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保障与身份认同:城中村改造面临的“双困境”

发表时间:2020/9/3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1期   作者:胡沛验 袁欢
[导读] 摘要:近年来,中国城镇化快速推进,在此过程中出现了特殊的过渡性社区形态及其问题,即“城中村”的边缘化问题。

        杭州师范大学  浙江省杭州市  311121
        摘要:近年来,中国城镇化快速推进,在此过程中出现了特殊的过渡性社区形态及其问题,即“城中村”的边缘化问题。突出表现为:在居住地“村改居”以及户籍身份农转非之后,城中村居民权利保障和身份认同并未顺利同步推进,展现出了“双困境”的局面。在两者的相互关系中,权利保障方面的发展性权利、均衡性权利以及社会性权利的三维困境是阻碍城中村居民身份的自我和他者认同的困境所在。
        关键词:城中村;权利保障;身份认同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城镇化推进迅速,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是,基于城乡二元体制下的政府城镇化行动也暴露除了不少问题。譬如,大量农村土地被划改为城市用地,农民因失去了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而被卷入了市民化和城镇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一个个城郊村被吸纳入城市范围,形成了中国式的独有边缘化社会样态——“是村非村”、“是程非城”的“城中村”。
        “城中村”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特殊过渡型社区形态,其介于城乡两种社会体系之间的临界性和边际性,容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特别是在村民市民化的问题中,突出表现为形式上的城镇化与实质上的边缘化的矛盾——从表面上来看,村民户籍身份、职业身份等已经实现了“农转非”;但却也似乎仅限于此,实质上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着户籍非农化与权利转换的脱轨现象。农民在摆脱了户籍意义上的农村身份后,却依然与市民分割为了两个权利与待遇差异显著的社会群体。这种权利待遇的分化使得城中村容易成为社会矛盾冲突多发的焦点性地区。
        卢福营就曾将此概括为村民市民化的两栖化、形式化与不完全的过渡状态。并认为城郊村落城镇化过程中,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即身份转换、权利同化与城镇认同。身份转换主要是指农村农民在户籍身份、职业身份等方面的转变;权利的同化主要考察摆脱农村户口的村民是否享有与城镇市民同等的权利待遇,也即权利同城化问题;最后,城镇认同指的是城中村居民在实现“农转非”后,是否形成了对其新身份的社会认同。这既包含了城市居民的他者认同,又包含了城中村居民的自我认同。然而,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已有研究发现:就目前来看,除实现了户籍意义上的身份转化之外,城中村居民的权利待遇保障与身份认同还未能完成落实。权利保障上表现为“视物不见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和“只顾眼前,不及长远”等不合理倾向,身份认同上呈现出了自身与他者双向认同的困境。
        但是,上述研究还多只停留在问题表象上的指出与分析状态,权利的划分多局限于宽泛的宏观抽象表述,没有具体的合理划分与归类。同时,虽认分别认识到了村民市民化过程中的权利保障与身份认同的困境,但却有将两者孤立看待之嫌,未能充分挖掘权利保障与身份认同两者之间的联系性。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归纳提出城中村改造面临的权利保障与身份认同的“双困境”。首先,我们将村民市民化过程中的权利细分为发展性权利、均衡性权利和社会性权利三个维度进行考察;其次,将身份认同分为他者与自我双向进行分析;再次,我们将两者进行联系,探讨权利保障与身份认同的内在联系性。最后,尝试对上述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与举措。
        二、权利保障与身份认同之“双困境”
        (一)城镇化中的三维权利保障困境
        本文将把农转非后的城中村居民权利分解为发展性权利、均衡性权利、社会性权利三个维度。首先,发展性权利指向于村民的短期性货币补偿与后续可持续性能力发展两者之间的矛盾。城镇化过程中,农民从户籍意义上实现了“农转非”,但根本上的城乡二元体制却未发生改变。因此,尽管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形式上的“村改居”通过货币化的土地征收补偿及相关安置政策已顺利完成,但是农民在此过程中却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产生资料,即土地。导致失地农民面临着城乡社会保障的断裂问题。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城中村改造后,当地失去了土地的中老年人的生活来源基本仅靠征地后的养老金,而在城镇化过程中,这仅仅只供维持生计。限于知识文化水平、年龄以及体力等因素,原先作为农民的他们职业转换问题比较突出。为维持基本的生活开销,城中村居民又选择在周边的荒地上开垦种菜,试图借此降低城市生活的开支。
        造成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在现有的城中村改造政策存有的“只顾眼前,不及长远”之倾向。在改造过程中,虽然对当地村民进行了一定的货币或安置补偿,但是却忽略了必要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尤其是未能对城中村居民提供必要的职业转换服务。由于他们原先长期从事农业活动,不具备其他劳动生存技能,加之文化水平有限,因而城中村居民陷入了一种既“失地”又“失业”的状态。
        其次,均衡性权利指向于城中村中的村籍人口与外来人口以及前者与原城镇居民之间的权利保障同等性问题。在此方面,城中村改造后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村籍人口在完成农转非后,户籍意义上的转变并没有赋予其同城镇居民身份向匹配的同等权利。与后者相比,改造后的居民权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的衔接存在脱节化的“异质性”问题,具体表现为基本居民权利待遇的获得具有“门槛性”,即改造后的一些城中村居民在城市医疗保障权利的获得方面因所需缴纳的费用较高而放弃,由此形成了“一城两世界”的分裂格局。第二,由于城中村独特的边际效应,往往还会吸纳许多外来务工人口。在此意义上,外来人口与原村民共同生活,城中村改造还面临着如何协调与保障原籍村民与外来人口的权利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改造过程中,往往存在过分偏重原籍村民权利保障而忽略了外来人口权利性问题,在“一城两世界”基础上又形成了“一村两天地”的割裂关系。外来务工人员与原城中村居民住房天然的划分成了两块相对立的区域,同时城中村居民对外来务工人员似乎颇有微词,产生出了一种排外的群体心理。


受此影响,自然在村落共同体的权利-待遇分配过程中,也忽略了外来人口的权利诉求。
        最后,社会性权利指向于城中村改造完成,当地村民实现农转非后的城镇社会性生活的适应性问题。城中村的改造并非简单的地理位置、物质形态的变化,更为关键的问题是村民精神的“脱域”和“再建构”问题,即村民需要脱离原先习以为常的村落共同体,而重新被植入到新的城镇化环境中,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受到长期安土重迁思想影响,他们在城镇化的社会生活“再建构”过程中的适应性问题却被忽视了。原本以农活作为日常基本活动的人们,在失去农田和土地之后,社会生活进入一种真空状态,因而仍有一大部分人留恋于过去的土地,选择继续在周边种地。
        (二)城镇化中的身份双向认同困境
        在村民城镇化的身份认同问题上,卢福营曾提出身份认同包括自我与他者双向的认同。本文在此基础上以权利保障为出发点,提出身份双向认同困境的根源在于权利的异质化、非同城化。在发展性权利上,由于对农转非后的居民职业转化的服务与保障的缺失,导致了“失地”后的村民没有能力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而处于被边缘化的状态。这种客观的劳动力城镇化问题潜移默化的塑造了他者与自我的身份认同构建的困境。另外,在均衡性权利上,由于城乡二元体制和城镇偏好的根源尚存,因而问题突出表现为原籍村民排斥外来人口,城中村内部被割裂为了“一村两天地”的局面;而从更大的城镇范围来看,原城镇居民又因在劳动力边缘化的基础上,排斥“外来”的城中村村民,因而在权利待遇上并未实现基本权利保障的同城化,反而展现出了相对门槛过高的现象。物质条件上的差异性继续塑造着他者与自我身份认同之困境。使得城中村村民和原城镇居民都不完全接受户籍意义上的居民身份转变。
        最后的社会性权利则更注重从精神构建的维度探究身份认同困境的原因。当前的城中村改造,由于存在着重物质而轻精神的倾向,所以忽略了其中的村民的精神“再建构”问题。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城中村改造后的原籍村民尽管获得了一些物质上的补偿,但是其“脱域”后的精神却处于真空状态。在本质上,仍保留着多年来农民的生活习惯,无法完全融入城镇生活,因而在精神上表现出去了对后者的不适应性。精神与物质相互交融,两者共同塑造了市民城镇化中的身份认同边缘化问题。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以共享理念抓权利保障
        城乡二元体制的差异以及政策安排上的城镇化偏好是导致城中村居民权利被边缘化的关键所在。对此,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在决策安排过程中,需要树立城乡共享的发展理念。针对城中村居民在发展性、均衡性以及社会性的权利保障,适当地给予一些倾斜性政策,抓实推进城中村居民在“失地”后的职业转化服务保障问题,转变为居民身份后的权利-待遇同城化问题以及在城市化生活过程中的精神家园再建构问题。切实做到关注村民生活的长远发展,公平对待外来人口与本土居民,另外,抓好物质补偿的同时也要回应城中村居民的精神需要。
        (二)以权利保障促身份认同
        城中村居民的权利问题是阻碍其身份社会认同的关键所在。对此,相关部门需要通过有效的权利保障促进居民身份在自我与他者双向上的认同。譬如,在发展性权利方面,对于中城村居民而言,其最大问题便是再就业。因此,政府可以联合就业市场,为村民创造更多的就业优惠,或是开展定期或非定期的培训班,提高村民的就业能力,促进人力资源可持续性发展。保障居民在农转非后,能够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谋得一席之地,减少他者的排斥性心理,同时增强自身的城镇身份认同。在均衡性权利方面,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兼顾多类群体利益,做到公平对待,即使是外来人员也需要一视同仁,如此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最后,在社会性权利保障方面,原本村社共同体凝聚力强,集体意识、社群意识浓重,无话不谈,但如今“村改居”后,一道道铁门却阻断了浓浓的乡情,造成村民心灵空缺。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发动建立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做好村民的工作,激发他们的自觉能动性,开展各项活动,重建精神家园。同时,也可以通过跨小区联合活动的方式,让城中村居民融入城市大家庭之中,促进他者与自我的联系与交流,通过群体的双向互动促进身份的双向认同。
        四、结语
        城中村作为中国城镇化过程中特殊的社会形态,其边缘化问题尤为值得关注。在城中村的问题分析中,本文主要在卢福营教授所提出的现有城中村的权利保障与身份认同基础上指出:促进城中村居民身份的自我认同与他者认同困境的关键在于保障权利的共享性。为此,居民权利保障需要相关部门从发展性权利、均衡性权利和社会性权利三重维度进行重点关注。真正做到长远发展需瞩目、外来本土公平待以及物质精神两手抓。
        参考文献
        [1]卢福营.城中村改造:一项系统的新型城镇化工程[J].社会科学,2017 (10):85.
        [2]卢福营.边缘化:近郊村民市民化面临的问题[J].东岳论丛,2013,34(06): 77-81.
        [3]卢福营.城中村改造:一项系统的新型城镇化工程[J].社会科学,2017 (10):84-89.
        [4]李意.边缘治理:城市化进程中的城郊村社区治理——以浙江省T村社区为个案[J].社会科学,2011(08):84-91.
        [5]卢福营.边缘化:近郊村民市民化面临的问题[J].东岳论丛,2013,34(06): 78.
        项目基金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项目编号:cx201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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