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成为 物业管理与服务的根本遵循

发表时间:2021/6/8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4期   作者:李海涌
[导读] 摘要:物业管理提供的产品是“服务”,但也有一定的法律赋予的管理权利,承担着执行法律的责任,遵守法律义务,今年已经实施的《民法典》为物业服务严格执法提供了根本遵循,是一体化的服务,以促进物业服务高质量发展,完善油田物业管理与服务法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公共事业服务中心龙口服务部  山东东营  257000
        摘要:物业管理提供的产品是“服务”,但也有一定的法律赋予的管理权利,承担着执行法律的责任,遵守法律义务,今年已经实施的《民法典》为物业服务严格执法提供了根本遵循,是一体化的服务,以促进物业服务高质量发展,完善油田物业管理与服务法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关键词:物业服务;有法可依;民法典;根本遵循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中国成立以后,曾4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最终都因为条件不成熟而搁置。时光回溯到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中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一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自2015年编纂工作启动以来,一直受到全社会热切关注。经过5年磨砺,这项被称为当下“最伟大、最庞大、最复杂的法律工程”已迈上最后“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
        基于业主在人的服务上的越来越难,服务部可将人的服务、物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物业服务管理期待制定新的《民法典》
        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为参加单位。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五家参加单位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当时领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总的看,经过多年来努力,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和出台民法典寄予很大的期盼,作为物业服务管理部门更是期待已久,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工作起来可以有法可依了。。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二、以法治理念推进油田物业管理与服务高质量发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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