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认定研究

发表时间:2021/8/10   来源:《城市建设》2021年8月上15期   作者:胡茂 赵鹏
[导读] 随着建筑市场招投标制度越来越规范和成熟,承发包双方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使得建筑企业的利润不断下滑。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方公司  胡茂 赵鹏    广东深圳 518107
                       
摘要 随着建筑市场招投标制度越来越规范和成熟,承发包双方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使得建筑企业的利润不断下滑。
清单计价实施以后,招投标合同大多数采用单价合同,这就为不平衡报价的实施创造了条件。投标人为了赢取中标机会,通常会寻求较好的投标策略,如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它是通过投标人对计价规范和招标文件的研究,分析对其有利的机会点;预测其他投标人的竞标策略,合理确定总价建立竞争优势;保持总价不变,根据识别出的机会点适当调整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以期中标后能够获得更理想的经济效益。同时,发包人也通过设置一些合同条款,以此约束和控制承包单位不平衡报价行为,但条款设置是否合理值得我们探讨。
本文通过分析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原因,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工程案例来分析不平衡报价的认定、不平衡报价合理幅度及对不平衡报价的看法。
关键词:不平衡报价  认定  合理 
        1 不平衡报价产生背景
        不平衡报价是投标报价的基本策略,是建筑市场不断发展进步的产物。为了更好适应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走向世界,深化工程管理模式的改革,国家住建部相关部门开始关注工程量计价内容,分别发布了第一版03规范(GB50500-2003)、2008年7月修订的08规范(GB 50500-2008)以及2013年6月的13规范(GB50500-2013)。
        从开始实施清单计价规范以后,建筑工程招投标法就明确规定,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是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投标人主要根据工程的初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工程量清单,必要时在去现场踏勘,依据定额等,并充分考虑后期各种风险因素的情况下自主报价。这样也就形成了一种“量价分离”的报价模式,与传统定额计价模式的“量价合一”最大的不同:谁编制谁负责,业主承担着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承包商承担着综合单价的风险。
        2不平衡报价产生原因
        2.1招投标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
        在工程的招投标阶段,招投标主体之间的利益的博弈对立,是不平衡报价产生的主要原因。招标人希望在较低的建设成本情况下保质保量的完成整个工程施工,而对投标人来说希望在保质保量的情况下完成工程项目还能获得最大利润。从某种意义上看,他们之间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乃至整个工程的建设周期中,都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这种矛盾主体,为不平衡报价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
        2.2不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随着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广。投标人如何把握投标策略,提高中标概率,并有效规避风险,进而取得合理收益,对于投标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投标价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决定着投标人能否中标的主要因素是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标部分;一方面,招标人为了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在选择投标人时,也希望选择低报价的投标人;而另一方面,投标人为了赢取中标机会,常常想方设法压低报价,有的时候是在无利可图甚至潜亏的情况下中标。久而久之,不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就成为产生不平衡报价的重要原因。
        2.3不平衡报价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整个建设周期属于一个系统工程,它是由许多要素组成的,具有长期性、复杂性以及多样性等特征。绝大多数的工程项目在建设中都会发生工程变更,由招标前期的施工图纸设计的深度不够、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原因造成。当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未对不平衡报价做出强制性要求,不平衡报价技巧使用的是否合理,完全由招标人和相关的专家团队来判断。在招投标的实施过程中,判定不平衡报价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会因工程不同,标准也有所变化。
        3不平衡报价的认定及某项目承发包双方争议分析
        因现行的招投标法不够完善,针对不平衡报价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发包方往往简单的以各招标清单下浮率与整体下浮率偏离度大小来认定,而忽略对项目整体情况分析,单纯考虑自身利益,以至合同条款设定损害到承包人利益,造成不必要的分歧。接下来,将以某工程为例,对不平衡报价进行简要分析。
        1)项目背景
        某建设项目,由于工期紧任务重,为保证项目如期交付使用,招标时间安排比较紧凑,至截标前五日,公示招标控制价及最新版图纸。后某公司中标,针对不平衡报价的相关调整,发承包双方存在争议。



        2)合同中有关不平衡报价的相关约定:
        综合单价存在小数点方面的错误,或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报价,导致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清单子目的报价偏离度(即:投标单价净下浮率-投标总价净下浮率)≥±5%时,其增减工程量(即:结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结算原则:①报价偏离度≥+5%,增加的工程量按投标单价结算,减少的工程量按公示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1-投标总价净下浮率)结算,②报价偏离度≤-5%,增加的工程量按公示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1-投标总价净下浮率)结算,减少的工程量按投标单价结算。”
        3)有关不平衡报价的合同条款执行情况
        承包单位进场后与造价咨询单位,针对施工图进行清单工程量复核,发现原合同清单有较多的错项漏项,且工程量存在较大偏差,经核查施工图预算较原合同造价增加21%,随后,发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不平衡报价调整,由于清单工程量变化较大,且承包人中标单价中存在较多报价偏离度触碰不平衡报价条款的情形,经测算预计下调金额占合同造价约3.5个百分点。
        4)针对该不平衡报价调整,承包单位提出以下异议:
        (1)招标清单控制价明显不合理情形
        承包人通过分析发现发包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其中不乏出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形,承包人投标时根据市场价进行报价,以至该类清单中标单价下浮率偏离度触碰不平衡报价条款,现工程量发生变化,需按不合理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不平衡报价调整。承包人认为不平衡报价认定的前提,是发包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合理或接近控制价,对于此类清单招标控制价明显低市场价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不平衡报价。
        (2)由于本项目招标工程量颠覆性变化,该调整方式是否仍适用该项目
        承包人通过施工图预算清单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对比发现,存在分部工程中同类清单工程量总量变化不大,但各清单工程量变化较大的情形,由于各清单工程量变化,且中标单价偏离度超出合同约定,每项清单均需进行不平衡报价调整。例如:某单位工程中混凝土工程各清单项,其中C30有梁板混凝土、C35有梁板混凝土投标下浮率均约为3%,而中标下浮率为19%,其偏离度为-16%<-5%,原合同C30、C35有梁板混凝土工程量均为10000m3,核对后C30有梁板混凝土工程量为5000m3,C35有梁板混凝土工程量为15000m3,由于其偏离度<-5%,需对C35有梁板混凝土进行不平衡报价调整,即超出的5000m3需执行低单价(单价为:招标控制价*(1-19%))。对于该类情形,总体工程量并未变化,且各清单下浮率均相同,并非承包人有意对工程量可能增加的清单项报高价,对工程量可能减少的清单项报低价,如对该类情形进行不平衡报价调整,在整体造价不变的情况下,造成承包人实际中标下浮率高于投标时下浮率。该情形在整个项目清单中比比皆是,造成大量扣减,直接损害到承包人利益,对该项目此种调整方式是否适用,尚需商榷。
        (3)承包人是否有意而为之,是否应当原谅
        工程招投标时,承包单位直到截标前5日获得最终招标清单与控制价,本项目清单数量多,且控制价仅有EXCEL版本,无定额子目,承包人需在短时间内自行套价,并完成调标,无多余时间有意进行不平衡报价。
        综述,承包商进行不平衡报价的目的,是通过工程量变化获取更大的结算利润,发包人设置不平衡报价修正的相关条款的最终目的是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而本工程,由于清单工程量变化,并未影响整体下浮率,未侵犯发包人利益,发包人一味的根据合同来进行不平衡报价调整,并无实际意义,目前发包人相对较为理性,也在内部分析,该不平衡报价调整条款是否适用于该项目。
        4.防范措施简要研究
        通过上述工程分析可以看出,造成该工程不平衡报价很大方面原因是招标方引发的,因此,招标人在招标时应注意:
       (1)招标人应选择信誉好和技术过硬的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
        (2)招标人应选择专业水平及素质高的咨询单位及咨询人员,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做到周全、详尽、具有可预见性,同时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避免错项漏项;
        (3)招标时间尽可能充分:充分的设计时间、编制清单时间、招标人招标时间,以及给投标人充分的投标报价时间,尽可能做到招投标工程清单规范,工程量完整偏差小,投标人报价合理,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不平衡报价及索赔等。
        (4)规范评标程序,改进评标办法,不要一味的遵循低价中标,尽可能接近市场,充分考虑市场及后期市场的行情。给足投标人安全感,避免亏本,从源头上降低不平衡报价。
        5总结
        综上所述,在工程实践中,投标人运用不平衡报价谋求高利润的现象时有发生,招标人应在源头上对该类现象进行控制,同时通过合理设置合同条款来适当约束,但也应当考虑项目实际情况,不能仅顾规避自身风险,而将风险转嫁于他人,应当合理的分析判断,尽可能做到互利共赢。
参考文献
[1]侯挺.不平衡报价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应用[J].研究探讨,2007(04):34-35.
[2]胡大明,付欣荣.工程量清单招标中不平衡报价的识别问题研究 [J]. 施 工 技 术,2010,39(12):77-79.
[3]唐晓飞.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不平衡报价研究[D].南昌:华东交通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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