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制度研究

发表时间:2021/5/17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   作者:张若楠
[导读] 摘要:占有是最常见的对物的支配状态,不仅其自身具有重要性,而且影响着其他民事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占有是最常见的对物的支配状态,不仅其自身具有重要性,而且影响着其他民事制度。占有制度的法律渊源可追溯至罗马法,但我国直到2007年物权法才规定占有制度,现行《民法典》实施下,仍仅有五个条文位列在占有一编,显得极其单薄。
        一、占有制度的罗马法溯源
        (一)占有制度概念
        占有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可追溯到罗马时代。罗马法中的占有用“possessio”一词来表述,其含义为“坐在某一物上”,该涵义表示罗马法上的占有是对物的一种实际占据状态。可追溯到《十二铜表法》,它第六表所表述的“所有权和占有”就突显出对占有的规定,例如第三条为“占有土地的时效为二年,其他一切物品则为一年”;《十二铜表法》在第六表规定了占有的对象、分类、丧失及占有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但有关占有概念问题却采取回避的态度,导致后代法学家对占有概念问题争论不休。
        (二)占有制度性质
        古罗马时期争论的另一争论焦点为占有性质。在早期罗马法时代,法学家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并且该种事实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此时占有是人们为生存使一定数量、一定种类的物处在自己意志的专有领域之内,使物具有独占性、绝对性,这是主体进行物质生产、满足需要的必要前提和必需的行为。它由法律作为保障,保护所有权不能涉及的私权部分,让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力得到保护。罗马帝政后期有些学者开始认为占有不是事实而是一种权利,是对所有权之外的他物权的行使,开始仿照保护占有的办法来保护这些他物权对应的事实状态,占有成为了用益物权的分支,表明用益物权人不仅是用益物的持有人还是占有人,以法律的方式赋予用益物权人占有保护,由此创造出准占有或权利占有的概念。1942 年的意大利民法典条文明确表述:“占有是一种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形式表现出的对物的权利”。我国民法典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占有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处于并列关系,《物权法草案》也表明占有为占有人对动产或不动产的实际控制,因此我国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
        二、我国现行占有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关于占有理论不在仅仅局限于财产归属问题,已经实现向财产利用关系的转化,成为调节非所有人因利用所有人财产而产生的与所有人的关系。无论物权法还是民法典均直接让占有独立成编。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占有的取得和丧失
        占有制度作为物权制度的基础,首要目的是具保障功能,维持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的平衡状态,维护社会秩序。占有取得和丧失意味着占有在何时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何时不需再承担权利义务,因此对占有保护问题来说占有的取得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无相关规定,占有人可能不知自己没有占有权利而占有他人之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占有人也可能不知自己有占有的权利而丧失对自己物的占有。这造成占有保护不明确,占有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我们不妨借鉴所有权取得和消灭的规定探索占有制度的相关规定。
        间接占有是基于他人既存取得而取得占有,罗马法时期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不是权利,从而否定间接占有的存在。然而经济发展和交易方式的日益复杂催生出间接占有。间接占有本质上为继受取得,可因直接占有人丧失、否认占有,返还请求权条件成就等事项归于消灭,因此针对间接占有无需另行立法,根据涵义断定即可。而直接占有如保罗所指须同时具备占有事实和占有意思,这是罗马法占有成立的必要要件。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指不基于他人的占有而为新占有的取得。原始取得一方面要具有占有的主观要件即内心有占有的一般意思,如保罗对埋藏物的论述,他认为只有对埋藏物具有占有的意思,才能占有该埋藏物。另一方面还需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而且占有该物必须是事实行为,也包括侵权行为,如抢夺他人钱包的行为。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则指基于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直接占有。包括依当事人的行为取得占有和依法定事实取得占有。台湾“民法”第946条规定:“占有之移转,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第761条是对占有移转的准用。对占有的概括承受,是指占有人取得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支配力,是因法律的规定,而不论占有人是否具有占有的内心意思。如占有继承是不管占有人是否知悉该占有,都对物因继承而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例如《德国民法》第857条规定:“占有移转予继承人。”台湾“民法”第1148条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这些法律规定均体现对占有继承的承认,我国对此也应只有同时具备占有事实和占有意思才能发生占有效力,缺少其一占有归于消灭。如你拥有土地而不想占有它,你将丧失对它的占有,因主观方面丧失对物据为己有的意思而缺乏占有的意思,对物之事实上管领力已消灭。


        (二)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了恢复请求权人享有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时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区分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恶意占有人负全部责任,而善意占有人作为无权占有人只返还替代物,是否增加了权利人责任。同时无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都享有返还孳息的义务,这与德国、日本法律中善意占有人享有收益权不同,若善意占有人享有收益权,可更好发挥物的价值,使其物尽其用,而不是将其闲置等待权利人要求其返还。而且该条只规定了权利人对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的权利,那有益费用能否偿还,法律没有规定。但德国、日本、台湾等在继受罗马法基础上关于善意占有人制度对我国占有制度的发展有借鉴意义。
        1.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虽仅规定了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区分其为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划分责任,以防过度保护善意占有人,权利人自担风险。对自主占有,因善意占有人坚信自己为所有权人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占有物,其本身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恢复请求权人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现存利益。对他主占有,占有人对自己占有的物超越占有范围使用,造成物的毁损灭失,其本身具有过错,因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善意占有人的收益权。善意占有人相信自己为所有权人而占有物并对物进行管理取得孳息,占有人此时认为自己对孳息享有所有权进而消耗孳息。但知其为无权占有人时,可能会妥善保管物而不加以利用,以防恢复请求权人要求返回时,物毁损灭失,孳息也已消耗。这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造成物的浪费。德国民法典规定:善意占有人不负有返还孳息的义务。台湾“民法”规定:善意占有人,于推定其为是伐所有之权利范围内,得为占有物之适用收益。我国司法实务中也应根据具体情形对善意占有权界定。
        3.有益费用偿还权。我国物权法仅规定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权,对有益费用没有提及。有益费用是指为利用占有物而增加其价值或改良其性能花费的费用。支出的有益费用增加了占有物的价值,对恢复请求权人来说属于不应增加而增加的利益,因此善意占有人有权享有此利益。但善意占有人只能在增加价值限度内请求偿还。
        (三)占有保护
        自罗马法开始,大多数国家在规定占有制度时都会对占有的保护进行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平,保障权利人的占有不受到他人的侵害。一般来说有公力救济和私立救济两种方式。《民法典》明确公力救济,即权利人对物的占有受到侵害时,在物权上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或消除危险请求权,在债权上享有赔偿请求权。我国继受罗马法关于占有保护的制度,不应排除私立救济,以有效防止或排除妨害来保护利益。
        我国可根据自力防御权和自力取回权规范私立救济。自力防御权是占有人对侵害其占有权利的人使用自己力量进行保护的权利。占有人首先需对占有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其次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侵。自力取回权是占有人对自己占有物遭到破坏运用自身力量使其恢复原状的权利。该权利一方面要求侵害进行时才能运用并且要及时,另一方面,侵害人要处于占有人能知悉的范围,以便取回占有物,此时不排除占有人的暴力行为。德国民法典第859 条规定:“占有人得以强力防御禁止的擅自行为。以禁止的擅自行为侵夺占有人的动产时,占有人得当场或追踪向加害人以强力取回其物。对土地(不动产)占有人以禁止的擅自行为侵害其占有时,占有人得于侵夺后即时排除加害人而回复占有……”台湾民法第960条规定:“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之行为,得以己力防御之。占有物被侵夺时,如系不动产,占有人得于侵夺后,实时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系动产,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之。”这些规定对我国私立救济发展具促进作用,可保障占有人在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维护自己权益。
        总结
        罗马法作为占有制度的渊源,不仅为我国占有制度的产生提供法律依据,而且促进我国占有制度的发展。虽然《民法典》实施下,占有制度仍不完善,但我国仍可从罗马法出发解决我国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董灏:《〈物权法〉占有制度研究-以占有的事实性质为基础》,上海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6
        [4]刘宗武:《论我国占有制度立法之不足与完善》,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
        [5]许红:《论我国占有保护制度的完备》,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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