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案件中决议的表决与统计 王琪

发表时间:2021/7/5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5期   作者:王琪
[导读] 摘要:破产不仅涉及到繁琐复杂的法律关系,还涉及来自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平衡。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在破产中维护权益、表达债权人意志的议事机构,破产案件所涉的决议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参与表决的债权人范围如何确定、表决权人数的统计、债权额比例的统计等问题,在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中存在不同理解甚至争议,管理人实务操作也存在很大差异。本文笔者结合理论学习及实践经验,浅论实务操作中涉及到破产债权表决、统计问题,包括债
                                                                     王琪
                                                    (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 224005)
        摘要:破产不仅涉及到繁琐复杂的法律关系,还涉及来自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平衡。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在破产中维护权益、表达债权人意志的议事机构,破产案件所涉的决议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参与表决的债权人范围如何确定、表决权人数的统计、债权额比例的统计等问题,在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中存在不同理解甚至争议,管理人实务操作也存在很大差异。本文笔者结合理论学习及实践经验,浅论实务操作中涉及到破产债权表决、统计问题,包括债权是否有表决权、表决结果的统计等。
        关键词:债权人会议;表决权;表决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为《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或者尚未确定但人民法院同意给予临时表决权时,享有表决权。但因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各异,通常案件就存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和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多种,部分案件还存在消费性购房款的返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明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不享有表决权。但是对于一名担保债权人来讲,其享有的债权一般并非全部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即其中部分属于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部分属于普通债权。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表决结果是对管理人的考验。《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和税款债权是否享有表决权的空白,导致实务中对参与表决的债权人范围如何确定有多种做法。
        一、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确定
       (一)职工债权享有表决权
         职工债权是无须职工主动申报的,而是由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并制作清单予以公示。那既然职工债权未经债权申报程序产生,职工债权人是否不应该享有表决权。
         笔者的看法是职工债权应当享有表决权。《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是,“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职工债权人通过选出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的形式参加债权人会议,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有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笔者认为,这种权利可以意指为表决权。首先,从“举重明轻”的法理来看,职工债权仅是清偿顺序在第一顺位,这种第一顺位又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存在差异的。而即使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仅是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不享有表决权。其次,在债权人会议已确定需要有职工代表参加时,职工代表发表意见形式如果不是以表决的方式,很难体现出发表意见的价值性。再次,实践中也经常会出现破产案件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能清偿职工债权,或职工债权都不能完全受偿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债权的权利人需要对自己的债权进行处分。另外“法无禁止皆可为”,企业破产法并未明确禁止职工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毕竟允许职工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可以充分充分保障职工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社保债权和税款债权享有表决权
         破产人欠缴的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作为第二顺位清偿。这里的社保债权和税款债权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不包括滞纳金。
         对于社保债权和税款债权,笔者的看法是应当享有表决权。首先,因为社保债权和税款债权是有关行政机关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而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其次,其相较于职工债权排在第二顺位,就笔者对职工债权表决权的论证来看,社保债权和税款债权也应当享有表决权。
       (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外的方案及规则享有表决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不享有表决权。对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方案,笔者的观点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首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其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其次,法律明确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不享有表决权。法无禁止即可为。并且,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往往是涉及担保财产的管理和变价,需要由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
       (四)其他优先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相关债权人比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行使表决权
         今年来,房企破产案件比比皆事。而一旦涉及到房企,消费者购房人的权益不得不慎重考虑。笔者认为,其在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取得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身份后,享有表决权。但其债权的优先性限制其表决的范围,对于消费性购房人返还房款的优先笔者的观点是需要比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处理。同理也适用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
         二、表决机制
        在讨论债权人是否享有表决权,确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范围后,需要研究的是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条件。根据《企业破产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要求人数比例、债权金额“双过半”。
       (一)人数比例过半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文义理解应当为到会且同意决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都不需要排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而过半数通过也就是同意人数大于而不能等于50%。实践中,为了促成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管理人在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时不是统计赞成票,而是统计反对票。这种做法在反对票较少的时候能够提高统计效率。但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无形之中将弃权的债权人划入到了同意的债权人类,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存在忽视债权人真正意思的充分表达。笔者的看法是若破产管理人需要在实践中采取该种计票形式,可以将票分为同意和不同意,明确不同意包括反对和弃权。
       (二)债权金额过半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1.“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是指管理人认定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总额。虽然存在到会债权人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小于认定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总额一半的情况。但决议经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无法通过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可以通过法院强制裁定进行救济。况且需要充分考虑:债权金额较大的债权人未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很容易出现债权金额较小的债权人通过联合的方式,表决通过某些不利于大额债权人的决议,违背了破产程序公平清偿的立法初衷。
        2.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是指到会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首先,“占无财产担保总额”意味着分母统计时已经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排除在外,那作为分子在统计时也应该是到会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次,有财产担保债权,其基本特点为人数少、金额大,如果把其代表的债权额作为分子统计,普通债权人在金额上无法对其进行抗衡,双制衡的原则也就失去意义。另:江苏省高院相关破产案件办理规定,对于一般决议事项的表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决议的表决应当计入表决人数的统计,但其债权数额不计入表决金额的统计。
         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计算人数不计算金额,事实上忽视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并不公平。但笔者认为“双过半表决机制”能够让各方的权益在相互制衡的状态下达到公平,最大程度的保护多数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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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王晓华.破产债权表决权与表决机制的实务分析.https://www.hightac.com/plus/view.php?aid=5877.
         [5]王晗.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会议决议问题研究[C].中国破产法论坛,2017,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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