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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伴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热度的缓慢下降以及建筑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建筑行业企业的利润也逐渐被压缩,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问题越来越多。在建筑行业中,工程造价纠纷问题占据着非常大的比例,所以,加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成为了行业的一个热点话题。本文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仅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难点与问题;解决措施
1 引言
完成一个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全部建设费用叫作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影响。在工程施工阶段以及竣工结算阶段,发包方与承包方往往会发生工程款方面的争议,在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需要采用仲裁程序或诉讼方式解决这些争议。在这一过程中,经常需要鉴定机构来鉴定有争议的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作为仲裁庭或法院判决的基础。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文章主要分析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典型问题
2.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内容不全面
由于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发展时间较短,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现存的司法鉴定法律因工程造价的特殊性,不具有完全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又基于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比较复杂,对法律条文的制定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2司法鉴定期限不明确
是否对司法鉴定的时间进行限制,现在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在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实务操作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年或两年的时间,司法鉴定的结果还没有出来的情况。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也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3缺乏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准入限制
因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法官又缺少专业的知识,案件的审理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司法鉴定的结果。但目前司法行政部门仍未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体制。哪些鉴定机构可以进入司法机关选择的范围,选择的准确标准是什么仍未确立。除了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要进行准确鉴别外,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是否足够也是要审查的内容。
2.4鉴定机构代行审判权
因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司法鉴定人员行使部分审判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有些鉴定人员违背从约原则,比如当定额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不同时,鉴定人员错误的选择定额规定。在鉴定资料的取舍方面,鉴定单位以自己的想法断定哪些资料是用的,哪些是无用的。鉴定单位的鉴定活动是了解情况,做出鉴定结果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鉴定单位的调查活动并不是法院的调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要对鉴定的结论做出说明,当事人还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不是司法鉴定单位的结果就是审判结果,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单位没有审判权。
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的解决措施
3.1 规范司法鉴定内容以及程序
鉴定材料的合法性是确保其被采信的基础和前提。要形成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结论,首先要进行鉴定材料的收集。此外,鉴定材料的程序也是其合法性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在确定鉴定材料时要注意以下方面:对鉴定材料要进行全面接纳。鉴定人对鉴定效力的判断不能在当事人提交材料时就做出,也不能根据主观意愿决定接收或者拒绝工程造价资料,以免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双方当事人要进行鉴定材料的证据交换。在进行鉴定材料的提交时,需要附上对其证明作用、法律效力的意见说明,并进行资料目录的填写。鉴定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内容,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提问,或者召开相关会议进行材料的质证。
3.2 规范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当事人。司法鉴定启动的权利在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围内,应当对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利进行相应保障。
3.3规范市场秩序
近年来,建筑行业快速发展,但相关的“配套设施”没有得到完善。因管理工作的缺乏,目前建筑市场的秩序比较混乱。要减少建筑工程相关纠纷的发生,促进建筑行业的有序发展,就要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规范,这一方面要依靠政府的努力,另一方面也要依靠行业自身的规范。建筑工程行业的主管部门要主导行业建立信用制度,对不良信用的企业进行处罚。
3.4 提升法律界定司法鉴定结论的效力
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许多案件的一审结果与二审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完全对立,主要是由于不同法院聘请了不同的鉴定人造成的,鉴定人不同,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很可能就存在差异。现阶段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缺乏统一性,重复鉴定、鉴定结论矛盾、鉴定结果不公平等现象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在诉讼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确保司法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
4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4.1 区别工程造价审计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
工程造价审计是一种造价概算、预算和结算性质的内容,它属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业务内容的一部分,是受委托人委托对相关工程项目,依照行业标准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相关工程所做的预算或者结算性质的内容,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向委托机构进行委托,进行与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问题产生的纠纷案件的一种鉴定活动,其出具的鉴定报告在法院进行审查并接纳后直接用于案件审理,将作为案件的直接证据,并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果只重视其合法性和真实有效性,结论上可能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有较大差距,在法院以其为直接证据进行案件审理判决后,产生强制性。
4.2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对鉴定结果产生最大影响的就是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以在进行资料搜集和资料了解利用的过程中一定要确保所用资料的真实性,一旦产生异议要立刻对材料进行仔细审查,挑选其中具有合法效力的相关部分进行使用,如果相关资料中无法找到真实合理的数据,需要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对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又不能提供准确资料的要在报告中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并且在资料提供上,要求其必须将影响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资料全部完整予以提供,确保鉴定结果反映真实情况且具有合法效力。
4.3客观公正解决矛盾
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其相关矛盾的整理判断原本应该由人民法院来进行决定,但是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性,人民法院的判决往往依靠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来进行案件的审理,这让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在案件走向上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同时也考验着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相关鉴定人员应该牢记自身职责,严格以事实为基础确保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推动了我国整个建筑行业的繁荣,但是随着国家宏观调控以及建筑市场的降温,建筑行业中的很多问题也逐渐涌现,尤其是工程造价纠纷问题。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不仅需要规范司法鉴定程序,还要规范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利。同时,法官要发挥主导作用,确保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具备法律效力,推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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