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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电工程项目具有规模大、建设工期长、项目复杂等特点,所以,在安全管理方面就会面临巨大的挑战,特别是核电工程中的一些高风险活动也成为了人们重点管控的内容,加强高风险管控不仅要建立高风险管控体系,同时还要建立安全风险治理的有效法律路径。本文首先分析了核安全风险治理的必要性,然后提出了核安全风险治理的有效法律路径。
关键词:核安全;风险治理;法律路径
前言
核项目建设是一个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领域。在经济全球一体化背景下,如何整合并有效利用资源,降低和控制核风险,减少核各种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已成为核企业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我们发现核安全问题的发生,常常是由于信息不公开、社会舆论监督、政府监管不到位,缺乏健全的监管机制所造成的。基于此,我们要创建风险治理的有效法律路径,从而有效加强核安全的管理[1]。
1.核安全风险治理的必要性
将来,在建核电厂、在建电厂和核燃料后处理等监管方面的需求将急剧增加。由于核电的快速发展,核电领域中许多资源特别是技术和监管能力短缺。随着整个核电领域团队的迅速壮大,经验丰富的骨干人才也被大量稀释,设计、设备使用、现场建设,调试和运行等方面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削弱。一方面,会面临资源短缺的局面。另一方面,企业竭尽所能缩短工期,以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与此同时,国家要求尽最大可能地实现本地化与自主化。这些增加的核安全风险因素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这对核安全监督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在未来一两年内成为一个严峻的考验[2]。
2.核安全风险治理的有效法律路径
2.1开展组织系统内安全管理检查
核企业要定期组织系统内开展全面检查活动,每次检查要依据被检查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活动的开展离不开专业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被检查单位人员要全程陪同。检查过程中,要边检查边切磋经验,通过专家的细心指教,被检查单位人员要细心倾听。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展开深入探讨,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其他核电企业介绍自己的具体做法,使安全检查成为一门手拉手的安全教育课程,同时也成为重要的安全生产现场交流技术课程。经过一年又一年的安全检查,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事故调查与处置、应急管理等方面都得到了很大改善。
2.2核电企业间实现经验互享
(1)风险事件经验共享
尽管现行法律并未对零级事件做出一些强制性的规定,但实际上,核电厂仍必须做到详细披露事件的始末,以达到分享经验的目的。通过交流各种核事件成因的经验,能使核电企业及早发现自己没有意识到的核安全问题,并采用有针对性的措施达到合理规避风险的目的。例如,通过海洋生物侵入水循环过滤系统引起的阳江核电站停产事件,其他核电站就可吸取这些经验和教训,展开海洋生物防治检查,以达到规避此类风险的目的[3]。
(2)展开深度合作
核电站之间除了开展短期和临时的经验交流会之外,还需要加强深度合作。例如构建企业与企业同盟,跨区域进行核安全方面的知识宣讲等。工作人员、技术人员也可以同其他地区核电企业人员加强有效沟通、交流经验。
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技术交流,可以使不同核电企业人员相互交流,相互取长补短,不仅可以交流安全生产的经验与教训,同时还可以从交流中发现很多问题,从其他核企业学到很多安全管理技术,弥补企业安全管理的短板问题,提升全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核电企业人员间积极的互动氛围可以促进人员水平的提升,使核电管理更具有安全性。
2.3政府机构监管
一般来说政府监督,主要是依靠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核安全管理机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中心等多个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开展政府监管。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推动全面监督管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核建设运营单位加强核安全定期监督,并对核设施的建设、运行和退役等特定场所进行全方位监督,所以说仅在特定时间进行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在特定情况下,还必须开展核电公司内部的周报系统,开展飞行检查和随机抽样检查管理,及时将监督检查中的问题通报,对改进情况进行追踪管理。
2.4严格追究管理责任
(1)行政责任
通常来讲,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象具有全面性。与企业相比,政府机构在高风险防治方面更为专业,行政责任监管也采取了完善有效地防控体系。
行政责任追究机制,要形成完善的行政责任监管体系。首先,要全面落实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排除监管与运行环节的问题。其中,具体负责人要对其不当的操作行为负责,没有发挥监管作用的监管人员、管理者要对损害问题负连带责任。其次,构建责任倒查管理制度。针对出现的核事故问题要成立高级别管理委员会来倒查责任,审查有关单位及人员的预防管理、过程控制是否得当、事后处理是否及时等问题。
(2)刑事责任
在核安全问题管理中,要制定严格的刑事责任管理机制,这是在风险领域下,保证大规模财产以及生命安全所作出的正确选择。单纯通过罪名、降低入罪门槛,便认定违反了刑法,显然不够严谨。但是总体来说,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刑事责任这种管理手段对风险情况的控制成本更高。因此在实际管理中,要将刑事处罚尽量最小化,使刑罚成为最后的一重保护形式[4]。
结束语
经过长期的努力与坚持,核安全管理见识已经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安全管理机制健全、安全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安全检测、监管部门也较为完善,可以为核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安全监管能力的提升,为核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安全保障,使核企业的安全形势有很大的好转。今后我们要继续狠抓核安全监管建设,确保核安全,确保我们居住的环境安全,为和谐社会做出较大的贡献[5]。
参考文献
[1]王金鹏.发电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治理[J].电力设备管理,2020(12):92-93.
[2]曲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建设施工中的应用[J].建筑安全,2020,35(12):61-63.
[3]梅炳云,耿江海,刘义明.秦山核电:以安全夯实“国之光荣”基石[J].劳动保护,2020(09):16-19.
[4]范光桦,浦仕勇.宁德核电:追求卓越守护核安全[J].劳动保护,2020(09):20-22.
[5]本刊编辑部.强化核安全监管为迈进核强国护航[J].环境保护,2020,48(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