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估价原则及其在景观工程中运用的实例分析

发表时间:2020/10/12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6期   作者:钟惠红 黎明星 朱文红
[导读] 摘要:在景观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还要遵循变更估价原则进行综合单价科学确认,以便使项目得到合理估价。
        禅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广东省佛山市  528000
        摘要:在景观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还要遵循变更估价原则进行综合单价科学确认,以便使项目得到合理估价。在对变更估价原则及其适用问题展开分析的基础上,本文结合东平河沿线步行道建设工程案例,对变更估价原则运用方法进行了探究,为类似工程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变更估价原则;景观工程;工程变更
        引言
        在景观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不可避免。而变更发生后,还要将变更估价原则当成是依据进行变更综合单价合理确认,以便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因此,还应加强变更估价原则及其在景观工程中的运用分析,从而在工程价款核算中占据主动权,避免后续结算时发生扯皮问题,继而使工程建设得到高效推进。
        1变更估价原则及适用分析
        变更估价原则需要依照各种合同协议书、技术规范、计价规范、招标图纸等基础文件提出,为工程变更估价必须遵循的程序、方法和规则,由发包和承包双方遵守。从工程发生的变更来看,主要包含工程量、支付细目和单纯费用变化,部分特殊项目需按合同对变更进行确认[1]。按照变更估价程序,需要对估价原则应用条件进行界定,以便确认项目应当使用的原则,做到科学确定项目综合单价,合理进行项目价款结算。因此在变更发生后,需要先对项目特征、约定工程量增减幅变化、施工条件进行确认。对原清单价格进行确认,如果项目特征未发生变化,工程量变化也在约定幅度内,并未造成工程规模改变,同时施工条件能够与合同保持一致,说明可以直接进行原清单价格套用。如果项目特征改变,应确认消耗量是否改变,未改变且未造成工程规模改变,只是在约定幅度内发生工程量边变化,可以对原清单价格进行参照,然后进行价格局部调整。如果工程量变化超出约定,在施工条件与合同一致,但是并未造成工程规模变化,将造成原清单价格不合理,还应对综合单价进行重新确定。从总体上来看,在工程变更发生后,管理费、利润等固定,人工费、机械费和材料费将发生变化,还要结合变化情况确认适用的变更估价原则,从而对综合单价进行合理确认,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2变更估价原则在景观工程中运用
        2.1工程概况
        东平河沿线步行道建设工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为城市景观环境及完善慢行交通系统提升工程,用于解决周围居民出行和徒步锻炼等需要。工程范围为东平路沿线北侧绿化带,需要完成长3.5公里、宽2.3m步行道新建,其中包含0.3米盲道,并进行节点铺装、艺术小品、灯光等配套设施建设。施工期间,发生了数次变更,按照《施工招标文件》、《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等规范进行变更估价原则适用,在工程结算阶段加强工程造价控制。
        2.2变更综合单价选择
        在变更综合单价确认上,按照工程变更估价约定,针对按固定综合单价承包的项目,采用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结算。根据招标人、监理确认签字的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纸,可以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然后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范进行项目综合单价结算。针对工程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监理共同进行现场确认,由各参建方签字确准后,将现场签证当成是依据,按照地方财政部门或招标委托机构进行综合单价审定。针对合同中能够适用的综合单价,可以适用变更定价原则的项目具备项目性质一致、施工条件一致、在约定幅度范围内这三个特点[2]。要求项目性质一致,就是施工工艺、材质、图纸尺寸相同,如一般路灯安装中,安装的庭院灯射灯一体化路灯,均4m高60W+2*180W LED,完成接地装置、垫层、混凝土基础、钢筋模板等相同结构安装,并且路灯结构尺寸相同,在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可以适用原本报价。此外,该类项目价格在合同中合理,无过低或过高问题,不会因为变更造成线路工程施工时间有所延长。

在安装一般路灯时,安装4m高60W庭院灯,项目在材质变化的情况下,只有施工图和清单内容比例有所变化,但不改变施工方法、环境等,消耗的人工、机械、材料等不改变,不会出现报价不平衡或关键线路施工时间延长等问题,因此适用类似综合单价。如果项目性质改变或变更造成施工环节变化,以至于工程量超出原本约定,出现报价不平衡问题或导致关键工程施工周期有所延长,还要按照无适用综合单价的情况进行变更估价原则适用。
        2.3已标价子目单价确认
        在设计发生变更或现场发生签证后,需要由监理、发包单位完成现场核实,确认后才能调整工程。针对包含在清单内的项目,按照中标综合单价进行计价。针对项目发生的增减或变更,将中标综合单价、施工图、竣工图、变更洽谈等资料当成是依据,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然后进行造价核算。针对因设计或施工图变更或因施工发生增减的项目,由承包人负责采取实物或影像形式进行现场记录。在合同价款调整方面,则要书面通知监理、发包单位,由现场工程师对变更原因、金额等进行确认,完成签证处理。在工程结算阶段,需要将现场签证当成是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但在施工中,发现针对变更项目报价比备案价的综合单价80%低的情况,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拥有不同理解。实际在结算时,针对变更后工程量增加超出20%的情况,在20%以内的按照原投标价进行结算,超出部分重新进行综合单价确认。而针对变更后工程量减少超出20%的情况,需要按照“结算价=实际工程量×调整后综合单价-(80%清单工程量-实际工程量)×(备案价-投标价)”进行计算。此外,需要按照当期建设部门发布价格和中标下浮率进行结算,最终以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造价咨询公司审定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2.4未标价子目单价确认
        针对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照类似项目中标价格对综合单价进行确认。无类似项目,将地方建设工程计价规范等有关资料当成是参考,根据当期建设部门提供的机械、人工、材料等参考价及市场价进行综合单价初步确认,然后按照合同约定下浮率进行综合单价确认。结合工程合同条款,可知中标下浮率i=(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针对工程变更采用的新材料,如果无类似项目或不包含在相关规范中,需要由承包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委托有资质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定。并经发包人、承包单位共同确认后,且告知监理人,并按照合同约定下浮率进行综合单价确认,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2.5分部分项价款结算
        实际在工程价款结算上,工程划分为园建、安装等多个部分。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依据,按照中标价格对实际发生工程量价款进行结算。针对安全文明施工等其他费用,按照规范进行系数计算,结算阶段不做调整。结合工程实际,针对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一般路灯安装、配管,需要按照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比值进行计价。在实际工程量不超清单量120%的情况下,按照投标报价进行结算。在实际工程量超清单量120%的条件下,按照“结算价=1.2×清单工程量×中标人清单报价综合单价+(实际完工工程量-1.2×清单工程量)×实际完工工程量调整后综合单价”进行计算。按照未标价子目单价确认方式,能够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需要按照当期建设部门发布价格和中标下浮率进行结算,最终以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造价咨询公司审定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结论
        受景观工程自身特点影响,事前签订的合同难以对施工发生的情况进行全面覆盖,所以必然会发生工程变更。而科学运用变更估价原则,能够做到合理选择变更综合单价确定方法,为工程价款核算提供可靠依据。因此在景观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还应重视变更估价原则运用,继而使工程经济效益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1]孙晨希,孙春峰.预制混凝土输水管道变更单价审核的探讨[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9,39(06):118-120.
        [2]章辉.水利水电工程变更估价中“适用”和“类似”的争议分析[J].水利建设与管理,2019,39(07):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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