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 661100
摘要:城乡规划建设是一项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的系统工程,对改善民生、解决当前社会发展矛盾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此,分析了当前城乡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依法行政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城乡规划实施;执法法律;问题;策略;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城乡建设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乡规划作为一项保障城镇健康有序发展的公共政策,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一些忽视了规划建筑活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这些非法建设不仅是公共资源,破坏了社会环境和限制城市和农村的发展,但也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所以我们需要努力的监管。然而,当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筑不顾规划和实施行政执法权力,他们常常面对许多冲突和矛盾,成为行政执法的困难,显然面临着不小的问题和挑战。
一、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强制执行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最基本的原则是城乡规划管理领域的依法强制执行原则,也是首先要强调的原则。行政强制是指行政强制的权力不能随意行使,其限度是在法律框架内遵守法律对行政强制的主体、程序、手段等方面的规定。在这一领域中,首先强调这一原则的应用是极其现实和迫切的。近年来,各地为了遏制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活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加大了打击力度。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被执行人的过程来执行更多的阻力,要求执行者不合作,不小心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它反映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不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因此,依法强制执行不仅限制了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而且使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积极稳定。只有严格依法行政,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法律公正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计划被违反。因此,我们应该严格遵循法律的要求城乡规划实施的规定实施的各个方面,在每一个阶段的行使行政执法的权力,我们应该依法执法作为最基本的标准。
2.预警原则。这一原则所要求的内容是保证行政执行前当事人的知情权,并通过保护这一权利来假定行政机关准备充分、到位。具体而言,这一原则指的是必须告知有关当事人他应履行的义务以及执行该义务的可能理由。如果在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拒绝履行义务,那么此时的行政强制是合理的。在行政强制已被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行政强制的核心精神是希望当事人能够自主地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应当抱持这种期望,并通过提前警告来体现这种期望。
3.执行适当的原则。说到适当原则,很容易联想到比例原则。事实上,它们是不可分割的。前者正是由后者演变而来,最早由德国提出。早在20世纪50年代,德国的相关法律就讨论了比例原则,主要是在行政强制领域。它要求在方法的运用和目的的实现上达到一个适当的比例,即在选择行政强制方法时,还应考虑可能侵权的程度。行政强制由于具有强制性,是一种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因此对行政相对人的限制和侵权行为较多。因此,这一原则首先体现在行政强制上。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实施要整合为两个部分:行政目的和当事人的权益。我们不应为了另一部分的利益而牺牲一部分,也不应过分重视或忽视其中一部分。这两部分都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加以考虑。如果不能保持绝对平衡,就要优先考虑各方的权益。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行政执法屡见不鲜。为了实现执法的立意,执法手段不合理,导致政府与公众的矛盾日益激烈。因此,在现阶段,强调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执行应遵循的原则是迫切和必要的。
二、中国规划行政执法的法律困境
1.基于执法主体视角的法律困境。(1)执法主体不明确,权责分配不合理。
规划部门在执法方面设置了不同的绩效,有的针对行政机关,有的针对事业单位等执法的力度、效果和力度各不相同。乡镇人民政府权责分配不合理、无权行使的情况严重。(2)执法存在冲突和不足。由于各级政府的利益需求,制定的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对地方空间规划的法律支持,给执法带来很大困难。(3)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一些责任设置缺乏过重处罚原则,导致执法不公平。
2.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法律困境。规划执法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权利义务直接或间接受规划执法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包括行政相对人和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主体。我国法律已注意到感兴趣的重要意义的实施计划,和执法计划注定是密切相关的计划感兴趣,但对相关各方参与执法计划的支持仍缺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证。
三、完善我国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法律体系的若干对策
1.完善执法机构制度,合理配置权力。首先,要完善纵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设置,实现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促进横向规划管理部门的统一。通过法律的形式,如我国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从国家统一的水平设置规划执法,建立省级市-县-乡镇的统一管理体系,规划管理部门统一命名,澄清其执法人员为国家的公务员、行政职责,并选拔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规划管理和执法人员,提高规划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其次,合理配置乡镇规划部门的行政权,分散监督惩戒的行政权,使与群众联系更紧密的基层乡镇部门发挥真正的作用。在配置乡镇规划其他行政权力的同时,也应赋予相应的监督权力和处罚权。
2.完善执法基础,避免法律冲突和缺位。首先,基于我国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现状,完善相应的制度,统一执法部门的执法基础,避免法律法规冲突和法律缺位现象迫在眉睫。中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立以该法律为主体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加强规划主体法及其辅助法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其次,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体现实质公平性。它不仅使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与责任相适应,而且限制了规划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成为规划和执法的有力后盾和保障。有资格的人员进入规划管理和执法部门,提高规划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3.完善体现实质公平的法律责任制度。城乡规划法律责任是城乡规划法律的责任主体违法法律,依法追究有特殊的器官或由活动的负面影响,实现法治的效率,我们必须让罪犯自己承担所有的费用,只有这样,人们不会选择行为的“减持”的行为违法建设、规划和执法的也是如此,我们应该以《城乡规划法》为基础,相关法律责任的细化,一方面,使责任调查更可操作的,反映了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的责任,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规划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以避免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对于超越法定权力或权利范围的行为以及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即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为公众参与规划和执法提供制度保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实处理。它为公众参与规划和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应规定公众监督的程序。法律规定公众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组织核实和处理。但是,对于城乡规划部门是否对举报和投诉进行核实和处理,没有相应的监督。如果主管单位只受理案件而不履行行政职责,社会监督就会流于形式,损害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因此,特定的公众监督机制应该建立和程序保障,和公共监督的形式,方法,报告,验收程序,验证,公开处理结果,反馈公众意见和激励机制应该由法律规定,以提高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行政规划和管理。
总之,城乡规划是新时期推进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依法全面推进城乡规划战略实施,有利于提高城乡建设质量,解决城乡规划建设中存在的不和谐问题,从而实现改善民生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军.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问题研究.2018.
[2]范诚.论我国乡村规划的合法实施策.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