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发表时间:2020/11/5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1期   作者:甘崇新
[导读] 摘要:在我国城市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房屋征收任务不断加重。在此过程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即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研究,以此在实现征收程序有效规范的基础上,实现征收矛盾的缓解。
        溧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摘要:在我国城市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房屋征收任务不断加重。在此过程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即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研究,以此在实现征收程序有效规范的基础上,实现征收矛盾的缓解。在本文中,将就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一定的研究。
        关键词:城市房屋征收;公共利益;界定;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各地区也面临到了较为繁重的征收任务,并与此形成了一定的矛盾问题。在具体工作开展当中,做好公共利益的界定十分关键,将直接关系到区域人员的享受与生存,也是房屋征收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需要能够在工作当中做好把握。
        2 利益界定问题
        2.1 利益界定模糊
        在多个法律领域当中,都具有公共利益概念的存在,且将涉及到社会与经济文化的多个方面。在宪法当中,规定了从公共利益需求角度,国家可以结合法律规定要求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并给予对应的补偿。对于公共利益来说,宪法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该条款也有重要的兜底作用。而从宪法自身地位角度考虑,其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而在物权法当中,则规定了从公共利益需求角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对集体土地、单位、个人房屋等不动产进行征收,但也没有体现出公共利益的表现。
        2.2 程序规定缺失
        因公共利益在界定方面模糊情况的存在,则使得政府在具体进行征收决定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关条例当中模糊情况的存在,则使得在具体界定公共利益时缺少科学有效的论证程序。这部分情况的存在,则很可能因此形成部分不符合公众利益的这种项目,在强制征收被征收人房屋的情况下,对被征收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害。在此当中,部分不法商人也将根据界定模糊的控制获得对应征收项目,在此当中为自己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公共利益论证缺失情况的存在,不仅使得征收项目在具体实施当中容易遇到矛盾,且无法以有效措施的应用解决这部分矛盾。其原因,即行政行为虽然对事实上公共利益进行了规避,但决定也是根据相关条例做出的,自身也具有合法性。
        3 利益界定建议
        3.1 界定利益实体性
        在具体征收工作开展当中,需要能够具有较强的公共性特征,以此对社会大众的需求进行满足,通过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切实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在具体工作当中,首先需要能够体现出公共使用目的,保证对于公众来说具有实际的意义,包括有养老院、医院以及学校的修建等等,避免出现公共应用被虚化的情况,也不能使征收工作成为部分人员获取不当利益的工具。其次,在利益的受益主体方面,需要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避免出现征收行为由个人进行牟利的情况。该种不确定性主要体现的含义,即受益对象具有不确定的特点,不能够因公民的文化程度、籍贯以及背景等因素对具体项目的收益主体进行区分。需要保证受益对象数量具有多数的特点,在一个征收项目当中需要保证工作开展,能够对多数民众的利益进行符合。具体来说,不得以简单分半的方式进行划分,需要在满足部分民众利益的基础上科学规定受益民众的比例,保证能够充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同时能够拿出对应的分析论证报告。最后,在工作当中也需要能够对公众利益的范围进行细化,如在我国条例当中,规定了是由政府组织实施交通、水利以及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以此以具体的方式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分类进行规定。


        3.2 界定利益程序
        在该项工作当中,需要满足的内容有:第一,在利益实体性界定当中,需要保证能够经过科学的论证,在现今我国征收工作当中,对于公共利益的科学认定程序制定与落实是征收原则体现的重要方式。对于房屋征收来说,是政府从公共利益角度对城市规划区域当中房屋进行征收的一项工作。在此当中,由政府通过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全程管理征收内容,在具体行政决定方面需要具有合理科学的特点,且政府也有义务对相关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论证。在论证工作开展当中,需要具有公开的特点,不仅需要能够在行政机关的内部进行论证,也需要能够使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到其中,在论证报告当中充分的体现出民众的意见与声音。同时,也需要能够听取来自社会专家的意见,可以结合具体工作需求设立对应的专家论证组,当涉及到具体征收项目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投票的方式对论证组当中的专家进行选择,通过临时论证组的成立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情况进行论证。该论证在形成后,也将会对政府形成约束力。通过这部分综合论证方式的应用,则能够对被征收人同征收人之间所存在的矛盾进行有效的减轻。可以说,在保证工作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符合公共利益;第二,要结合工作开展需求对科学合理的公众利益监督审查程序进行鉴定,其中包括有司法审查监督、社会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工作。在具体工作当中,对于目标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求,需要在机关内部做好具体工作责任人的确定,以此对征收项目审查工作进行落实。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对于公共利益所开展的司法审查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也可以说是保障公共利益认定的重要防线。在具体工作当中,司法机关需要能够充分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的审查监督处理,在具体介入时间方面,可以在项目立项时则对其进行公共利益的审查,在保证审查及时性的情况下避免因审查不到位导致损失情况的发生。对于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项目,作为法院可以进行相应的司法裁决。在此当中,也需要通过多种措施的应用做好社会监督工作,保证利益论证的公正性以及透明性。
        3.3 强化信息公开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是实现公共参与的重要的基础。就目前来说,我国并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公共利益相关条款进行说明,该情况的存在,则使得利益相关人员以及被征收公民不能够在房屋征收之前、征收当中获取公共利益界定的相关信息。在该情况下,则需要能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具体信息公布过程当中,需要能够做好多种方式的应用,包括有电视、网络以及报纸等等,也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当地的公民,使其能够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政府发布的信息,避免因没有及时看到信息而失去参与的机会。在多种渠道发布的过程当中,则可以为政府的行为进行解释与说明,避免因部分公民获取不到信息而因此形成冲突与矛盾。如政府可以充分结合网络技术的应用,做好网络的平台和建立在平台当中同公民进行积极的沟通与交流,以此获得来自公众的意见,且能够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人意见的情况下对是否符合公众利益进行判断。对于该种方式来说,虽然不能够对行政决定进行替代,但也同目前法治原则需求进行有效的符合,避免行政权力滥用情况的发生。
        4 结束语
        在上文中,我们对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实际工作开展当中,政府在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行为时,需要能够对公众利益的公共实用性特点进行充分的考虑,界定好公共利益,为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稳定运行做出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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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于鹏,孔腾.公共利益认定程序之比较研究--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例[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2).77-81.
        [3]吴蔚波.我国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与程序规范[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s1).
        [4]苏丽,马燕.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思考[J].河北学刊,2014,(5).17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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