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标准编制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发表时间:2021/5/17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   作者:张超
[导读] 摘要:标准不同于论文或技术报告,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00
        摘要:标准不同于论文或技术报告,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的内容应包括标准化对象的规范性技术要素、规范性一般要素、资料性概述要求和资料性补充要素等4类,不应包括解释性语句和多余的资料性信息。
        关键词:标准编制;问题;方案
        引言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是针对标准编写的普遍性、一般性要求所做出的规定,而GB/T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第10部分:产品标准》是作为产品生产、检验、使用、维护及贸易洽谈等方面的技术依据,在标准结构和标准要素起草方面有其特殊性。为了更好地指导产品标准的编写,有必要对产品标准的内容和结构的确定以及要素的编写做出统一规定,以满足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要。产品标准适用于国家、行业和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具体适用于编写有形产品的标准,无形产品标准的编写亦可参照使用。
        1在标准编制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1标准负责起草和参加起草的单位交代不清
        a)编制说明与标准“前言”中的表述不一致,“前言”中写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几个参加起草单位,但是,编制说明中往往只写了负责起草单位;b)参加单位参与标准编写的责任不明;c)参加标准编制的人员不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代表性;d)同一单位以多个名称列入起草单位;e)有些不属标准编制工作的活动列入编制分工(如组织协调、资料收集、标准格式审查等)。
        1.2范围的表达及存在的问题
        范围应明确界定标准化对象和涉及的主题内容以及适用范围,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范围应以陈述的形式表达,并应简洁、短小精悍,以便能作为内容提要使用。范围不应包含要求。范围编制中常见问题有:(1)范围不明确。从标准规定的范围看不出该项标准应该在哪个领域或具体条件下应用;(2)范围与标准中有关的技术内容不匹配,规定的内容多于标准或未能覆盖标准的技术内容;(3)使用宣传用语宣扬产品特性,如:产品具有优异的抗氧防腐性、节能效果好、绿色环保等之类的词语;(4)缺少适用范围或标准的使用对象;(5)语言欠精炼,甚至规定了要求。
        1.3与上级推荐性标准技术指标要求的对比研究分析不足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产品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并将其作为是否通过标准技术审查的重要依据。推荐性标准虽无强制要求,但对于在一定范围内对产品进行统一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障产品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具有不可或缺的指导性作用。但在实际中我们发现,企业在标准编制过程中能够主动做好与上级推荐性标准技术指标要求对比分析的不多,多数没有相应的理由或相关影响的说明,即使有,也多是一些诸如“客户不要求”的简单推脱说辞,缺乏深入的分析和科学的依据。一些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时甚至为图省事直接将推荐性标准置之度外,仅凭借自己的经验或遵循客户的要求,根本站不住脚。
        1.4对于企业产品标准中新设定的试验方法鲜有相关验证
        对于与上级标准不同或上级标准中没有提及而企业产品标准中新设定的试验方法,仅有很少的企业能够拿出相关的科学验证证据,大多数企业对于标准中新增检验方法设立依据仅仅是企业内设检验部门的一两次试验数据,缺乏权威的验证。

笔者认为,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归根结底是为了杜绝“无标生产”的行为,而其判断依据是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能作为国家法定机构监督检查的依据,否则也是一种“无标生产”。因此,对于企业产品标准中新设定的试验方法,至少应将产品送法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获取相关报告以验证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标准编制问题的解决方案
        2.1标准负责起草和参加起草的单位交代不清解决方案
        首先,负责起草单位在收到标准立项通知后,应成立标准起草组,确定标准起草人员,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保证人员固定不变;其次,负责编写标准编制说明的人应保持清晰的头脑,知道有几个单位、多少人参加标准起草工作;第三,标准起草人在写完编制说明后应与标准对照查看,检查编写是否有误。
        2.2规范性引用
        规范性引用是指标准中引用了某文件或文件的条款后,这些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与标准文本中的规范性要求具有同等效力。使用标准时,除了遵守标准本身的规范性内容外,还要遵守标准中的规范性引用的其它文件或文件中的条款。GB/T1.1-2020中列出了使用规范性引用文件的4种情形。(1)任何文件中,由要求型或指示型条款提及文件。(2)规范标准中,由“按”或“按照”提及试验方法类文件。(3)指南标准中,由推荐型条款提及文件。(4)任何文件中,在“术语和定义”中由引导语提前的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在审查时容易发现以下问题。(1)列入标准正文中未出现的文件标准起草过程中常常会参考大量标准或文件,如果这些标准或文件在标准中没有被引用或提及,则不应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可以列入参考文献:。(2)列入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名与实际不符标准审查时经常会遇到标准名称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实际引用的标准与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列出的标准不符,或引用的标准已经废止。因此起草人在编写规范性引用文件时,应注意前后的一致性以及文件本身信息的准确性,并核查引用的文件是否有效。(3)将法律法规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文件本身的强制性决定其不宜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被标准引用。法律法规即使不被标准引用,都应遵守。(4)注日期和不注日期的使用混淆注日期引用意味着被引用文件的指定版本适用。当引用了某文件的具体章、条时,该文件应注日期,因为通常情况下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的具体章、条是否与先前版本一样并不能确定。不注日期引用意味着被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只有能接受所引用内容将来的所有变化,并且引用了完整的文件,或者未提及被引用文件具体内容的编号,才可不注日期。当整体引用产品标准时,一般注日期。因为产品标准是在特定时期根据当时的技术条件制定的,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修订后的产品标准是否能适用于引用标准并不能确定。
        2.3强化严格执行上级强制性标准的意识
        对其中适用的条款企业标准必须完全采纳或严于其要求。企业产品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在开展其相关影响的探究和研判时,应秉着认真严谨、科学公正的原则,着重注意引入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相关技术指导或认定。如果其成因涉及上游原材料、生产设备等,企业也应向上游供应商追溯相应的理由并索取相关权威认定材料,这既是保证企业标准客观性和科学性的前提,也是防范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力武器。
        结语
        鉴于以上出现的问题,标准化人员应该提前介入产品标准的编制,采用标准模板编辑器,使用标准编制的规范模板和编制说明模板,参与到产品标准编制的全过程中,同时再组织相关专家对产品标准进行必要的审查,从而提高产品标准的编写质量。
        参考文献:
        [1]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中国标准出版社.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
        [2]白殿一,逢征虎,刘慎斋,等.标准的编写[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
        [3]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北京: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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