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关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发表时间:2020/11/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0期   作者:于成祥 孙铭 林晴
[导读] 摘要: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于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临沂大学法学院  临沂大学法学院  临沂大学法学院
        摘要: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于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如何界定,结婚后夫妻双方财产的分配承担以及婚姻终止后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一直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难题。而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不同,更难做到统一,而且夫妻财产关系又会影响到各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想要在这方面让世界各个国家做出妥协和让步是非常困难的,在当今的环境下,各国联系越来越密切,涉外婚姻也越来越多,当然有结婚也就会有离婚,虽然很难做到统一的法律适用,但各国也一直在法律适用方面做着努力,这篇文章就世界上各国的夫妻财产关系和我国的夫妻财产关系进行分析,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世界各国的法律适用,第二部分是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法律适用问题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关键词;涉外夫妻财产关系  意思自治 属人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一 关于世界各国的法律适用。
        首先一个方法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最先适用于合同法领域的,但随着涉外婚姻的不断增加,其出现的问题也不断增加,各国法律不一致且难以做到妥协和让步,所以各国开始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中来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冲突。意思自治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意思就是考虑和保护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选择适用何种法律。广泛的意思自治,最大程度的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任意的选择法律适用,例如法国就采用这样的意思自治但我认为存在一定的弊端,这一规定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意见一直或者在婚前或者婚姻终止时达成协议,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之上,可是既然要离婚,那么双方很大可能充满矛盾和不和,很难做到统一的意见。而且关于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了一种适用法律以此来对抗第三人,法院应该首先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适用法律还是考虑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我觉得这种必要的限制是优于没有一点限制的,给当事人好几种选项选择,没有一棍子打死让你必须适用某一个法律,这样也保证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体现了意思自治,另一方面这些选项也与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能更好的解决问题,而且也避免了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来选择适用法,从而损害他人的利益,这样有限制的意思自治也能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比没有限制的意思自治更具有合理性。其次一个办法就是属人法。在70年代召开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具有很大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当时国际上认为夫妻财产与当事人的身份具有密切的联系,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利益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属人法,有一部分采用本国法,例如泰国,波兰等国。有一部分采用住所地法,比如阿根廷,乌拉圭等国家。还有的采用本国法与住所地法相互辅助的属人法,如法国和意大利。属人法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具有很大的矛盾,经常因为这些矛盾而导致许多问题难以解决和克服,因此许多学者开始主张各国制定一个统一的属人法标准,而涉及各国利益的问题当然很难妥协和解决,在较长的时间里,开始产生一种新的属人法标准,就是惯常居所地法,惯常居所代替住所,适应了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由于现在流通密集,住所经常更换,还有多重国籍或者没有国籍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在当今时代,由于涉外婚姻事件越来越频繁发生,各国的国际私法也在不断的调整,,各国还是主要采用意思自治和属人法。
        第二 关于我国的法律适用
        关于我国的法律适用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一是2010年之前的阶段,二是在2010年颁布法律适用法之后的阶段。在2010年之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还是比较空白的,当涉及到涉外案件时,大多情况之下只能依据之前的为数不多的法律法规,还有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规定没有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等进行单独的划分,忽略了很多问题,极其片面,当出现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外,难以有合适的法律来适用。在2010,创造出了很多先进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定,使得我国法律在此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首先是该法律将涉外婚姻单独的规定,比较系统。

其次就是明确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给予夫妻双方充分的选择的尊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这些都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还有就是它首次提出了把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例如第二十四条。经常居所地这一概念是首次提出,较为全面的结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三 我国法律适用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的法律适用法有其先进的一面,却也存在不足的一面,我们还需要对不足的地方进行完善。(1)从法律关系适用法中可以得出夫妻双方当事人可以明示选择法律来适用是最重要最最主要的,可是除了明示之外,还有口头和默示等形式,这些具不具有效力呢?法律适用法对其他方式的程序要求等没有具体规定,虽然最大程度上为夫妻双方当事人做了考虑,但是没有对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考虑,很可能造成夫妻双方逃避法律,故意对抗第三人的情况发生。法律对时间的要求和在合同法中的时间要求一样,这显然没有考虑到夫妻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没有很好的考虑实际情况。(2)对于首次提出的经常居所地没有明确其内涵。我国首创了经常居所地,是不同于以往的居所地,之前是没有先例的,如果没有给它确定明确的内涵,会出现混淆概念的情况,这样也就违背了当时首创的初衷。(3)对动产和不动产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将不动产和动产统一划为财产呢还是将二者分割开来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在法律上一直也没有明确规定,在解决这类问题时法官也难以做出正确的判决。可能会导致司法滥用这一情况的发生。以上是我对法律适用法不足的一些认识,既然有不足,那我们就应该进行完善,对照不足,逐一下药。首先对意思自治进行一些合理的限制。对于口头上和默示的情况下是否有效力应该做出明确规定,还有时间和地点应该综合考虑夫妻财产关系的复杂性,进行新的符合实际的规定。其次就是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在意思自治原则下,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已经损害的,还应该通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赔偿。然后应该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怎样划分动产和不动产应该做出选择,但选择最好能根据具体情况,单从夫妻双方来看,将动产和不动产看成一个整体来说是最合理的,但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话将动产和不动产分割是最为合适的,当然不论是统一还是分割,法律都应该规定一个明确的选择。最后我国法律的连接点主要是国籍国,财产所在地和首创的经常居所地三个,在国籍交往越来越密切,涉外婚姻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用这几个连结点显得不够灵活,因此要多加入几个连结点。完善最密切原则减少其不确定性,发挥好最密切联系的补充和兜底作用。
        结语: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一直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个难题,世界各国也一直在不断的探索和发展,就目前来看最主要的方法是意思自治和属人法,二者符合现在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具有很重要的价值。我国在2011实行的法律适用法弥补了我国之前在立法领域的不足,比较好的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但还是存在缺点,需要在以后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学术期刊经济师2019年7期《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探讨》
        2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于成祥、孙铭、林晴
        单位全称:临沂大学法学院
        省市:山东省临沂市
        邮政编码:276600
        作者简介:于成祥 出生年月 1999.11 性别 男  籍贯  山东沂源
        孙铭   出生年月 2000.2  性别 女  籍贯  山东莒南
        林晴   出生年月 1998.12   性别 女  籍贯  山东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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