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发表时间:2021/8/9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1年第7期   作者:宋轩
[导读] 近年来,互联网的广泛使用带动了数据采集时代的快速发展,信息交流变得更加简单和多样化。
        宋轩
        河南国网宝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河南省 郑州市 450000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的广泛使用带动了数据采集时代的快速发展,信息交流变得更加简单和多样化。由于社交网络技术部不能不向公民传播私人信息,个人数据的普遍安全性体现在个人数据的商业价值上。然而,在当前的隐私保护概念中,包括个人数据,我们往往忽视了其商业或社会价值。从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了网络隐私权的定义,提出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基本原则,突出了数据丰富时代数据保护的新特点,论述了数据丰富时代数据保护的必要性。根据《隐私权保护法》,本文考察了数据的现代性,揭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标准的不足。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加强对网络安全的保护,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立场。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隐私权; 保护
        引言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简化为数据储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当中,并被各行业领域的信息技术人员所利用于生产交易中,同样行政机关也通过大数据来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依照收集的信息做出行政决策。当下,在社交网络中,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这一问题上,我国正面临严峻挑战,如果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没有进行有效合理的监管及使用,那么会导致公民的隐私全部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不仅会引发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还会使得不法分子趁虚而入,致使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因此,如何利用科学地使用个人信息,如何在信息交流层面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以及在立法层面强化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在行政法领域的制度构建,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隐私权的界定
        数据保护是一种抽象的权利,涉及使用包含多种情况和含义的对象和类型。很难用一个单一的定义,一般来说,隐私是指个人事务。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团体利益,有关方面不愿干涉或干涉他人或个人事务;隐私权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影响,隐私权是一项个人权利。本法的宗旨是保护隐私权,为了不泄露他人不愿透露的个人资料或秘密,做到真实保密。隐私权的价值在于自由;个人尊严和安全。
2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特点
        2.1隐私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化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网络技术还停留在低水平阶段,所能收集到的数据范围也有限,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有限。但随着技术的进步,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也应逐渐增多,除了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外,还应将公民的个人生活轨迹信息纳入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之内,保护范围也应有所扩展。
        2.2披露后果的严重性
        侵犯隐私的例子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我们经常收到关于各种广告宣传和电话的报道,这提醒我们平静的生活常常被打破。随后的“人肉搜索”实际上超出了法律规范的范围,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个人隐私。明星的个人秘密往往引起公众的关注和消费,甚至一些明星在个人生活中也遭到诽谤。侵犯隐私的后果在今天的互联网时代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严重.
3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3.1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缺失
        此前,在个人信息保护这一块领域我国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现在仍然存在许多现存的法律法规所难以涉及的领域和方面,包括了可识别性的界定标准、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还受到保护、行为及手段的扩张等。同时,不能单靠出台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这些不法行为,更应靠掌握信息一方的自律约束其行为,对个人信息加以自律性质的保护,以防止一些网站认识到公民个人信息带来的商业利益不惜毁坏自身商业信誉,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益。
        3.2执法部门之间配合度有待提高
        对于执行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方面还需要做好具体分工。各机关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桥梁,以致制定的法律难以得到充分落实。大数据时代下,相关法律规定的落实有待进一步提升。


        3.3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不力
        目前,公安部门、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行业部门各司其职负责着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工作。这些部门根据职能的不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工作有着不同的分工。看似部门多,各部门分工协作,但实则存在工作的重合和漏洞且缺乏专职部门来管理。总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不利体现在部门机构不专业和职权分划不清晰
4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策
        4.1加强普法教育,培育国民个人隐私保护意识
        公民的个人隐私对当下个人隐私保护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增强有助于降低公民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同时有助于帮助公民理解和配合个人隐私保护相关工作,有助于我国个人隐私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因此我们应当加强普法宣传,致力于公民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培养,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个人信息使用习惯、引导公民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以更好地将个人隐私保护工作落在实处。
        4.2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监管机关
        对于互联网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具有一定技术性,需要一定的高素质人员进行系统的监管,由于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泄露的普遍多发,亟需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明晰各机关之间的权责。世界各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也设置了单独的机构,例如丹麦的信息保护局、葡萄牙的国家数据保护委员会等等,对个人信息制度的建立进行规划。并且还将上述监管机关的职能进行了扩大处理,诸如监管机关可以编撰以个人信息为主体的相关立法、条例、政策等,推动法律、政策的落实,对其他行政机关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进行监督,接受公民对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方面的监督、抑或是提出完善建议等。
        4.3完善相关配套法律,落实网络隐私保护
        法律法规是保护公民隐私和隐私权的重要依据,加强立法是落实和完善公民隐私保护的起点。我们应当在现有的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及相关法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规范进行整理和整合,建立相对完善的个人隐私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个人隐私保护的有法可依。
        4.4保护隐私应完善执法
        隐私权保护同样也需要执法部门的配合。首先是要明确各个机关的职责,以解决之前执法部门分工不明确、互相推诿的现象,给予这些部门相应的执法权,以保证他们的权威。其次,为了应对隐私侵权案件种类繁多、涉及范围广的现象,应当要求专责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互相配合与协作,保证执法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最后,还要建立严密的监督制度,一方面要监督执法部门懒政、不作为的现象。另一方面,要监督公权力部门是否有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一旦发现,要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4.5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
        保护公民隐私不受侵犯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政府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信息的行业进行规范,做好对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对公民隐私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带头落实个人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将个人隐私保护工作落在实处,确保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合理使用、妥善管理,严格禁止利用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结束语
        随着时间的发展,我国法律建设定会趋向完善、成熟,在此基础上,行政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也一定会趋向完善、完整,甚至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也会稳步建立,在不久的将来,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会得到保障,民众的信息安全也将在完善的制度与法律中实现其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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