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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我国结构性存款迅速发展,市场上出现了品类繁多的存款创新产品。本文阐述结构性存款发展现状,分析结构性存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为结构性存款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政策建议。
关键字:结构性存款 消费者权益 监管建议
一、我国结构性存款发展状态
结构性存款在我国发展已超过15年。发展初期,我国结构性存款主要挂钩汇率和利率衍生品。随着人民币存款利率和外币存款利率持续低迷,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推出各种新类型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传统的结构性存款主要采用“定期存款+衍生产品”的模式,收益率高于定期存款。而近年出现的智能存款,通过“资金池+收益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随存随取,使存款创新产品具有了活期存款的性质。
2018年4月份,人民银行颁布资管新规,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随着商业银行原有的保本型理财产品逐渐退出市场,结构性存款成为了理想的替代品。对于消费者而言,结构性存款本金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50万元额度内100%赔付,收益率接近于保本理财收益率,满足消费者对低风险和高收益的双重要求。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结构性存款可以规避资管新规带来的约束,成为揽储的“利器”[1]。结构性存款在2018年迎来暴涨期,2018年末全国结构性存款余额为96166.41亿元,同比增长38.36%,2019年1季度末余额达到峰值,自2019年2季度开始明显回落,截至2020年末余额为64426.56亿元,同比下降32.88%。
二、结构性存款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从消费者长期利益的角度考虑,结构性存款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一)结构复杂难以理解。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结构性存款设计较为复杂。无论结构性存款的设计机理,还是利息计算方法,对很多消费者而言都是难以理解的。如,挂钩计算复杂、嵌入很多限制或限定公式[2]、有的产品被挂钩衍生品价格超过规定阀值,收益反而降到预先设定的水平。经调查,83.25%的受访者表示对创新存款产品计息规则“不是很了解”或者“并不关心” 。
(二)消费者对风险认识不足。国际证监会和各国(地区)监管当局,普遍将结构性存款视为“存款+衍生品”组合的投资产品,与资产产品管理的监管框架不同,与一般存款亦有明显差异[3]。然而字面上的“存款”让消费者倾向于将其归类为储蓄品。结构性存款在销售过程中更易出现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其作为投资品的风险特征更容易被掩盖。调查发现,68.09%的受访者表示结构性存款“与银行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没有区别”或者“不知情” 。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多数开办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对产品信息、交易结构、风险构成、估值方法等重要内容披露不充分。部分商业银行在对外发布的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中,仅对产品挂钩的衍生品标的和收益计算方式予以说明,但未公布结构性存款用于投资衍生品市场的资金比率,投资结果和收益情况。
(四)销售过程中缺乏评估环节。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在结构性存款销售过程中执行“双录”要求,向客户展示产品协议与说明书、产品风险解释、客户权益告知等内容。但是实践操作中仍有不规范的问题。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开展产品销售适当性评估,没有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有效测试。甚至,部分机构涉嫌虚假宣传,片面强调结构性存款的“保本”性质和高收益,隐瞒产品风险特征。
(五)“假结构”应引起重视。
近年,不少银行发行的存款产品变形走样,并未与金融衍生产品挂钩,“假”结构性存款实际上变成高息揽储。在资金投向上,没有实质的结构性操作,银行吸收的资金未投向衍生品市场,或者收益率没有与衍生产品市场挂钩[4]。让“假”结构性存款放任自流,其危害不容小觑。一方面,“假”结构性存款将扰乱存款市场秩序,容易引发存款市场恶意竞争[5],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最终转嫁到实体领域。另一方面,“假”结构性存款不让消费者承担任何风险,却提供较高的收益,容易“屏蔽”金融市场真实风险状况,使消费者对金融风险丧失足够的警惕,不利于培育理性投资习惯。
三、结构性存款监管过程中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建议
结构性存款提供了相对安全又兼具较高收益的投资储蓄选择,其健康发展有利于疏通金融供需之间的利率传导机制,引导资金流向有效需求的领域。因此,应为结构性存款提供发展空间,引导鼓励其健康发展,不应“一刀切”强行压制。
(一)健全金融法律法规,鼓励结构性存款合规发展。目前,对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另外,银保监局颁布《关于开展“巩固治乱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提出一些规范性要求。但是,总体上法规层级较低,内容不够系统,各部门制度缺乏有效衔接,存在“一刀切”的现象。金融监管部门应制定协调统一的监管制度,从统计口径、存款保险制度适用性、监管方法、衍生产品的配套制度等方面疏通制度堵点、漏点,为结构性存款提供科学的制度依据。同时,应适度放款衍生产品准入条件,鼓励中小银行投资衍生品市场,为存款产品创新提供更多活力。
(二)采取穿透式监管,遏制“假”结构性存款。构成结构复杂决定了,结构性存款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处于显著的弱势地位,金融监管发挥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应建立完善的产品报备制度,备案内容需要覆盖产品结构、收益计算方式、挂钩衍生品、资金流向等内容,监管机构按照行为准则和监管职责要求,判定是否符合结构性存款属性,将符合要求的产品纳入监管范畴。对“假”结构性存款予以严肃查处,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实施穿透式监管,对底层资产构成、衍生品资产在不同机构间流动、资金流向、挂钩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三)充分披露结构性存款产品信息,做好风险提示。“假”结构的清理整顿,使结构性存款中消费者自担风险的特征进一步凸显,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措施变得更加重要。应建立产品信息公开制度,强制销售机构公开产品全要素信息。销售机构应当对目标客户识别和分类,引进压力测试、设置投资理性期,对产品销售适当性进行科学评估。应以引起购买者足够注意的方式,告知结构性存款与普通活期、定期存款之间的差别。
(四)继续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金融消费者的素养决定着金融需求的理性程度和健康程度。结构性存款作为金融产品创新,其长期发展与消费者金融素养息息相关。政府各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致力于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应当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收入水平、不同文化水平,开展针对性地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重点普及消费者急需的投资理财类知识。2019年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报告显示,理财产品、基金股票投资均属于前五类消费者最感兴趣的金融知识类别。
参考文献
[1]刘骄阳.资管新规下结构性存款发展中的问题与监管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9(5).
[2]黄亦鑫.资管新规下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设计与定价研究-以华夏银行慧盈系产品为例[D].兰州财经大学,2019.
[3]涂晓枫.结构性存款国际监管改革进展与经验借鉴[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2)
[4]叶文辉,资管新规下结构性存款发展中的问题与监管研究[J].征信,2018(11).
[5]莫开伟.结构性存款纳入有效监管刻不容缓[N].上海金融报,2019 -5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