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明星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300141)
摘要: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当中。其中有关于婚姻家庭法的相关规定也在逐渐落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是为当前婚姻案件的处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婚姻家庭法中,损害赔偿制度能够以夫妻作为主体来保护双方的利益,对无过错方提供良好的保障,但是实际上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问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基于此,本文就婚姻家庭法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探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损害赔偿;现状
引言: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往往会处于弱势状态,心理素质不高的还会伴有精神焦虑或者是心理伤感,甚至会因此丧失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体制的实施能够帮助婚姻中弱势的一方获得一些经济补偿,从而减少其焦虑感,也为婚姻自由提供了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关的法律部门也一直在不断完善婚姻家庭法的相关内容,以便提高损害赔偿体制的使用效果。
一、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
(一)赔偿情形
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赔偿形式,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有一方存在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并因为该行为造成离婚的,另一方有权因此申请离婚损害赔偿;二是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当前严惩家庭暴力的声音越来越高,也就是说只要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伤害,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就可以依法申请损害赔偿;三是与他人同居,也就是当前人们所说的“养情妇”以及“包二奶”等行为,这也是我国婚姻法中明确禁止的行为,四是重婚,指的是婚姻当中的过错方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就和他人结婚,这一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有过错的一方还会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因此也有权进行损害赔偿的申请;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夫妻关系应该平等,互相尊重,共有财产均有处分权,违反这一原则也可以以此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二)构成要件
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要存在主观过错,且这一过错也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构成损害赔偿的要求;二是要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指的是离婚要有原因,且这一原因必须是过错方出现的违法行为,这时候就会导致无过错的一方受到精神上的损害,甚至财产也会遭到威胁,要是具备充分的证据,并因此认定了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申请损害赔偿,但是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离婚,无过错方在婚姻延续过程中提出追究过错方侵权责任的,需按照婚内侵权行为执行,不具备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三是要存在损害事实,即无过错一方切实受到的精神、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时可以依法申请损害赔偿;四是要存在法定违法行为,即产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中的遗弃家庭成员、虐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行为,其会对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严重的损害,那么有权在离婚时依法申请损害赔偿。
(三)损害方式
损害方式一般指的是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精神损害有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损害,财产损害不仅含有直接损失,还涉及间接损失。近几年,精神损害越来越受到司法界的重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给相关案件提供了立法保障。
二、婚姻家庭中的损害赔偿性质
(一)从夫妻关系的确立来看,婚姻不是合同或是相当于合同
合同是一种涉及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规定的是相关主体的财产问题。就婚姻双方来说,夫妻关系属于特定的精神利益,因此也不属于合同的范畴,但是婚姻法规定双方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下需要其符合法律要求,也就可以说夫妻关系相当于合同。特别是民法典编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将婚姻家庭中的相关问题合同化,更是对该观点的论证。
(二)从夫妻关系的解除来看,婚姻不是合同或是相当于合同
夫妻关系的解除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除,也可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而合同的基础只需要合同双方约定就可解除,合同解除和夫妻关系的解除所体现出的权益并不相同,夫妻关系解除更加复杂,且需要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备案或者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判。
三、婚姻家庭法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如果法律认定或是不准予离婚,那么损害赔偿请求也是不予以支持的,甚至损害赔偿很多时候得不到主张。纵观婚姻立法的历程和立法规定的角度,损害赔偿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权利,其主要的目的是保护婚姻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合法权益,当出现权益损害的时候,出现婚姻关系破裂的时候,损害赔偿制度能给予一定的维护,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从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原因来看,只有保障各方主体的平等,平等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并不会因为某一方的社会地位在其出现侵权行为时得到特殊的豁免权,从而更好的实现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漏洞与建议
(一)漏洞
在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首先是其适用范围较小,没有包含参与家庭纠纷成员的侵权行为,也就没有维护家庭纠纷中被侵害的家庭成员的权益,而且只要没有发起离婚请求权,损害赔偿就不能发挥效应,导致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效能还比较缺乏;再就是是否实施损害赔偿在于过错的大小,但是衡量标准的不同也使得损害赔偿的实施缺乏公平性,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导致了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无法达到立法的效果。
(二)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1、拓宽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中仅仅简单的列举了四种婚姻禁止行为,(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止重婚。(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实际上,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吸毒、通奸、赌博等。其中在我国的法律条文制定中,是否将赌博列入婚姻禁止行为中也受到较大的争议,主要是因为这些行为有着很强的私密性以及隐蔽性,而且也很难取证,要想取证只能通过跟踪、偷拍等违法行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导致离婚案件的原因越来越多,还需要进一步拓宽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以便可以全面的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
2、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完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是在立法层面上需要准确的判定无过错方其取证行为是否合法,以便保证证据的可用性,如果在取证过程中侵犯了对方的隐私,在必要的情况下也需要法院予以考虑,大多是是保护无过错一方的权利;二是需要法院能够提出相关单位应给予无过错方搜集证据一定的帮助,比如当事人的邻居等会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有一定的了解,也会提供一些证据,因此在判断损害赔偿的时候也可以进行相关的取证,以便更好的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利益。
结语:
综上所述,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成为婚姻家庭法中重要的制度内容,其有力的保障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为婚姻自由奠定了基础,面对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断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并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从而为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也需要为广大婚姻人士加强宣传与科普,以便其在受到损害的时候能够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马忆南,贾雪.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证分析——离婚损害赔偿的影响因素和审判思路[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6(01):5-13.
[2]陈苇,张鑫.我国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废论——以我国内地司法实践实证调查及与台湾地区制度比较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5(06):31-45.
[3]王云.婚姻家庭法有关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J].法制博览,2017(30):232.
[4]吴国平.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定位与制度完善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3):6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