳入其中。现就基层常见类纠纷以下几个问题浅议:
一、业主参与表决事项门槛高等问题
一方面,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启动程序的门槛增高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将业主参与共同事项表决的比例从双过半变为双过三分之二。规范了业主表决的程序,同时也是促进业主参与到共同事项的决定中来。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将“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由“双过三分之二”同意,修改为“双过半”同意。降低了表决通过的难度,解决了业主决策难的问题,维护了业主权利,提高了资金的运转及资金的使用效率,顺应了群众的呼声,实乃民心所向。
二、农村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乡镇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个别企业或明或暗的违规排放废气、污水等,对农村的环境质量造成了很大程度的影响。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主观恶意故意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的行为加重处罚,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区分不同损害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解决环境侵权中“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难题,细化落实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损害责任和造成的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损害两种不同损害后果的不同责任承担。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充分体现了我党和政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与信心,同时,《民法典》加大生态保护惩罚力度,双管齐下,为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美丽中国做好后盾,努力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
三、居住权问题
实践中,离婚弱势一方及孤寡老人群体等往往面临住房基本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困境。民法典对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丰富了住房的形式,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使住房保障目的落到实处,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和权益,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开发商的投机取巧,一方面满足居住权人在权利存续期间的居住需要,另一方面使房屋所有权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房屋的有效利用率。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更强的稳定性,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更有效的途径。
四、农村土地纠纷
五、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时期,旧有的城乡二元结构逐渐瓦解,纠纷接踵而来,作为农民的立身之本,土地问题也亟待解决。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民法典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和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的征地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既维护了农村土地关系的稳定性,又满足了部分农民想要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想法。同时,允许耕地抵押将对我国农村土地金融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使农村土地得到高效的利用,释放了农村发展活力,有利于构建城乡土地市场。
五、家庭方面的问题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正所谓“家和万事兴”,基层治理与各个家庭的家庭关系也息息相关。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期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一)婚姻制度方面
民法典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增加了婚姻无效的情形,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2019年离婚登记人数达到了四百多万对,随着离婚率的每年不断攀升,民法典增加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以解决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的问题。同时,完善了离婚赔偿制度,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以期更好的维护婚姻弱势方的利益,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
(二)继承制度方面
民法典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引导遗产向下流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完善了宽恕制度,给继承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且最大程度上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刚柔并济,弥补了我国继承法的空白;《民法典》首次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的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适当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适应老龄化现状,符合社会化养老的时代趋势要求,促进养老机构的更新迭代,促进老龄化产业发展;同时,民法典还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满足科学技术的需要;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更加注重意思自治原则。
正所谓“乡风正则民俗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与良好的基层治理也是互相影响,密不可分的。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基层治理的好坏直接决定着经济社会能否持续发展,能否繁荣稳定。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产生活秩序。民法典的出台将对基层治理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直面基层治理严峻复杂的现状,回应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广纳人民群众的建议,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