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和技术规范发布 刘秦豫

发表时间:2020/8/24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2期   作者:刘秦豫 张福霞 金磊
[导读] 摘要:《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以下简称《通则》)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于2019年11月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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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以下简称《通则》)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于2019年11月发布实施。《通则》进一步明确了鉴别程序,并细化了危险废物混合和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技术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关键词: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技术规范
        一、本次《通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针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通则》增加了工艺分析步骤,根据工艺分析不可能具有相关危险特性的,即不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危险特性鉴别取消急性毒性初筛,美国及欧洲将急性毒性初筛作为危险废物名录的制定依据,都未将其作为鉴别依据;删除“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增加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的混合后判定规则,第一类污染物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相应标准限值的,应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1.完善了鉴别程序,第4.3条修改为“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和GB5085.6,以及HJ298进行鉴别。
        2.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将混合后的结果,即“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作为判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前提条件。
        3.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即“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二、本次《通则》修订增加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在使用该判定规则时应注意哪些?
        本次将原《通则》中“处理后判定规则”修改为“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即分为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两种情形进行规定。在鉴别工作中,危险废物实施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是适用于本《通则》的“利用”情形指的是“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可按照《通则》第4章规定的鉴别程序认定,如果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已经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则不需要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其仍属于危险废物。
        2.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以及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若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可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否则仍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可以通过鉴别程序确认其废物属性。
        三、本次《技术规范》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
        《技术规范》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确定采样对象的具体要求,如采用连续生产工艺、存在平行生产线、废水和废气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固体废物等不同情况;由于样品数量大、费用高已经成为企业普遍反映的问题,本次修订根据不同鉴别情形的样品均匀性特征,对部分可减少份样数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取消危险特性鉴别的顺序鉴别工作不再仅仅确定是否具有危险特性,还需要确定其主要危险特性,需要鉴别固体废物可能具有的所有危险特性;增加利用或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鉴别规定,增加鉴别后危险废物的归类规则。
        1.扩大适用范围。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程序和技术要求,提高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的合理性。
        2.优化技术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不同情形的鉴别对象、份样数、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要求,提高鉴别工作的可行性。
        3.完善鉴别程序。样品检测过程中增加了利用过程或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的鉴别规定。

在实际鉴别工作中,可根据固体废物的各项危险特性超标的可能性确定检测优先顺序,避免过度开展特性检测工作。
        四、本次《通则》完善了鉴别程序,对于鉴别工作有什么作用?
        本次《通则》修订完善优化了鉴别程序,使危险废物鉴别体系更具可操作性。例如,针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只有不能排除具有危险特性才开展后续特性检测;如果根据其生产的原辅材料和工艺就可以排除其具有危险特性,则可以不开展危险特性检测工作或辅助性检测工作,直接作出该固体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属性认定,从而避免了危险废物鉴别过程的过度检测。
        五、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法律规定和GB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和GB5085.6,以及HJ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六、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1.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1.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2.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3.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结束语
        危险废物具有较强的腐蚀性与毒性,易燃易爆,还可能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因此,会对周围生态环境与人身安全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 若危险废物得不到有效的处置, 将会对人们的健康、安全与生态环境的平衡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 例如我国部分城市曾出现过铬渣污染、铅污染等,便是因为未能规范化管理、处置危险废物引起的。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危险废物的威胁性,了解到规范化、拓展化、合理化、科学化管理处置危险废物的重要作用,还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日常标准,对各个地区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处置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但是,现阶段因受到危险废物的影响而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仍旧困扰着一部分城市,且其出现的几率正在不断上升。 甚至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带来压力。 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危险废物的管理与规范化处置工作。
        参考文献
        [1] 生态环境部公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 征求意见稿 ) 》等两项国标 [J]. 资源再生 ,2019,(07):50-56.
        [2] 李小燕 . 全国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与废盐杂盐处理处置技术研讨共识 无害化管理 资源化利用 [J]. 城乡建设 ,2018(22):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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