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探讨 帅锦妍

发表时间:2021/7/5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5期   作者:帅锦妍 陈梅 蒋小花
[导读] 摘要:在新媒体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呈现出商业化、数据性、联网化和个人难以控制掌握等特点,个人信息泄露给公民带来危害。本文从明确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加快立法保护和提升执法能力三个方面提出保护个人信息的思路。
                                                                 帅锦妍  陈梅  蒋小花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310018)
         摘要:在新媒体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呈现出商业化、数据性、联网化和个人难以控制掌握等特点,个人信息泄露给公民带来危害。本文从明确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加快立法保护和提升执法能力三个方面提出保护个人信息的思路。
         关键词:新媒体;个人信息;保护
         引言:
         在新媒体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呈现出商业化、数据性、联网化和个人难以控制掌握等特点,在人们不得不利用个人信息满足各种生活场景的需要时,信息保护的漏洞也越来越大,日益成为危害公民权利和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巨大隐患。个人信息很多,除了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电话号码等,还包括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个人收入、出行记录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脸识别、扫脸支付等被广泛运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泄露越来越引发人们的关注。生物识别信息主要指人体固有的生理特征,包括指纹、人脸以及虹膜等。依靠生物识别信息可以进行电子设备解锁、支付平台的快捷支付、门禁验证通行、以及各种身份验证工作。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漏洞
        1. 企业利益至上,广泛收集信息却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动力
        在央视举行的3.15晚会上,知名企业如科勒卫浴、宝马等门店通过安装带有人脸识别功能摄像头,运用捕获人脸数据引发了公众的担忧。众多求职者的简历信息被泄露,智联招聘、猎聘、前程无忧等平台也因为被列入了“侵权黑榜”。某些用于清理手机垃圾的APP,背地里却在不断读取并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也被点名批评。互联网企业收集并积累了大量用户信息数据却不加以保护的话,在发生某些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时,往往会给用户信息的安全性造成巨大的威胁,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例如,圆通的“内鬼”事件。  
        2. 非法进行信息窃取、收集、出卖的暗网组织和黑客
        大量个人信息被低廉的价格公开售卖。《中国青年网》调查到一个名为“社工查档机器人&闲鱼担保交易数据某认证群”的社交群中,大量包括户籍、手机号、定位、查人查档、财产调查、开房记录、流水等在内的用户信息被公开售卖,十分猖獗。
        有关业内人士透露:“由于目前泄露信息的量比较多,有的黑客就将各种数据做了大数据集合,命名为社工机器人。你只需在其中输入相应的需求,系统会自动将相关信息搜索出来。”各种暗网组织和黑客成为泄露和传播个人信息的罪魁祸首之一,给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二、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
        1. 侵扰日常生活
        有些互联网企业在注册或使用某项权限时会要求用户捆绑提交个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用户提交个人信息后又往往通过用户填写的联系方式向用户发送包含垃圾广告、推销链接等骚扰信息的邮件和短信,侵扰用户的正常生活。
        2. 威胁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公民的某些个人信息被某些机构或不法分子收集、积累、存储后,会被用来分析和刻画用户,有时会严重威胁到公民合法的权利。
        譬如被曝光的万店掌监控摄像机利用其所应用的人脸采集识别技术,将其收集到消费者的人脸信息与消费者的购买水平等有关的数据资料结合起来,用于大数据杀熟和价格歧视,严重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打破市场应有的公平,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危害社会正常秩序
        有些不法分子盗用个人信息,冒名顶替他人或恶意诽谤造谣他人,给被顶替者或被造谣者带去了无限的困扰,打破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例如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收集到的人脸信息将受害者的人脸通过AI换脸制作不雅视频,威胁受害者并非法敲诈勒索受害者的钱财,严重危害了公民财产安全。
        个人信息泄露还会引发公众对当下的互联网环境、相关企业和政府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随着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发生的概率越来越高,人们对涉及到需要采集信息的情况往往充满担忧却又无可奈何。
        三、保护个人信息的思路
        1.明确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在新媒体时代,用户很难控制个人信息。一旦被采集流入市场就相当于进入了“裸奔”状态,因此除了提高经营者道德自律外,需要落实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企业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在当下具有着重大意义。通过签订企业与用户、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相关协议来切实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经营者不得以非法盈利的目的将其收集到的用户信息进行买卖交易活动,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经营者要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等。
        2. 加快立法保护
        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具有分散性、粗略性、滞后性等特点,缺乏整体有效的立法设计,其保护功能还有待加强。总体来看,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环境还不容乐观,需要有关部门加快完善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应该围绕明确个人信息收集的范围、收集使用主体、保护主体等关键展开,个人信息在收集和使用环节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哪些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是有必要的?这些信息的收集主体是谁?谁有权利使用信息?谁又有义务来保护这些信息?围绕这些问题,立法机关应当在坚守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的前提下开展立法工作。
        3.提升执法能力
        个人信息的侵权活动多具有隐秘性,且具有多变的“面孔”和形式,行政机关很难在第一时间就掌握有效的违法线索,信息不对成导致行政监管集中于时候追责,往往等到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才后知后觉、采取行动,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管和事中拦截。
        执法的滞后性和侵权活动的隐蔽性是阻碍行政监管有效进行的一大原因,使得部分商家抱着侥幸心理侵犯个人信息谋取私利,出现法律约束的短暂性失灵和失效的情况。为了解决执法线索不足的问题,可以探索个人信息保护的检察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枢纽作用,减少由于行政机关对掌握违法信息的滞后性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尽快建成各主体统一协同保护个人信息的闭环。   
        总结:
        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日益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获取个人信息的技术手段越来越成熟,收集个人信息的渠道也越来越丰富,这些因素会诱使一些组织和个人加入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谋取利益的不法队伍中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公民个人、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公司企业等社会主体都应该担负起保护公民信息的责任,形成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打击非法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社会合力。
        基金项目:受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19年课程思政改革建设项目支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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