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标准化建设大幕徐徐拉开。政务服务标准化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标准化已经成为这个时代政务服务优质管理和创新的显著标志,是政务服务的一张靓丽名片。但不动产登记领域的标准化建设研究仍然十分欠缺,还处于某些细节或环节的零碎起步阶段,不动产登记行业标准化的概念尚未提出,真正的行业标准化实际上并未真正建立起来。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是政府服务民生的一个重要领域,研究和推进不动产登记行业标准化建设十分必要。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标准化;建设
1不动产登记行业标准化定义
不动产登记行业标准化的定义是: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对重复出现的事物和概念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需要。其重要意义在于贯彻统一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统一不动产登记服务形式和内容,以增进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流合作,不断改进服务效果,促进不动产登记服务质效的全面优化升级。
2我国不动产登记标准化之路的困境
2.1不动产登记基础理论模糊不清
首先是关于不动产方面,我国学界对于不动产登记的含义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王利明教授在其所发表的《物权法研究》中认为: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并供公众查阅。而孙宪忠教授则认为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将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事实。而现在我们通常认定的是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2.2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管理政出多门
在此前我国的不动产的热闹各级部门主要是依据行政管理的职能来确定,分散于土地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草原管理部门,海洋管理部门等多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政部门内部还存在着级别的划分,这样往往导致了登记申请仍在确定负责登记的具体机关时候往往无所适从。
由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同,所以往往导致了不同部门出现了不同的登记规则,在登记的程序,登记种类等多个方面都会出现不同部门不同方式,就导致了明显差异,出现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
而也因为了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同,导致了管理政出多门,在同一个不动产,由于可能是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就导致了申请人在向单一部门申请时候并不能进行登记,需要来往多个部门,大大的增加了管理的困难性。
2.3不动产登记制度缺乏操作熟练性
虽然我国明确了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但是由于上文所提的,由于在不动产理论基础模糊不清,导致了对于不动产的认识出现偏差,从而由于认识的偏差,引发的蝴蝶效应就使得不动产申请人对于登记制度认识的偏差,从而使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而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负责种类繁多,也导致的负责登记的行政管理部门众多,但这也就使得申请人及登记人对于自己所负责管理的事项繁琐不清,而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也导致了不动产登记的过程部门繁多,程序混乱各自不同,甚至还会有自相矛盾的局面,因此不动产登记制度缺乏操作熟练性。
2.4不动产登记实务实施困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应当登记的,自从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候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不动产登记的过程当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及其重要的地位,根据我国不动产的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上面所记载的事项,应当和不动产登记薄上面所登记的事项一致,如果不一致的话,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上发生错误,否则一律以不动产登记薄上面所记载的为准。
但是在我国实务中,不动产登记薄的重要性长期以来被忽视,在不动产的交易中,当事人往往会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会更具有权威性,从而更加信赖不动产权属证书,导致了实务中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地位远远高于不动产登记薄的地位,我国很多实务案件中,例如吴某与丁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案,虽然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经在不动产登记薄中记载了房屋的属权变动情况,但是由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问题,因为而引发了纠纷。由于不动产登记薄的地位被降低,往往会引发众多的纠纷,导致了关于不动产登记实务实施困难,不动产标准化之路也充满坎坷。
3不动产登记行业标准化建设方向
3.1不动产登记统一立法化
《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登记且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明确了不动产物权因依法登记而得以变动,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几种用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作了初步规定,但却未能对不动产的概念和范围等做出详细的规定,未能真正解决不动产分散登记的问题,其可操作性并不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无疑是不动产登记统一化过程中的巨大进步。然而《条例》在法律效力位阶上仅属于行政法规,易受更高位阶的上位法限制导致其管辖范围大大缩小。
3.2服务礼仪标准化建设
不动产登记是一个直接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对服务的礼仪要求很高,要建立规范化的服务,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礼仪培训,提升工作人员服务素养。特别是在微笑服务、贴心服务、礼貌服务、不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等方面要建立服务标准规范,形成标准服务礼仪制度文件。服务礼仪建设是不动产登记标准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充分展现着不动产登记人的工作作风和工作形象。
3.3操作流程标准化建设
操作流程标准化建设是不动产登记标准化建设的灵魂,不动产登记的使命就是保障人民的不动产物权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物权法》《条例》《实施细则》《操作规范》的规定,履行登记职责,执行操作程序,确保按照流程规范化登记。
3.4技术标准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开展,原各国务院部门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已经不能满足统一登记的需求,通过研发新的技术标准来推进登记工作有效进行已势在必行。
①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标准。《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对不动产单元的设定与编码进行了详细规定,且依其规定不动产单元编制工作由辖区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②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体系。长期以来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皆形成了各自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对调查工作的具体规定参差不齐。应在原有的调查标准基础上,结合“无线通信”、“数据交互”等技术研制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体系,对不动产调查环节的一系列事项和要求进行统一规定;同时,应制定统一的数据汇交规范、统一的数据整合技术要求,统一的权籍数据库更新要求,明确各部门汇交的资料种类和数据格式、精度等相关要求。
③登记数据库与信息平台建设标准。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目的是整合原先分散调查、分散登记时形成的省、市、县、乡各级辖区的海量不动产数据,因而首先必须研制出各管辖区域内适用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等级规范》和《不动产电子簿创制规范》,以为技术依据指导各区各县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平台;其次,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形同,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信息主要以土地登记为核心进行不动产登记体制的进行。
结语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道路以及在逐渐走上了标准化,从古代的以土地为中心的登记制度,到我国近代的刚开始明确的不动产登记道路,之后走上了靠《物权法》来明确不动产属性,之后现在由条例推出的规范不动产登记,我国的不动产道路已经在标准化道路走上正轨。而在之后的未来,随着我国法学界的发展以及实务的进行,我国不动产的标准化将会走的越来越好,从而我国的不动产将走上国际化。
参考文献
[1]孙宪忠.论不动产物权登记[J].中国发现,1996(5).