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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时代背景下,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构建适应新形势的监督模式,各部门人员在监督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责任,做到不缺位、不越位,监督到位,正确履行好监督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本文通过四个视角—全过程监督、创新监督手段、树立服务与监督并举意识,做好合同签订的事后监督执行方面,对招投标中如何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确保招投标工作合法合规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招投标;纪检监察;监督;创新手段;全程
引言
在新时代背景下,各单位在物资、施工、服务采购等方面的招投标活动越来越多。招投标工作已经成为企业预防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生的一种交易模式。在这种环境背景下,如何强化纪检在招投标工作中的作用,即能满足企内部发展需求,又避免招投标工作中出现违规现象,成为纪检工作人员需要切实考虑的问题。
1招投标监督工作的意义
招投标工作是为了让各参与方相互监督制约,具有严密的组织纪律性以及严格的操作规范性,以达到经济活动的公平竞争。现阶段招投标工作程序较为完善,但是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暗箱操作空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操作不规范、审批流程缺失、资质审查粗放、行政干预等削弱招投标机制效能的行为。因此,纪检监察、法律、经营、财务等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意义极其重大
2招投标双方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
2.1串通招标投标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企业的串标行为主要表现为,投标人和投标人相互串通、企业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有两种主要形式:陪标与轮标。陪标是指某一投标人通过私下给予一部分利益的方式,邀请其他投标人假装参与投标,目的在于使得投标参与人数达到法定人数,其他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故意抬高自己报价或以其他的方式使某一投标人显示显著的优势,使得该投标人中标。
2.2弄虚作假招标、投标、骗取中标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在实际招投标中,一些无资质单位或者投标资格证书资质低的单位,为获取投标资格,采取缴纳管理费的形式,挂靠在有资格或者资质证书高的单位,被挂靠单位转让、出租或出借资质证书给挂靠方,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
3企业招投标工作中的纪检监察举措
3.1创新监督手段,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质量
加强招投标制度管理,强化制度约束。结合企业的自身实际和招投标程序的特点,引入更健全的监管制度和监督机制,严守程序,坚持原则,同时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效果。有效地预防或减少在招投标过程中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换,随机限时抽取,避免欺骗性作弊。同时建立专家工作考核档案,对有违规乱纪行为的专家予以除名,归类到企业专家库黑名单不再录用。招投标环节实行信息公开,对招投标条件和具体资格要求的公开情况进行事前监督,使招投标工作阳光透明地开展。避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歧视性对待潜在投标人,或是招标条件刻意照顾某些具体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公开招投标信息,扩大参与权、选择权、信息和投资企业的监督权,形成一定的公众监督合力。在招投标地点,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对招标和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3.2纠正状况,建立服务和监督机制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已成为公司治理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充分树立服务与监督并重的意识,把监督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具体地讲要搞好三种服务(即为招投标人提供具体的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提醒、规范招投标程序服务;协助招标人把握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标人的具体资格进行最后的审查把关),实施两项监督(即监督招投标全过程是否符合招投标法规定;及时纠正招标人、首席评委和评委们的不规范言行),这样,规范了企业招投标工作秩序,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了企业的经营环境。从真实性、合法性、安全合规的提醒注重效益监督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在企业招投标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
3.3全程参与监督服务
招、投标工作是一项相对细致且繁重工作,但是也是纪检监察部门需要重点关注工作,具体实施中需要全程参与监督但不介入,从而在实践中践行监督到位、但不越位,有效做好监督、服务工作。在具体的实践中应处理好下述几个方面监督与服务:(1)招投标方式;(2)招投标办法;(3)评标委员会人员数量、构成及专业占比;(4)投标人资格及数量;(5)招标文件或者邀请书内容。做好上述几点招投标服务监督工作,可以实现在两个方面的监督目标:第一,在投标过程中全过程地对相关招投标法律文件、政策等进行宣讲,普及法律知识并提出有针对性法律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与被监督人对招投标工作程序协商,更加规范招投标程序,根据法律要求更好地维护招投标双方人员的利益。第二,有利于化解纪检监察人员与被监督人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纪检监督人员以招投标监督员身份参加招投标会议,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对招标、评标及中标公示等过程全程监督,并具否决权。监督人员应全程参与招投标工作,及时与招投标人进行有效协商和解决有关问题。在监督过程中,不能“许褚出马,赤膊上阵”,遇到问题时要善于分析问题产生原因,透过问题表面现象看深层本质,以证据为依据,用事实说话,必要时中止招投标会议进行调查研究。始终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只有这样,才可以得到职工以及领导理解、配合及支持。
3.4利用监督执纪,保证监察作用
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时,需要根据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来理清工作风险点,并提高对工作重点的监督力度。针对监督执纪工作则需要通过以下几个层面开展:首先,了解工作内容及工作顺序。针对职权全面分析,认清自身的责任,明白该做什么、该避免什么。其次,改善监督检查方法。将监督执行作为主导,将解决问题作为主要目标来开展纪检监察工作。针对工作的整个流程进行监管,保证所有部门都能够明确其职责并完善工作制度。最后,合理应用监督结果。构建相关制度规范,实现企业运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结合,针对部分违法违纪行为要严加管束,一些重大问题需要进行严格处置,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力度,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结语
总的来说,企业注重招投标风险管理旨在保证公司健康发展、平稳运行,能够在复杂的市场经济中稳定发展。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会存在更多的未知以及其他复杂的不确定因素,这使得最终的投标价格变得难以预测。因此要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对企业招投标情况的动态监控,做到逐步完善各个细节,有效地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顺利构建和实施,从而加强风险可控性,合理规避风险,保障公司利益,增强公司自身的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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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雯,女,1985.11,汉,安徽蚌埠,硕士,政工师,人力资源管理师,从事政工工作12年,专职纪检监察工作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